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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胡贵毅

  [摘要]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的各个相关者都向企业投入了一定专用性资源,各相关者应按投入资源的比例共享企业的收益,并共同享有企业的治理权。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就是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企业治理权配置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就是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恰当分配企业的治理权,进而确保企业建立合适的社会责任体系来对各相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向各相关者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的代价占整个企业收益分配的比例,应与各相关者向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源的价值比例基本一致。只有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分享了合适的企业治理权,才能确保企业对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企业治理;利益分配;专用性资源
  [中图分类号] F2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01-0019-04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一时间成为当下学术界的热点问题。李伟[1]的《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一文(以下简称李文)在众多文献中的颇具代表性。
  在文中,李伟分析了企业各个相关者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主张“只有资本所有者才是公司治理的主体,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治理权,而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其权益的保护只能依赖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来获得实现。”从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对资本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换而言之,李伟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实际上是资本所有者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承担,只能依靠资本所有者“自觉”组织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和“自觉”履行义务才能实现。然而,笔者认为,以上分析,大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这关系到我们如何定义企业的社会责任,确定其范围,探讨其实现等方方面面,因而是我们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问题。实际上,要对其辨析,就是要探讨基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问题。
  以下,本文先对李伟先生的观点作一辨析,然后我们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并对下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作出展望。
  
  二、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关系
  
  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共同投入一定的专用性资源,共同签署一系列或显或隐的契约而组成。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企业应该由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治理权。
  在文中,李伟首先将企业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分为资本所有者和除资本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资本所有者包括物质资本所有者(如股东,债权人)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如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该包括除资本所有者以外,所有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影响的人或团体,具体是指供应商、消费者、销售商、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新闻媒体、企业评论家、环境压力集团、动物利益压力集团等等”。[1]
  然后,李伟在认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主张后,在论述如何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中体现企业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管理和公司治理时,却将资本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排除在外,主张只有资本所有者才能参与企业治理,即分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1][2],并陈列了四条理由:
  1.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和数量难以准确确定;
  2.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资产数量难以准确确定;
  3.以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治理权为形式的公司治理结构难以构建;
  4.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的剩余风险与资本所有者不同。
  实际上,李伟认为,“将其他利益相关者纳入到企业治理权分配的问题里,只会导致具体操作上的不可能,最终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1]。李伟将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治理权的分配分为两各部分,即“(1)在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分享的企业治理权和(2)对职工、供应商、消费者和社区居民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1]。换而言之,李伟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实际上是资本所有者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承担,只能依靠资本所有者“自觉”履行义务才能实现。
  笔者认为,基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本身就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投入资源形成的组织,企业的目的就是使所有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尽管各个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专有性资源的动机和主动性不一样,但他们应按投入资源的比例共享企业的收益,并共同享有企业的治理权。
  李伟虽然“不否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但他把除资本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排除在企业治理体系以外,而仅通过鼓励资本所有者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来保护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却剥夺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应享有的权力与利益,而且最终会使广大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事实上,李伟所列的理由,有诸多牵强之处,而且与其论点之间也多有矛盾之处,在此试作辨析如下:
  其一,上述理由中的第三点的依据实际是,由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和数量难以准确的确定,导致企业的治理结构边界也就难以确定,因而公司的治理结构无法确定。实际上,李伟的第一二三点的核心都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和数量难以确定”。其实,到底是“难以确定”还是“没法确定”,这就有本质区别。实际上,确认资本所有者(包括物资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和数量有时也是很难的,否则,当一个公司上市时,就没有必要花大价钱请律师、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等来界定企业资本所有者身份及其在公司中占有的股份比例了。试想一想,十年前,五十年前我们对个人掌握的技术和诀窍是如何确定所有权和价值的,就可能对此论据大有怀疑了。如果只是“难以确定”,而我们又认为“需要确定”,那我们就会不断找出更好的办法来确认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身份,数量和他们投入资源的价值。因为这些确认的方法会不断发展,不断得到大家的公认,就像大家对个人掌握的专有技术或信息的确认和评估一样,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和数量的确认也会变得越来越容易。
  其二,李伟认为,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治理权,是因为其直接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而其他利益相关者不一定承担剩余风险,所以其他利益相关者就不能享有企业治理权。但作者自己也不否认,“有些其他利益相关者间接承担一些风险,如销售商、供应商和政府等”,那也就是说,资本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风险的承担也就只是程度的不一样而已。既然只是承担的风险不一样,就不能简单地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享有的公司治理权剥夺了。而且资本所有者承担的剩余风险不一定比其他相关者高,例如,如果某人以其开发的一个软件非独占许可给某一企业使用从而成为其一小股东,那他承担的风险就很可能比该企业的一个供应商低了(如果企业倒闭,这个供应商可能连成本也收不回,而该股东顶多就是没有分红罢了。)
  其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没法确定。这一点是李伟没有明确指出,但是隐含在其论据中。这一点应该回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上来。国内外通常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果我们采取比较精确的狭义定义,如“利益相关者是指在企业中投入专用性资产且处于风险状态的个人和群休,包括股东、管理者、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等”。[3]而不是比较宽泛的定义,如“凡是能够影响企业决策或受决策影响的个人和群体均可纳入广义的利益相关者范畴,包括股东、管理者、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新闻媒体、所在社区等”[3]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下列条件来判断某人是否是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来一一判断了:

