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创新动因理论视角下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可持续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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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雪飞 姜 超
摘要:本文在总结湖南省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的基础上,以创新动因理论为指导,从农村金融需求、供给和管制三个方面深刻剖析当前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可持续性发展的支撑因素和障碍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农村金融创新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创新、动因、可持续性
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可持续性因素分析
(一)农村金融创新可持续性的支撑因素分析
1、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是农村金融创新持续发展的基础。近几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财税制度改革等重大战略的稳步推进,湖南省农业生产方式正逐步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农村资金需求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和多样化发展趋势,并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多元化的农村资金需求为多样化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方向。另一方面,不断丰富的担保品为有效释放多元化金融需求提供了平台。
2、不断改善的金融供给环境是农村金融创新持续发展的动力。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村资金供给政策,加快了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资金投入,推进产品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技术保障。一是充沛的农村资金资源是加大金融创新的前提。以湖南为例,9月末,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业银行存贷比为62.8%、41.2 %,分别比全省平均水平低5.4个和27个百分点。这说明农村地区用于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资源较为充沛,创新空间较大。二是强有力的宏观政策为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财政部已制定了涉农贷款奖励和定向补贴办法。三是不断强化的技术保障为农村金融创新奠定了物质基础。以湖南为例,近几年来,全省以金融服务创新试点为契机,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电子技术运用范围,大小额支付系统、ATM、POS机等逐步向农村延伸,农村资金汇划效率得到明显提高,支付结算环境进一步改善,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全面推进提供了物质基础。
3、各项政策引导措施是农村金融创新持续发展的外部推力。近几年来,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金融实际,调整了涉农金融业务监管政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引导措施,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了条件,提供了空间。一是建立风险补偿及分担机制,激发了创新积极性。二是放宽涉农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丰富了农村金融主体。目前,湖南已成立了3家村镇银行,截止7月末存贷款余额分别为6.77亿元和4.02亿元。此外,省内还有30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在审批筹建之中。三是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强了支农资金实力。为保障支农资金供给,人民银行通过对支农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奠定了资金基础。如,农行、农商行、农信社目前分别执行15.5%、13.5%和11%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四是调整部分监管规定和要求,加大了金融支农力度。年初银监会明确要求对涉农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进行单独考核,对确因受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允许展期。
(二)创新可持续性的障碍因素分析
1、金融需求的有效释放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农村信息不对称,资金需求挖掘不足。受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和人员缺失、金融知识普及不到位等因素制约,金融机构与农村经济主体间信息沟通渠道有限,造成大量银行资金找不到合适项目,而农民有强烈信贷需求而无法获得资金支持。二是贷款利率偏高,资金需求受到制约。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金融机构从财务可持续原则出发,对涉农贷款实行相对较高的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融资需求。尤其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逐步淡出,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处于支农的垄断地位,贷款定价缺少竞争,贷款利率偏高与农村经济主体承受能力偏低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以湖南为例,2009年8月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平均上浮74.56%,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7.8个百分点。三是贷款门槛偏高,资金需求缺乏有效支撑。一般情况下,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外,金融机构对其他涉农贷款均要求提供足够的抵质押物,以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然而调查显示,湖南省农村地区近58%的企业和农户因无法提供合适的抵押物,其融资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
2、金融供给的内外环境仍有待改善。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和网点偏少。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量撤并县域、乡镇网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难度和成本明显提高。初步测算,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撤销信用站后,每个信贷员平均要面对3000户以上的贷款客户,服务区域约5-8公里。二是信贷管理机制欠完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信贷审批权限有待放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限基本上都集中在省、市两级机构,而县级支行创新试点的权限相对有限。信贷考核机制有待放宽,对于试点金融机构而言,农村创新产品尚处于尝试探索阶段,贷款风险的可控性相对较弱,沿用现有贷款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将降低经办机构的创新积极性。信贷管理期限有待放长,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试点银行在创新产品的期限设计上较为谨慎,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借贷双方资金期限不匹配的矛盾。三是农村信用环境欠佳。一方面,农村地区信用宣传教育尚未到位,农户信用意识淡薄,特别是过去个别乡镇干部对贷款久拖不还产生的负面影响,导致农村地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个别农村地区对金融案件执法不到位,存在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执行费用高、效果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金融支农的积极性。
3、配套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风险补偿转移机制尚不完善。从湖南为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政投入、尤其是县级财政投入力度有限,对农业风险的补偿和分担作用甚微。如省内已建立财政补贴制度的12个县(市)中,财政补贴资金相对较少、补贴比例较低。第二,担保体系不健全,省级专业性、政策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尚未建立,市、县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足且绝大多数尚未开展涉农贷款担保业务。第三,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率低,覆盖范围仅限于棉花、水稻、油菜等七个领域,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品种少、保额低、保费偏高,导致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2008年全省实现农业险保险保费收入12.8亿元,仅占保费总收入的4%。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和规范亟需政策支持。近几年来,随着准入政策条件的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但由于此类机构属于新生事物,目前还处在探索完善阶段,因此相应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扶持其发展的配套政策还不健全,法人治理、风险管理的要求还不完善,库存现金的调缴、支付结算渠道的畅通等还存在诸多障碍,以至于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相对缓慢,创新能力的发挥还受到一定局限。三是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来,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业机构,监管部门开始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政策,但受传统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要求的影响,许多监管政策还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创新的积极性。比如对涉农贷款实施单独管理和考核,目前只提出了方向性的要求,具体办法还未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局限在少数地区,因而在制度设计上缺乏超前意识,存在局限性。
