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相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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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 天 曹竞之 刘丽丽
摘要:融资租赁资产是金融资产中安全度相对较高的资产之一,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会使承租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使出租人获取安全性较高的投资方式,同时也会使供货商扩大销售渠道。融资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设备升级换代最便捷的渠道之一;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租赁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剖析,探讨了今后其发展的相关路径与对策。
关键词: 融资租赁业务;中小企业融资;现存问题与对策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融资方式呈现多元化趋势,银行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等筹资方式日趋成熟。而作为5大金融支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租赁)之一的租赁业务在我国却步履维艰,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更是处于起步阶段。应该说现代融资租赁是把金融、贸易和技术更新结合起来,对需求各方以及宏观经济的调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实际,大力发展现代融资租赁业借以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
一、融资租赁与我国融资(金融)租赁公司
租赁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交易形式,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融资方式。租赁业从原始租赁阶段起始,历经传统租赁、近代租赁、现代租赁三个发展阶段;而现代租赁业的标志就是1952年出现在美国的融资租赁,它是现代租赁的主要表现形式。截止2000年,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世界租赁成交额1978年是410亿美元,1987年是1,038亿美元,2000年达到5,000亿美元;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融资租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超过30%;现代融资租赁在半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那么,何谓融资租赁呢?其具体内涵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义务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链条。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企业资信和其他担保的限制条件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筹资的特殊需要。
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在当时资金严重短缺、急需先进设备的情况下,依照日本租赁业模式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加速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初期由于监管不利以及对该新生事物的不透彻了解,许多租赁公司陷入了不良资产比重过大,持续经营面临困难。
从租赁公司的类型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5家;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143家;此外还有原国内贸易部监管的几百家内资租赁公司;但是能够有效开展租赁业务的主要是前面两种类型。
从融资租赁产品看:我国目前开展的仅仅是以使用设备为目的的简单融资租赁;对于技术要求高、程序复杂、涉及利益人多重的杠杆租赁和售后回租等租赁方式还没有涉及。从政府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看,我国一直还缺乏对融资租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优惠扶持措施。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经过近五年的努力,试点工作进入稳步发展阶段。据统计2007年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81亿元,实现利润2.1亿元,缴纳税收7,000万元,分别比2006年增长23.3%、55.6%和12.8%。同年3月,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宣告了我国融资租赁产业正式步入了新的发展周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群的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章的陆续出台;国内外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及各类企业均看好了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潜在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空间。
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表明,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的全口径市场渗透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数值;2003年仅为2.96%,2004年仅为2.55%,2005年仅为3.17%。而单从融资租赁在设备购买的市场渗透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来看;美国为30%,德国为18%,日本为8%,发达国家平均的市场渗透率在15-30%。2009年中央确定了总投资四万亿扩大内需的计划,但是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投资的基数仍然很小;这说明我国融资租赁业并未真正的发挥其优势。同时也说明了占绝对比重的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租赁的需求和应用方式上也存在着盲区。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信用缺失是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难的关键
信用缺失是困扰我国融资租赁界的一大难题。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一些企业在租赁过程中拖欠租金现象严重,导致租赁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造成大量坏账。据统计结果表明,我国租赁业坏账率一度高达30%左右;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信息不透明,而提供的信息基本也是内部粉饰化的。在广义信用缺失条件下,租赁公司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中小企业的基本面信息;对中小企业授信与大企业相比风险控制成本偏高。同时,中小企业在无序的恶性竞争中滋生的信用缺失链,令租赁公司一般不敢冒然对其提供融通资金支持。
2、企业的融资思维定式使得融资租赁成为其融资中的补充遗拾选择
我国中小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普遍比较低,作为融资租赁业最为发达的浙江省,其各类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也仅有21.9%;那么其他地区或中小企业群的认知度比例就会更加低或为零。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国际金融危机和二元经济结构调整的双重压力下,同时市场化程度不高且受传统惯性思维的束缚;在固定资产投资时,更加直观倾向于筹集资金直接购买。2003年,我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总额虽然已达到22亿美元,但却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1%;而同期全球近1/3的投资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完成的。筹资企业只是把融资行为片面理解为解决目前周转性资金困难的权宜之计,实际上却挤用流动资金使其支出资本化,蚕食完流动资本后,然后再筹集流动性资金;彻底步入了筹集资金的怪圈:流动资金贷款→资本化→再流动资金贷款→再资本化――。使得融资租赁的显现优势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多元化以及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3、目前监管方面的缺陷以及赋税不公使得融资租赁缺乏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我国现有三类由不同部门审批和监管的租赁公司:一是由银监会批准,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商务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由商务部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无论是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还是在业务范围等方面都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在赋税方面,对于第一、二类公司,是以(租金-成本-利息)为税基缴纳营业税;而第三类公司,一种是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是以(销项税-进项税)*17%缴纳增值税,另一种是租赁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人,是以租金金额为税基缴纳营业税,这显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对于第三类出租人来说,在同样的设备、同样的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实际负担较高的税率,税负比其他类型的租赁公司要高,使其在为了和其他租赁公司获得同样的内部收益率时,只能依赖提高收取租金的额度来消化。
4、对中小企业的非国民待遇与歧视
2003年1月1日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该文献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使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在此之前,各级政府为了搞活国有企业,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要求银行等金融部门重点支持大型企业,确保其融资需求,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要。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对中小企业信贷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形成了对中小企业的隐形歧视,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待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尽管现在比以前有所改善,但由于人们观念的束缚,歧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无法足值抵押,筹资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种屡有逃费、悬空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波及损害了中小企业群的信用度。同时,中小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繁杂收费较多,如在土地、房地产评估和登记手续中,评估、勘测、限价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等;手续繁琐、雁过拔毛;由于授信数额较小,成本效益准则双向地制约了银企各方的积极性。而信用担保公司因为反担保措施的不充分一般又不愿意为成长型和科技型的中小企业作担保,中小企业融投资环境更是雪上加霜。