  1)他是否在企业中投入专用性资产(或简称投资);
  2)他是否承担风险。
  而笔者认为,承担风险的程度只是一个辅助判别因素,而不是必要因素。因为绝对无风险的投资是没有的,即使零风险也是一种风险,只有风险的高低。风险的高低可以在评估其投入的资源的价值时加以考虑。而要判定某人是否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投资,这就需要专业知识和共同标准。就像公认会计准则一样,我们需要专业人士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评判和确认的准则来。而且,有时我们不能100%把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找出来,但我们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等把投入企业资源占90%以上的利益相关者找出来。这样,即使有偏差,也是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并且,随着技术和经验的积累,能确认的利益相关者的数量和比例会越来越大。
  其四,其资本所有者的范围的界定也值得讨论。李伟将拥有较高人力资源的经营者甚至技术人员都纳入资本所有者范围之内,称之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如果仅以拥有人力资本的多少来界定,那不知道其划分的界线是多少。难道管理一百个员工的管理人员就算是资本所有者,而管理九十九个员工的管理人员就是其他利益相关者中的员工吗?另一方面,既然具有较高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就可归于资本所有者,那具有较高销售能力的销售人员也应该是资本所有者了。这实际上是承认一部分人依据其投入企业的专用性资源就可以享有企业治理权,而另一部分人就没有。这显然不合理。合理的治理权分配应该是根据其投入企业的专用性资源的大小比例来分享企业治理权,比例大的其发言权就大。
  综上所述,仅以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和数量难以确定和他们承担的风险与资本所有者有区别,就将其他利益相关者排除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之外是不合适的。而考虑将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包括在内的企业治理结构是可行的。不应该把企业对除资本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归于只有资本所有者治理之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之下。虽然假设资本所有者知道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或者也有恻隐之心,但由于资本所有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的存在着零和博弈关系,必然很难保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在资本所有者主导的企业治理框架下得到很好地保护。因此,承认各相关者应该共同分享企业收益,就不能将其排除在企业治理权分配之外,不能将企业利益分配关系与企业治理权配置关系割裂开来。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
  
