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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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 然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中小企业, 一般是指除国家确认为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 狭义的中小企业则不包括微型企业, 通常认为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8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或家庭经济组织等。根据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过去的规定是10万元,超过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规定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为了研究新税法的方便,将中小企业定义为同税法上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二、税率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旧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对中小企业还另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降到了20%,而且在新所得税法的细则规定里,对微利企业的标准大大放宽了。过去规定的标准是10万元,超过了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将标准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更多的企业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我们列个表格来说明一下税率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程度。
从表1可以看出税率变化对中小企业影响较大,特别是原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30万之间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33%的企业由于税率下调税负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其税后利润和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显著提升,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积累能力,从而刺激投资,扩大再生产。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税负略有所上升,这正刺激这类小型微利企业尽己所能地促进生产、促进销售,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从发展的趋势看,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三档全额累进税率,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是下降的。因此,从总体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规定是有利中小企业发展的,不仅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负,还激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举例:某中小企业年纳税所得额为20万,根据旧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6.6万元,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4万元,少缴税2.6万元。对该公司来说,少缴的2.6万税相当于纯收入、净流入。次年,该中小企业可用这2.6万元购买设备、劳动力,扩大经营范围,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三、扣除项目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中小企业涉及到的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主要的不同之处:
1. 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
2.三费:原税法中三费扣除标准为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而新税法规定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
3.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原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将比例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
4.新税法对企业的研发费用(“三新”费用)加计扣除、广告费及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1)研发费用(“三新费用”)加计扣除
旧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当年“三新”费用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含10%)的,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还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规定:
①根据旧税法,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②根据旧税法,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③根据新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5. 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应酬费用。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二)税收扣除变化对中小企业的主要影响分析
从工资薪金、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费用、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这些中小企业可能涉及到的扣除项目标准对比,我们可以看出:
1.新税法对工资、薪金标准的扣除标准更合理。在旧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许多中小企业很有可能为了方便直接将职工工资定在计税工资左右,这种“清一色”的处理方法打击了不少职工的积极性。而在新税法下工资可以据实扣除,没有什么计税标准,企业也会更客观的根据职工的表现、业绩确定个人的工资、奖金,“多劳多得”,有利于企业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2.三费的扣除标准增加了。虽然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扣除率都为2%、14%、2.5%,没有变化。但是原税法规定的是“计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新税法规定为“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原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为每人每月1600元,而从目前的工资水平看,大多数企业员工的月工资远远超出1600元/(月×人)。也就是说,根据新税法企业可扣除的三费标准远远超出旧税法的扣除标准。
3.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扣除标准明显放宽了。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年度应纳所得额3%”,新税法规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不仅从比例上从3%增为12%,而且在扣除的范围上也加大了。
4.从前面的三新费用对比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三新费用”扣除的条件放宽了。旧税法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加计扣除三新费用,而新税法根据实际用于“三新”的支出加计扣除;还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也增加了。
新税法对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做出了统一规范,原则上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真实合理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的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税收扣除变化对中小企业的主要影响程度分析
1.原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注: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举例:
2008年某市一中小企业,实现不含税收入80万元,销售成本40万,管理费用4万(其中含业务招待费0.45万,技术开发费2.6万),销售费用8万(其中含广告费7.4万,业务宣传费0.6万),全年实际支付工资12万(共5人),实际提取三费2.22万元。
(1)根据新税法计算:
业务招待费扣除=0.45×0.6=0.27万<80×5‰=0.4
技术开发费可扣除=2.6×150%=3.9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扣除=8万<80×15%=12
工资和三费可扣除=12+12×(14%+2%+2.5%)=14.22万
应纳税所得额=80-40-(0.27+3.9+0.95)-8-14.22=12.66万元
应纳税额=12.66×0.2=2.532万元
(2)根据旧税法计算:
业务招待费扣除=80×5‰=0.4万
技术开发费可扣除=2.6万
广告费可扣除=80×2%=1.6万元
业务宣传费可扣除=80×5‰=0.4万元
工资和三费可扣除=9.6+9.6×(14%+2%+2.5%)=11.376万
应纳税所得额=80-40-(0.4+2.6)-(1.6+0.4)-11.376=23.624万元
应纳税额=23.624×0.33=7.796万元
从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新、旧税法对一家中小企业纳税金额上的影响。同样的业务,同样的数字,在不同的税法前提下相差如此之大。
四、税收优惠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旧税法的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为主,而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与原税法相比较,新税法对税收优惠体系做出了重大调整。原税法中,很少有中小企业可用的税收优惠;而新税法中只要中小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优惠。中小企业可使用的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这是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仅从税率上对中小企业有优惠,而且有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原税法规定中,高新技术优惠只有在特定地区才有,现在不受地域限制,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无论在哪里注册经营,所有小企业都可以享受到15%的税收优惠,这对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的中小企业是一个利好消息,对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生产、设计、服务的企业以及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从事节能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渔业的内资企业也是一个利好消息。
3.创投企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条税收优惠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中小企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但实际的受惠者却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筹资难的问题,始终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问题(张晓青,2008)。该条优惠政策的发布,促使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向中小高新企业投资,解决中小企
业筹资难的问题,从外部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4.加计扣除优惠: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款适用面更广了,中小企业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更多了。中小企业应该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运用起来。
五、中小企业有必要实行一定的税收筹划
1.中小企业可以留意自己企业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特别是原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左右的企业,估计测算一下自己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导向的特点非常明显,比如说照顾中小企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重视研究创新等等。中小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船小好调头” 的特点,选择一些国家扶持的产业进行经营,如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等。
3.中小企业还可以尽量选择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的项目,比如说购买节能设备、购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在实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企业应充分研究新企业所得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挖掘纳税筹划空间,选择恰当的时机做好纳税筹划。
中小企业目前发展迅速、充满生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足够的重视,受到了特殊保护。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站在同一税收成本的基础上,处于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对于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而言,无论从税率、扣除项目,还是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都是有益的,这是中小企业迅速提升实力的机遇。我国中小企业应充分把握“两税合一”这市场竞争加剧前的一个缓冲,苦练内功,吃透新税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获得更大的节税收益,以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作者单位: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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