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处理固定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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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玉莲
摘要:固定资产的结构、存在的状况、管理水平等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关系到企业的发展。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往往导致固定资产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大大下降,发生资产价值的减值是必然的。对于已经发生的资产价值的减值如果不予确认,必将导致虚增资产的价值。文章提出了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如何对固定资产减值作出处理。
关键词:资产组 总部资产 资产减值迹象 可回收金额 期末账面价值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处理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问题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准则限定了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规定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人。
其次,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包括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其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人。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因此,总部资产通常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结合其他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最后,新准则还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通过上述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会计的处理上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确定固定资产期末的可回收金额。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三、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期末的账面价值。
(一)单项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
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的相关资产组成。资产组(包括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如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摊: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总部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
1、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有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顺序和方法处理。
2、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四)商誉减值损失的处理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年终进行减值测试。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其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部分,为了使合并财务报表减值测试建立在一致的基础上,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四、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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