二、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基础促创新。
当前,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完善两个基础:一是法律法规基础。一方面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农村资源的产权、经营权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为金融有效介入,盘活农村资产,尤其是动产(包括权利)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新型农村经济主体、新型生产合作方式相对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农村新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提供法律政策支持。二是经济发展基础。要以统筹发展为原则,以缩小城乡差距为目标,大力加强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第二、三产业,同时不断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等改革,加大农村文化教育投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建立资金回流的强制机制,施加压力促创新。
农业的弱质性特点决定,单纯依靠制定财政、税收等一揽子扶持政策,以市场手段引导资金回流的办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投入不足的问题。当前,从国家层面和省市层面建立强制性的资金回流机制十分重要且必要。就金融领域而言,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应抓紧制订“县域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经济”的具体考核办法和措施,运用强制性手段督导农村金融机构从各地实际出发,加大涉农贷款营销力度,努力挖掘有效信贷需求,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三)丰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同业竞争促创新。
当前,应在农村金融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形成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农村金融和民间金融共存的竞争格局,促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一是要加快村镇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二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三是重新定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
(四)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改进管理促创新。
在当前政策形势下,金融机构应从自身业务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出发,根据涉农业务的特点,改进信贷管理机制,为创新产品、加大“三农”投入提供制度支持。一是改进贷款授权授信方式。根据基层行社贴近农村、熟悉农村的特点,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信贷手续,为基层行开展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和相应的职权。二是改进信用评级机制。应根据农村经济主体和农业产业的特点,制定单独的涉农客户信用评级标准,适当放宽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使信贷支持更加符合农业经济运行周期及信贷主体的实际需求。三是完善贷款定价模式。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户、农产品流通基地、农村商户等不同的贷款对象及项目,要根据综合收益、风险水平及贷款对象的资本状况确定合理的利率区间,杜绝不加区分“一浮到顶”的现象。四是制定合理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把信贷人员的责任与收益挂钩,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客观公正评价信贷人员的工作绩效,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政策推动促创新。
一是加快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内拿出部分财政资金以利息补贴、风险补偿金等形式用于对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信贷经营中的损失补贴,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机制。当前,应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此外,不断丰富农业商业性保险品种,改善保险服务,积极发展农业商业性保险业务。三是进一步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各级地方政府要通过财政投资、企业入股、社会资本介入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着力解决“三农”经济融资担保难问题。
(六)实行有差别的监管体制,分类监管促创新。
一是实施市场准入扶持政策。银监部门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原则,对试点地区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继续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加快试点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实施涉农贷款单独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涉农贷款余额、新增额等总量投放情况,支农信贷体制机制建设等工作情况。三是实施农村金融创新试点考评机制,定期通报评估和考评结果,以评估手段推动创新试点。
(七)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促创新。
为逐步缓解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促进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有效对接,一方面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熟悉农村、精通银行业务的员工深入农村,走近农民,切实贴近“三农”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积极创新产品和改善服务,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基层政府部门应通过网络等形式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村种养殖大户经营情况、农户信用状况等方面建立健全透明、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搭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以及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信息双向交流的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沟通交流。
(八)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优化环境促创新。
一是加快建立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评价体系,通过实时监测、科学评价,推动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二是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加强相关信息的采集,扩大征信报告的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在其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和影响;三是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加强农村地区诚信教育,大力推进信用单位、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等信用工程的创建活动,提升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同时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让讲信用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得到实惠,让失信违约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四是优化农村金融司法环境,提高执法效率,保证金融债权得到公平、及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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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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