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抵押贷款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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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厚跃 陈文章 万吉祥
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孕育了林权抵押贷款,导致当前林改中林权抵押贷款困境是信贷收益与风险严重失衡。重庆市如何打破困境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实现“林业发展、生态改善、林农增收、银行增效”的多重目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阐述了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分析了我市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制度障碍,提出了我市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集体林权;林权抵押贷款;制度障碍;策略建议
一、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一)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6月全面启动,涉及39个区县、900个乡镇、8680个村、565万农户、1900余万农民,至2009年底,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分山到户比例为70.6%,分股比例为15.1%,发证农户538万户,发证面积达5110万亩,均超过应发证的90%,全面完成了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实现了巴渝大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起了林业良性发展的机制。同时,配套改革及时跟进,区县启动了林业产权交易市场、森林资源流转、林木采伐、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二)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林权抵押贷款已于2003年开始陆续在福建、浙江、江西等地试点并取得良好成效。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2009年开始试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个人凭林权最高可贷200万元,企业单位最高可贷1000万元,并率先在重庆市发放了首笔25万元林权抵押贷款。在两年试点的基础上,林权抵押贷款2011年在重庆全面推开,农行、农发行、建行、邮储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也纷纷推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对象主要是我市范围内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截至2011年5月31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已经累计林业产业授信10亿元,用信1.5亿元,农行已授信16亿元,其他金融机构对该业务未取得较大实质性进展。同时,我市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5亿元,用于对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林权抵押融资产生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30%。
二、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制度障碍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是重庆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是破解农村资金瓶颈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但是,林权登记、林权交易、风险机制等制度障碍使得信贷收益与风险严重失衡,是现实中金融机构贷款不愿、林业经营者贷款不能的根本原因。
(一)林权登记不规范
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是国家对林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明确林权权属的法律凭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虽然对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是登记发证程序不规范。虽然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有对林权四至部分,但部分登记部门往往填表不够详细具体,也没有附图,致使林权证无法真实反映林权标的物的所在位置。二是林权抵押登记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等一整套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健全的问题,必将影响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
(二)林权抵押成本高
林权抵押贷款的首要环节是对林业价值实行评估,但目前重庆市有资格对林地价值评估的机构只有2家,评估中介太少,不免收费较高,进一步增加了林业生产经营个人以及一些中小企业的抵押融资成本,阻碍了林权抵押贷款全面推进的步伐。同时,林木价值抵押率通常为林业评估价值的30-70%,限制了林业经营者的用款规模,提高了林权抵押的成本;贷款期限通常为1-8年,而多数用材林需10年甚至20年以上,即使是速生丰产林从投入到产出也需要3-5年,发生林业经营者未见收益就疲于还贷情形,增加了贷款周期成本。
(三)抵押物估值复杂
森林资源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其抵押程序复杂,估值较难。一是抵押程序繁杂,按最简单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一套完整的程序也要经过抵押申请、贷前调查、资产评估、贷款审批、抵押登记、抵押物保险、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监督检查、贷款归还等l0个步骤。二是估值较难。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构成复杂,既包括林木,还包括林地;不同林种价值差异大,不同林龄的同一林种价值差异也很大;商品林、公益林价值不同,由于公益林主要功能是生态效益,目前生态补偿政策还未落实,价值一般较低;没有相应的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具有自然增值性和生长的长周期性。
(四)抵押物价值保全难
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导致放款行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森林资源经营管护过程中也面临着雪灾、火灾、水灾、病虫害、污染等自然灾害和人为偷盗灭失抵押物,林业显现为产出不稳定、不确定,给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保全抵押物价值带来较大风险。风险可控是抵押贷款的前提,但目前中国保险机构还没有提供相关的林业险种,重庆市虽然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但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30%。
(五)林权抵押权实现难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对债务实行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得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则需处置抵押物,使债权得以受偿,抵押权人可通过林权流转变现和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两种途径实现抵押权。但是,重庆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极大地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提高了债务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变现风险;林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有商品价值还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国家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金融、司法部门对抵押物均无权进行变卖处置。