  基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以上的讨论,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1)企业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投入特定的专用性资源组成的;企业的目标是使所有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2)企业的生存离不开各个利益相关者,各相关者的利益也受到企业的影响;
  3)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资本所有者,也包括企业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社区居民、政府等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
  4)判断某方是否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其依据是他是否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源;
  5)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身份、数量和投入企业的专用性资源都是可以确定和以数量衡量的。
  进而,笔者认为,企业应该以各利益相关者投入企业的专用性资源的价值比例来让各相关者分享企业产生的利益。为确保各相关者利益能得到有效保护,各相关者应共同参与企业治理,按照各自投入的专用性资源的比例分享企业治理权。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的关系。
  一方面,企业向各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在实现方式上表现为对各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如对股东分配股息,确保股东的知情权等;对员工发放工资奖金,改进员工的福利,加强员工培训等;对供应商及时付款等。即使是企业对贫困地区的捐赠,实际上也是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的一种分配行为,因为社会为了提供企业合适的人力资源,保证企业有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社会对贫困人口进行了经济补助和教育投入等,企业使用了社会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经营环境这些专用性资源,因而也应该给社会一定的利益分配,其形式可以通过捐赠来实现。那企业如何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企业利益呢?由前段讨论可知,企业应该以各利益相关者投入企业的专用性资源的价值比例来分配企业产生的收益才是公平的。
  另一方面,企业向相关者承担每一项社会责任,都有其代价。比如为了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就要有准确的会计系统,还有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报告加以审计,这些都需要付出成本。再比如,为了使环境污染减少,就需要增加环保设备投资等。而一个企业的收益是有限的,企业不能无限制的对某一相关者承担责任,也不能忽视对另一利益相关者的责任,那企业对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和平衡呢?既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要付出金钱的代价(少收钱或多付钱),因而按照上述讨论,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大小,按照其履行的代价大小来计算,在整个企业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应该与该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源的价值比例大小相一致。
  举例来说,假设甲企业有且仅有A(贷款者),B(员工),C(股东)三个利益相关者,A,B,C向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源的价值分别为100,200和500;那么A,B,C在甲企业中投入资源的价值比例为1∶2∶5, 或是分别占12.5%, 25% 和62.5%。
  首先,A,B,C三方应该按1∶2∶5的比例分享企业的治理权。例如,如果企业设有八个成员的董事会,则A,B,C在董事会中应分别享有派驻1名,2名和5名代表的权力。
  其次,甲企业如果有企业收益(这里的企业收益与会计上的利润分配不同,具体如何核算,有待探讨。)进行分配,则A,B,C应分别享有其中的12.5%, 25% 和62.5%。例如,甲企业有800的企业收益,则A,B,C应分别享有其中的100,200和500。
  第三,企业的各相关者享有企业的收益,其外在表现为企业对各相关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例如,向A以现金形式支付利息100;向B支付补充社会福利100,再向B发放100的年终奖金;向C履行会计信息报告义务耗费100,另年终分利400。但无论如何,按企业向A,B,C三个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按其代价来计算,其比例应与其向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源的价值比例1∶2∶5一致。 如果向C履行会计信息报告义务耗费100后,还向C分配红利500,那C所享受的企业收益比例((100+500)/800=72.5%)就超过了其可以分享的比例(62.5%)。这样企业在三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就不合理了。反映在形式上,就是企业对C履行社会责任过度了,而对A,B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够。
  以上例子实际说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而恰当确认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权力则是这种利益分配关系的保障。因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就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就是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恰当分配企业的治理权,从而确保企业建立合适的社会责任体系来对各相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向各相关者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的代价,按其占整个企业收益分配的比例,应与各相关者向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源的价值比例基本一致。
  
  四、结论与展望
  
  以上讨论表明,基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假设,考虑将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包括在内的企业治理结构是可行的。不应该把企业对除资本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归于只有资本所有者治理之下的企业管理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之下。进一步推广,企业的社会责任,本质上就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为了保障利益分配关系能够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来实现,只有确保企业各相关者在企业治理架构中的相应位置,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证。而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的大小,与该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源的大小有关;企业对该责任履行的代价大小,占整个企业收益分配的比例,应与其向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源的价值比例相一致。

  从讨论中可以看出,以上结论还只是初步性的,许多理论的细节还有待深入,许多方面值得另行探讨。笔者认为,今后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下一步的研究:
  1.企业利益相关者投入专用性资源的认定与价值评估;
  2.企业追求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同企业资源配置的关系;
  3.如何区分企业的价值创造行为(如生产活动,技术活动)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
  4.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代价如何衡量及企业收益如何计算与分配;
  5.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的利益分配中如何进行博弈。
  这些研究如果能与实证研究结合在一起,将会进一步丰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对实践有更强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李 伟.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J].当代经济管理,2007,29(2):34-37.
  [2]李 伟. 基于资本治理理论的企业所有权安排 [J].中国工业经济, 2005,209(8):122-128.
  [3]楚金桥.国外企业共同治理的分析与借鉴[J].中州学刊,2003,137(5):42-44.
  Nature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 Discussion with Li Wei on the Position of the Other Stakeholders i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Hu Guiyi
  (Antai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hool,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China)
  Abstract:Based on stakeholder theory, all kinds of stakeholders of one corporation have invested certain specific resources in that corporation. Therefore they should share the corporate benefit in proportion according to their invested resources and share the right of governing the corporation as well. The nature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is a corporate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among stakeholders as well as the corporate governing right sharing mechanism. In fact, to fulfill the CSR for one corporation is to entitle each stakeholder a suitable position i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o as to ensure that the corporation will organize a good CSR system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each stakeholder. And the cost ratio of fulfilling the CSR to each stakeholder by the corporation in the total corporate benefit shall be in line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value of his invested specific resources in the corporation. Only when stakeholders share a suitable right in the corporate governing structure, will the CSR fulfillment by the corporation be ensured.
  Key wor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stakeholders; corporate governance; benefit sharing; specific resources
  
  (责任编辑:张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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