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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现状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耿峰 高成乾

  一、《新巴塞尔协议》背景下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
  
  (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988年7月15日西方十国集团国家(G10)中央银行签订了巴塞尔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作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指标,具体指标如下:
  
  注:2003年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数据为450亿美元注入前数据。2004年工商银行数据为2005年6月末注资后的数据。数据来自《中国金融年鉴》和各银行网站。
  全部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100%
  其中: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风险资产总额=表内风险资产总额+表外风险资产总额=∑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相应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
  依据上面的计算指标,《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即《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该协议把这一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确定为新框架的第一支柱。从而使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成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金融监管原则。
  新协议框架保留了旧协议关于资本构成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即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4%)。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要求/总风险加权资产≥8%
  其中:总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协议以明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概念取代以前笼统的“风险”概念,从而使资本充足率的估算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能反映银行资产所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以期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
  (三)我国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参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制定并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003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再次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004年2月,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参照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最低资本要求,并借鉴《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规定,建立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和信息披露安排,构造了“1988年资本协议+监督检查+市场纪律”这一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一)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整体水平相对较低
  1998年以来,国家采取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来充实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与资本充足率。一是在1998年发行2700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充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二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1.4万亿不良资产;三是在2003年底,为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本金;2005年4月为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四是2003年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充实和提高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与资本充足率,但伴随着商业银行资产的扩张,其资本金不足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又随之突显。从表1可以看出,注资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除中国银行部分年度达到8%以外,均未达到8%的最低要求。注资后的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达到8%的最低标准,但考虑到资产规模的增长,各行充足率将会逐年降低。
  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2004年除深圳发展银行外,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都符合最低监管要求。但从表2可以看到,上市银行在上市之后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但随后逐步下降。
  
  
  注:以上数据为期末值,数据来自各银行年报
  
  (二)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上市进程加速,资本充足率不断提高
  从2003年开始,通过各种措施,资本充足率超过《巴塞尔协议》要求的我国商业银行的数量不断提高。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2007年年报
  
  从资本的结构来看,发达国家的银行都拥有充足的附属资本(最高可以占到资本额的50%)。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则不同,资本金的绝大部分是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所占的比重很小,因此核心资本充足率与国外银行差别不大,都达到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附属资本充足率则相对较低。与香港地区、新加坡、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以及倍受银行不良贷款困扰的韩国和泰国等邻近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无论核心资本充足率还是总资本充足率都较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极大地制约着其抵抗风险能力和扩张能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提高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来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真正资本状况仍不乐观,这就需要多方面的措施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提高资本充足率有两种途径,一是“分子对策”,即增加资本,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二是“分母对策”,即降低加权风险总资产,这包括缩小资产总规模或者降低风险资产权数。相比而言,分子对策见效快,分母对策则从根本上提高资产质量,见效慢,但功效长远。鉴于分母对策功效长远,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长期采用该对策。
  (一)分子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分子对策的主要方式包括增加银行核心资本及增加附属资本两个途径。
  在所有补充资本金方案中,依靠银行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转增资本,是提高核心资本最根本、最持久的途径。该方式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没有实施阻力。据研究显示,美、日、英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益比重均在40%左右,美国花旗银行收入的80%来自于中间业务,而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比例要低得多,仅占10%左右。因此,发展中间业务应大有潜力可挖。国有商业银行应在大力发展代理收付业务以及跟单信用证、托收等与贸易相关的中间业务基础上,重点开拓代客理财等新型的中间业务,以提高经营收益,缓解资本金压力。
  政府注资是充实银行资本金最直接、最迅速的一种方式。国家以财政预算拨款、发行特别国债、或以外汇储备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财政注资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高很快,作用立竿见影。但财政注资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根本途径。
  充实资本金最有效的方法是吸引新的投资者以增加外来资本。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金,不仅可以突破对财政和银行内部积累的依赖,还可以改善银行治理结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除了上市公开募集资本金外,引入资质良好的战略投资者也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在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的同时,也便于战略投资者以出资人的身份加强内部监管。
  增加银行附属资本主要包括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发行可转换债券,增提普通准备金等手段。

  (二)分母对策
  减少风险加权资产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减少资产的总规模,二是在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资产组合,选择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来达到相对缩小分母的目的。
  1.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权重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通过减少资产总规模来减少风险资产的难度较大。我国商业银行相对于西方大银行而言本来就表现出业务范围单一、资产规模较小、竞争力低下的特点,加入后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金融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势必要拓宽业务范围,加大资产规模,那么资产总量也势必增加。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最现实的选择就是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权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基本上呈现出这样一种格局资产结构主体是信贷资产,证券和投资的比重微乎其微信贷资产中高风险权数的资产比重大国内贷款较多,对境外银行的贷款几乎为零,所以风险资产权重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扩大股票、债券、同业拆借、投资等风险权重小的资产比重,缩小信贷比重,增加抵押、担保贷款比重,并进行其他方面的资产调整。当然,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调整时也要考虑对收益的影响。通常风险与收益成正比,低风险的资产往往也会带来较低的收益,那么我国商业银行在缩小风险加权资产的同时也可能带来资本的减少。所以我国商业银行要进行综合分析,使资本的增加幅度高于风险资产的增长幅度,以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2.加大处理不良资产的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规模
  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加大处理不良贷款的力度。在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下,不良资产的清收和变现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由于处理不良资产往往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因此剩下的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理难度更大。对此,在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上,应突破国别限制,加强与国内外机构特别是有不良资产处置国际经验的境外机构的合作,积极探索招标拍卖、资产推介、打包处置、增提普通准备金。2003年以前,我国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呆坏账准备金,直接用于核销呆坏账。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呆坏账准备金只起到专项准备金的作用。从2003年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按贷款五级分类计提准备金,这种方法相对比较科学,便于与国际接轨。增提普通准备金能逐步消化银行呆账,同时无外部债务压力,但这需要有一个逐步提取的过程。准备金提取过多,必然会侵蚀利润,进而影响到核心资本的积累,它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实施过程中需要权衡两方面的影响。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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