三、重庆市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策略建议
(一)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满足融资支持
1.放宽抵押对象,推进小额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对抵押对象范围限制严格,贷款对象多以林业企业、林业大户为主,忽略了占林业生产经营多数的个体林农和中小企业。在林业发展初期,金融机构可加大对林业发展的配合、对林农贷款的支持,适当放宽抵押对象范围,开发出更多适合个体林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大力推进小额金融服务。
2.因时因地制宜,科学推广产品。从林权抵押贷款试点至今,各省市结合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出了符合林业生产与产业发展的抵押贷款办法,形成了比较成形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林农联保贷款模式、林农+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模式、林农+信用平台+金融机构模式、林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模式等5种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大城市、大农村、农村发展极不平衡是重庆市市情,各(区)县金融机构应结合(区)县特色和林业发展状况,加强与保险公司、保担保公司密切合作,积极开发贷款新品种及金融衍生品,适时推出符合当地林业生产与产业发展的抵押贷款模式。
3.打造诚信市场,建立退出机制。林权抵押贷款必然会遇到还款违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林权证》抵押贷款退出机制尤为重要。一是加强与林业部门配合协作,对违约、无法偿还银行及非金融机构贷款的,依法对抵押的林权进行挂牌拍卖。二是鼓励林业企业、国有林场等单位发挥收储功能,积极参与投标竞买,遏制买标、围标等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规范并搞活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4.设立专项科目,灵活贷款期限。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大都参照消费贷款、助业贷款等管理模式发放贷款,还没有设置统一的或没有明确的贷款科目归属,变通体现在其他贷款科目中,这直接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的短暂且单一。金融机构可积极配合林权制度改革,创新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不同林种林业生长生产的特点,推行多元化的抵押贷款期限和放贷额度,设立专门统一的贷款科目,按林种生长周期以及经济价值的不同下设子科目。
5.加强信贷监管,竭力防控风险。金融机构应强化贷后管理,持续跟踪检查林权贷款的使用,对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控。加强与林业等部门紧密配合,加大林业资产处置和防范不良信贷风险等方面的调控和处置力度,确保抵押贷款安全,维护金融资产稳健高效营运。
(二)政府部门:深化配套改革、分散融资风险
1.明确林权权属,规范林权登记制度。林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便于对林权的权利状况进行确认并形成合理预期为目的,必须形成一个集体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化电子联网数据管理系统,并非只对林权证作简单的书面记载。在林权实现过程中,林权人和林权抵押权人对林权权属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林权人有可能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从事转让抵押标的物、隐瞒标的物瑕疵等投机行为,登记机关应加强林权登记信息的管理,坚持林权登记的行政管理性与物权公示性并重,对已设立抵押权的林权,从承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
2.完善评估机制,降低林权抵押成本。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所带来的发展紧迫性和产业特殊性,要求政府应尽快建立规范的林权资产评估机制,规范评估服务,统一收费标准,降低林权抵押成本,促进林权抵押贷款正常营运。加快修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指导林权评估机构对于林权的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尽量做到保本微利。
3.培育中介市场,准确评估林权价值。林业资产评估既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的共性又具备林业资产价值评估的个性,专业性很强,即便掌握了一般资产评估方法或技术也难以承担林业资产评估。实践中随意估价和短期流转的现象不仅可能导致林权流转合同出现“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而潜伏法律纠纷,而且不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应加快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对林业资产评估的研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允许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林业资产评估业务, 并逐渐发展专业的林业资产评估组织,规范评估服务,增强中介市场有序竞争,准确评估林权价值。
4.完善配套机制,合理分担贷款风险。一是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对承办林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保险品种给予政府补贴。二是设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资金筹措可从林业发展资金中划拨和对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森林保险所形成的保费盈余进行滚存,对保险公司当年赔付率超过既定限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补贴。三是实行政府贴息,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农户给予适度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
5.完善交易制度,提高处置变现能力。一是调整国家林木采伐限额制度,适度放宽对其采伐的限制,使林业经营者及林权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采取采伐措施,保障投资收益或资金安全。二是建立林权交易体系,成立包括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木竹交易中心、林业法律与科技服务中心、林业劳动力培训中心的要素市场,加强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林权流转管理与林权抵押管理,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收集、发布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撮合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提供林业科技服务等,促进林权流转良性运作,确保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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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重庆奉节县吐祥镇林业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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