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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留存收益影响的实证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吕 亮 曾 珍 王江峰 刘 娟

  摘要:2006年我国实行了新修订的公司法,由于其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其实施对公司的众多方面产生了很大影响。本文从新公司法变更事项中选取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目的在于研究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上市公司的主要影响,从而为公司决策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公司法 留存收益 投资 法定公益 金股权激励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因此,修订公司法不仅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而且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本次公司法修订,删除了原公司法46个条款,增加了41条,修改条款达137条,其修订涉及了21个大的方面。新公司法势必会给市场上的公司造成影响。本文将着重关注新公司法中与留存收益相关的事项变更及其影响。留存收益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但由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或法定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公司的盈利。其包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盈余公积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留存收益是企业内部融资的重要途径,利用留存收益筹资是指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化为投资的过程,是企业筹集权益性资本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文认为,下述公司法的变更,将会给公司的留存收益造成影响。
  
  (一)删除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修改理由:公司实际的经营活动和历年实践表明,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并没有发生所期待的作用,很多公司破产倒闭,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二)不再强制要求公司提取公益金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删去了上述规定。因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三)明确规定了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比例原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其回购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奖励给公司职工的,所收购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这是为我国实行股权激励奠定基础,为证券法等法规在此方面的修订与完善提供了前提条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将逐步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国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也将逐步完善(赵旭东,2005)。
  本文研究是基于新公司法实施了一年的背景,从公司法变更事项的角度,分析了公司法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留存收益的变动原因,以期为公司决策层有效的利用这些变更事项、更好的管理公司留存收益提供参考。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留存收益是一个历史概念,是指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根据投资人意愿和企业具体情况留存的应分配给投资者的未分配利润,是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一种内部积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依据公司章程等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将当年实现的利润留存于企业,形成内部积累,成为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分配利润或股利后的剩余部分,则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部分同样成为企业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因此,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首先,如果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扩大,将会引起留存收益的变动;同样,取消法定公益金并将其转为一般盈余公积,会造成盈余公积的变化,对留存收益造成影响;如果回购本公司的股份,此部分支出也会对公司留存收益造成影响。由于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支出金额难以获得,这里近似使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来衡量。其次,关于公益金结余的处理,根据财企[2006]67号《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对2005年12月31目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再次,新公司法修改了公司股权回购和高管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事实上排除了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障碍。这两条改动的最大价值是可用来设计股权激励的制度构架。同时,规定了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因公司法修订而发生的超过净资产50%的变动额,上市公司法定公益金取消后的数额,以及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这三个方面将对公司留存收益在公司法修订前后发生的变动差异产生影响,其中后者的影响程度最大。
  假设2: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因公司法修订而发生的超过净资产50%的变动额,超过50%的程度越大,公司留存收益在公司法修订前后发生的变动差异也越大,且留存收益呈减少趋势;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越大,则留存收益发生减少变动。
  假设3:上市公司法定公益金取消后的变动数额,如果是正数的变动,则留存收益不发生变动。如果是赤字的变动,则留存收益有可能随之增加
  (二)变量设计 本文设计(1)留存收益因公司法在修订前、后期发生变动的差异:LCSY=[(2005年、2006年留存收益的差额)一(2004年、2005年留存收益的差额)]/(2004年、2005年留存收益的差额);(2)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因公司法修订而发生的变动:TZ=对外投资额/净资产-50%;(3)上市公司法定公益金的取消额:GYJ=取消后转出的原公益金账户余额的自然对数;(4)股权激励的程度:GQJL=股权激励的股份数/总股本。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7年3月20日深、沪A股上市公司周成交金额前后20名的公司(共80家)作为研究样本,剔除金融企业、sT公司、无2004年资产负债表的上市公司(剩51家),加入31家实行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实行了股权激