三、我国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筹资的路径与对策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已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建立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在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保持市场繁荣,扩大社会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8%,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60%和40%,每年出口创汇占60%,为社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
在目前中小企业融资依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设备升级更新最便捷的渠道之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利用融资租赁时都难以达到融资效果的最大化;制约这一效用发挥的两个主因子包括租赁市场上宏观层面的不完善以及微观主体的自身问题。因此,为了使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达到最终融资效用的最大化,则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制度建设与政策扶持并重
中小企业信用资源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建设与发展,二是来自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三是依靠信用担保机构的间接支撑。对于企业自身而言,租赁公司在对一个项目进行具体实施时,通常要求该企业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降低风险。而中小企业更是由于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财务制度不规范,从而导致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目前担保体系并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大多数中小企业想取得担保融资还存在着不小的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提升信用能力,降低信用风险控制成本。
对于政府而言,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对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政策性担保和保险工作。根据国外经验,中小企业的担保主要依靠由政府支持的政策性担保。目前,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组建了一批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服务。而融资租赁因其特殊优势将逐渐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一条主要融资途径,所以这些担保机构应当将融资租赁业务担保归入其业务范围,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2、强化全社会的融资租赁意识
推动融资租赁的发展,需要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而强化融资租赁意识在激励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作为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经济学家厉无畏曾指出:2008年这场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之广、涉及范围之广前所未有,现在还有蔓延和深化之势;尤其对我国正处于成长期的一部分中小企业来说打击程度更大。同时他倡导中小企业在这场危机上应积极发挥融资租赁的筹资功能;很多的机器、设备和产品过去是直接通过购买来解决,有了融资租赁后,很多可以通过租赁来解决。这样,既帮助了中小型企业解决融资的困难,也对那些从事设备生产、经营的企业扩大其销售带来了新的商机;可以说,通过融资租赁给危机中的中小企业寻找到一条好出路。
一方面,应当促进中小企业重视财产所有权向财产使用权的价值观念的转变。使得融资租赁业能为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家所接受,最终使融资租赁真正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应主动面向社会,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工具来宣传融资租赁的优越性,树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重点”的经营理念。同时政府要利用其导向作用,以媒体、相关政策等向社会宣传融资租赁,使这一新兴行业能为全社会所认同。金融机构应更新理财和经营观念,积极向融资租赁拓展其业务。
3、规范我国融资租赁业监管制度,大力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继续完善相关融资租赁法规,使融资租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平税赋,完善征管。截止目前会计处理已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交易规则依据《合同法》第十四章有关内容;相关的法律环境基础和行业监管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公司法》相关章节条款;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等。从业务类型上也明确了包括:直接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转融资租赁、返还式租赁等;明确划分了融资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界限。下一步应建立全国租赁业行业协会,统一主管部门,加强并规范行业管理。借此对全国租赁业进行自律管理,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中介作用。
在相关政策上对融资租赁业实施倾斜,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应该说,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已局部体现在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中的第48条款和第50条款;51条款明确了加速折旧问题、流转税的税基和关税之相关规定。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对融资租赁税收照顾的惯例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借鉴美国和日本在这方面上的一些成功经验,给融资租赁企业诸如直接投资减税等更多的实质性优惠政策。
国外租赁业的发展经验表明,政府对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对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初期几乎是决定性的作用。日本是给予租赁业优惠政策最多的国家,为帮助中小企业利用租赁方式实现设备现代化,日本通产省会同中小信用保险公司对37种机械设备的租赁实施保险,以保证中小承租企业破产时,租赁公司能获得未收回租金50%的保险补偿;1995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案和1996年实施的风险投资信用保险法案又将保险比例提高到70%。
4、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闲置资产的处理可以借鉴融资租赁方式使其内涵多元化
首先,各类商业银行和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其不良资产时;应区别资产属性的不同可以采取拍卖、按揭、融资租赁三种方式。一般对于房地产类设定抵押的逾期不良资产可以采用按揭方式予以处置;普通厂房、设备和运载器械类等设定抵、质押的逾期不良资产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予以处置;存货、特殊商品等设定抵、质押的逾期不良资产可以采用拍卖方式予以处置。各类商业银行和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或剥离后,转为其他授信产品,能够直接减少不良贷款的比重和绝对额,更好地符合银监局的监管标准;使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能够轻装上阵。
其次,对于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的处置,完全可以借鉴上述方法;由逾期抵、质押派生的不良资产转为信贷类资产既“长期应收款”,收取本金、利息、手续费,然后逐年予以冲销。或通过“委托融资租赁”方式,由租赁公司纳入融资租赁业务范畴,变上述机构的不良资产为可变现资产,并取得相应收益。
最后,一般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对闲置资产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直接借鉴融资租赁方式或通过“委托融资租赁”方式予以变现;变实物资产或不动产为货币资产,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提高其经营及筹资偿债能力。
总之,融资租赁资产是金融资产中安全度相对较高的资产之一。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会使承租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使出租人获取安全性较高的投资方式,同时也会使供货商扩大销售渠道。在当前全球的金融危机中,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相关政策,引导融资租赁业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促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尽快走出低谷。从而使得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融资租赁这一途径多元化地解决好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这也是本文的倡导点之所在!
参考文献:
[1]张朝员、梁雨.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机械工业出版社
[2](美)罗伯特.普里查德等. 租赁还是购买. 上海翻译出版社
[3]凌宗诠、王孝平、沈鹤良.金融租赁理论与实践. 立信会计出版社
本文系大连市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大连扶持中小企业确保经济增长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9DLSK132 分项成果。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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