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对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规的若干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章建良

  自2005年股改限售股解禁上市以来,个人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所得到底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尤其是在福建商业名人陈发树减持紫金矿业股权的报道见诸媒体后达到了高潮。争论围绕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仅仅是从二级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并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个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也包括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所得。随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出台,分歧了得到消除,明确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将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新浪网就对此发起过一项网络调查,在参与的近万人中,对此政策表示赞同的达到90%以上,认为对我国资本市场利好的也达到八成以上。人们对限售股个税新规唱好的同时,也有许多我们值得思考的地方。
   ―、限售股征税范围与免税范围无互补性
  
  限售股个税新政对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有以下三类:
  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167号文又同时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文件只规定了个人从两个特指的市场,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股票,并在两个特定的交易场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所得才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显然限售股的征税范围和免税范围上是不互补的。如个人在特定的交易场所转让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继承、遗赠方式等方式取得的股票所得是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呢?再如,未通过两个特定交易场所转让符合条件的股票,是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呢?
  因此,纳税人不能简单地认为资本市场上,对自然人限售股征税范围之外的股票转让所得,即为免税所得,还需要对具体的股票转让所得性质进行具体分析,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以及是否有具体的政策规定等因素来考虑。当然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条款还不够明确,需要细化的配套政策。
  
  二、资本市场个税政策割裂,改变投资者持股预期
  
  此次限售股个税新政的调整应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因此,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政策的稳定。
  但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人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此次个税新政的目的在于保持资本市场稳定基础上,发挥税收的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也期望未来减轻限售股股东大肆抛售带来二级市场的压力。但美好愿望未必能实现,笔者担心,限售股个税新政会加大投资者的抛售力度,使二级市场承受巨大压力。
  1 假设限售股投资者希望在解禁后套现,投资者必然会选择合适价格出售,个税政策对其影响只有个税损失,净所得减少而已不会改变其抛售行为。
  2 我们希望借限售股个税新政,投资者抛售限售股时考虑税收成本,而抑制大机构随意抛售股票或推迟抛售行为,以减轻对二级市场的压力。我们来做简单地推理,投资者是否卖出,主要是依赖于未来股价的走势判断。一般来讲,如果未来股价会涨,则不会卖出,如果未来股价会跌,则会卖出。但如果考虑税收因素,有可能改变这一投资逻辑。假设,某投资者拥有100万股限售股,成本价是1元,解禁时价格是20元。如果投资者预期股价会上涨,假设能涨到40元,很显然考虑个税因素卖出再买入是最好的策略。因为此时卖出,应缴纳个税380万元[(20-1)x100x20%=380],对卖出后再买入(假设20元能买入),待40元卖出的部分,则属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暂免个税。否则,如果解禁时不卖,待40元时卖出,应缴纳个税高达780万元[(40-1)x100x20%=780](假设都不考虑其他税费)。卖出后买进策略税负减少400万。理性投资者肯定会选择该策略。如果长期不卖,限售股个税负担始终是一项隐形成本,为何不换成享受免税股票而高枕无忧呢?
  反之,投资者预期未来股价会跌到10元,解禁时20元卖出。比10元时卖出盈利更多,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现在卖出,如果长期看好,可在股价低位时再买入,此时的股票符合暂免个税的条件,为何不选择呢?因此,选择解禁时卖出仍然为最好的策略。
  因此,限售股个税新政导致资本市场个税政策割裂,会改变投资者持股预期,会驱使其抛售限售股,而不利于限售股持有者长期持有。最终为使税收政策保持中性原则,稳定资本市场,提前开征资本利得税不得不成为选择。
  
  三、避税策略,要强化风险意识
  
  限售股个税新政出台后,不少税务筹划专家就提出不少限售股征税的避税策略,许多方法还被不少媒体用来宣传,吸引读者眼球。如限售股换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全额避税策略,操纵送转方案避税策略等。由于限售股个税涉及的税额往往巨大,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一旦出现风险,面临着巨额的补税、罚款及滞纳金,甚至触犯刑法。因此,纳税人对避税风险,尤其应引起注意。笔者以上市策略为例,谈谈其中的风险。
  限售股换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全额避税策略是利用了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税优惠政策。该策略者认为,个人限售股股东可以买足其他ETF成分股后和自己持有的限售股一起去换成ETF份额,并没有直接获得股份转让收入,不具备纳税能力,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换得ETF份额后,个人股东可在二级市场

卖出ETF份额,是转让开放式基金,获取的收入又符合免税优惠。
  其实该策略存在明显的税务风险,第一,没有直接获得股份转让收入,不具备纳税能力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换取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流动性极高,随时可以申购赎回一揽子股票,并变现,实际上已经具备纳税能力,第二,从法理上来说交换也是实现转让的途径,实质是以物易物的视同销售,而该种方式在税法上享受免税的规定从来没有先例,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而缴纳个税风险极大。
  操纵送转方案避税策略是利用税收新规表述上的漏洞,来进行避税的方式。该方式认为限售股个税新政的征税范围的认定明显存在瑕疵。因为股票的送、转比例及发生时点完全受到人为的操纵,政策只考虑解禁日前发生的股份送转,而忽略解禁日后的股份送转变化,造成可以通过操纵送转方案来进行避税。但笔者提醒纳税人该新政规定的征税范围还规定了兜底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政策部门可以随时做出补充规定来堵塞漏洞。
  因此,对限售股个税的避税策略,纳税人要有高度的税收风险意识,不能简单地实施。
  
  四、将法人股转为个人股,仍有税收优势
  
  企业所得税25%和限售股个税税率20%的税差,纳税人仍有动力将法人股转为个人股。以紫金矿业为例,说明在上市前将法人股转为个人股,有着极大的税收优势。从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查到,紫金矿业股份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如表1:
  2000年9月6日,福建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9500.00万元。设立时,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如表1。
  从招股说明书了解到与陈发树有关的3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即新华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02.15万元,持有172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8.2%,是第二大股东。上杭县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0.83万元,持有665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7%,是第4大股东。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6.35万元,持有163.6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72%。从招股说明书看,紫金矿业成立之初陈发树个人并没有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但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2008年3月7日),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如表2。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1314130.91万股,每股面值0.10元,公司股本构成如表2。
  期间陈发树以0.1元的面值或免费受让了其控股公司持有的股紫金矿业股份,从而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陈发树个人持有股紫金矿业4.486亿股,占总股本的3.42%。紫金矿业于2008年4月25日在A股上市,发行价为7.13元/股,陈发树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原始股票的限售期为1年。至2009年4月27日,紫金矿业49.2亿股解禁在A股上市流通,当日最低的交易价格也高达9.18元/股。据《证券日报》相关报道,2009年陈发树几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套现约42亿元。例如从今年7月2日至11月24日,陈发树已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3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15%。以上述减持区间段10.21元的每股加权均价计算,陈发树此番减持累计约套现13.5793亿元。如果陈发树出售的股票没有转让到其名下,仍然通过其控股公司转让股票,获得的转让收入13.5793亿元的利润需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3亿多元。而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股息红利税,两者税负差距极大。
  167号文实施后,将法人股转为个人股策略的有效性将减弱。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始终存在,类似模式的策略还是有税收利益所在。但策略可能会破坏一些中小型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和管理层结构的变化,以此而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也值得关注。
  
  五、总结
  
  资本市场是一个充满想象和魅力的市场,因此,与此相关的每一个政策都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仅仅一个限售股个税新政的出台就引起了如此巨大的波澜和争论。限售股个税新政实施后,对资本市场的效应和税收效果,我们拭目以待。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34704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