励的上市公司总共38家,在周成交金额前后20名的公司中已有7家),共82家公司作为样本。研究数据均来自新浪财经纵横一股票专区(http://省略/stock/indexshtml)。本文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四)模型设计根据影响留存收益的各种事项变动因素,以TZ、GYJ、GQJL为解释变量,LCSY为被解释变量,建立如下多元回归模型:LCSY=β0+β1TZ+β2GYJ+β3GQJL+e,其中e为差异数。
  
  三、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各变量的相关性分析(表1)是变量间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的检验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LCSY与TZ,GQJL这两个变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所以可知,随着公司对外投资额超过净资产50%的比例越大、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越大,公司的留存收益呈减少趋势。这一结论验证了假设2。LCSY与GYJ是反比例关系,但-0.022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不能证明GYJ与LCSY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线性相关关系。如果解释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会使得各变量的标准差偏大,这使得t检验的值变小,严重情况下会对回归系数的显著性判断失效。这里采用方差膨胀因子(VIF)来检验多重共线性。一般认为,如果解释变量最大的vif>10,或者mean vif>1,即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以上相关系数均未超过正负0.5,结合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分析并计算VIF的值(所有变量的VIF值均未超过10),结果表明模型中不存在明显的共线性问题,可以作为多元回归分析的基础。下面用回归分析进一步检验假设。
  (二)回归分析在模型中,计算后的F值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表明回归方程显著,以上述解释变量来拟合“留存收益因公司法修订,在修订前、后期发生变动的差异”在整体上是可行的。此外,样本回归的拟合优度接近60%,说明本文选取的三个解释变量可以解释“留存收益因公司法修订,在修订前、后期发生变动的差异”的58%以上。因此,这个模型从整体上看是合理的。
  在(表2)的回归结果中,TZ(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因公司法修订而发生的变动)和GQJL(股权激励的占总股本的大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回归系数分别为-0.3041和-0.8423,说明这两个变量对“留存收益因公司法修订,在修订前、后期发生变动的差异”的影响程度较高。其回归系数均为负,且在l%水平下显著,即Tz和GQJL对LCSY有显著的反向影响:随着公司法变动后投资额超过净资产50%的比例增加,公司的留存收益变化额减小;随着公司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增加,公司的留存收益变化额也会减小。而GYJ(法定公益金取消额)并不显著,t值为-1.18,因此,其对“留存收益因公司法修订,在修订前、后期发生变动的差异”虽有影响但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如下情况造成的:如果2005年底公司的法定公益金账户余额大于O并将其转为一般盈余公积,这种变动只是盈余公积项目下的内部调整,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公司留存收益的金额。所以这时,法定公益金的变动并不能对公司留存收益变化造成影响;如果2005年底的法定公益金账户是赤字,则公司应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若用资本公积金来弥补赤字,因资本公积金不属于公司留存收益,这等于在无形中减少了公司留存收益的亏损。此时,法定公益金的取消额对公司留存收益将产生影响。这也许是GYJ对LCSY影响不显著的原因,但有待另行验证。因此,假设1和假设2得到验证,而假设3没有得到验证,尚需加深研究。
  
  四、研究结论
  
  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留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留存收益这种权益资本,是企业资金的一种重要来源,而且不需考虑筹资费用,资金成本较低。所以,如何有效利用公司的留存收益是公司决策者必须思考的问题。新公司法的修订对社会公众和企业本身的影响是巨大的,本文对上市公司留存收益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后变动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比较清晰的揭示了新公司法修订事项对公司留存收益的影响程度。最后,获得如下研究结论:新公司法的修订,可以解释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后公司留存收益变动比例的50%以上,是造成公司留存收益相对于新公司法修订前发生变动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新公司法修订事项中,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对公司留存收益在公司法修订前后变动差异的影响程度最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因公司法修订而发生的超过净资产50%的变动额,超过50%的程度越大,公司留存收益在公司法修订前后变动差异也越大,且留存收益呈减少趋势;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越大,则留存收益发生减少变动。上市公司应正视新公司法实施对公司留存收益的影响,有效利用相关事项变更影响因素,将其影响转化为对公司的有利影响,提高公司留存收益的管理效率。
  
  (编辑 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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