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内容提要: 不健全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被认为是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巴塞尔协议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由此遭到了金融界的质疑。本文在分析了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后,简要介绍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框架,并对其在全球金融危机中的防范作用及对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意义进行了论述,最后分析了全球金融危机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 金融危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金融监管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32.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1-021-06
  
  由次贷危机演变成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从2007年爆发至今已经超过一年,其产生的金融动荡广泛而迅速地影响着经济的每一个层面,更历史性地改写了美国金融市场的运作模式。当拥有158 年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情况就如推倒金融体系中危机环环相扣的第一张骨牌,短短的十几天里:美林证券公司被收购,最大保险公司AIG以控股方式被美联储接管,摩根士丹利和高盛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而在这一系列事件的背后,不健全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被认为是此次金融海啸的根源,从而导致金融界对全球金融监管所倚重的巴塞尔协议的有效性产生了质疑。那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对于金融监管是否真的已经一无是处?本文将对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巴塞尔协议在全球金融监管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以探讨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问题。
  
  一、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
  
  任何的灾难都有其根源,归纳起来此次金融危机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举债比率、资产证券化、按市价估值和监管体系。
  (一)举债比率
  举债比例越高,意味着商业模式风险越高。但投资银行的杠杆比例远高于商业银行,这主要是因为两者所受到的监管要求有所差异。商业银行受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而投资银行受到的监管则比较松,并且对投资银行的举债比例要求也比较宽松。以美国为例,美国证监会于2004年修改规定,允许资本金在50亿美元以上的券商,无需交纳估值折扣,而其负债净资本的比率可以提高到40倍,正是这样的高杠杆率酿成了今天的金融危机。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投资银行遭受到的损失远大于商业银行,除因其自身财务杠杆较高,经营风险较大,一旦投资出现问题会使其亏损程度远远超出资本金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投资银行缺少像商业银行一样稳定的资金来源,不得不过度依赖短期融资市场。这种经营模式在市场较为宽松时可提高投资银行的回报率,但一旦其自身市场信誉因一些危机的出现而恶化,甚至被评级公司降低评级时,就会使其融资成本迅速上升,造成投资银行无法通过短期融资维持正常经营,因此遭到客户挤兑而倒下,这将会给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正如雷曼兄弟破产时候大家所看到的一样。
  (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近代金融业重大的创新,它使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实现了流动。从好的方面来讲,这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转移风险,有效地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但近几年来证券化的产品越来越复杂,监管却一直比较松,报价不甚透明。交易环节中的各类机构完全依赖于上家提供的产品结构信息,在一般市场环境的假设下,设计各种不失精巧的风险管理模型。不幸的是,面临产品信息的不完美和极端市场条件的出现,这种链式结构显得不堪一击。同时此次危机也表明,贷款的发放―销售模式让发放贷款的第一线机构大大降低了贷款发放标准,制造了过于乐观的信用信息。因此,在此次危机中,对整个证券化的资产如何定价成为难点,也加速了下跌。
  (三)按市价估值 (Mark to Market)
  按照市价估值(mark-to-market)的会计准则目的是为了准确体现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但在灾难扩散后,这些次贷相关资产没有市场,无市价可参照,金融机构每季要公布业绩时,被迫按计算模型进行估值(mark-to-model),结果就被人质疑不肯撇帐,在帐簿上大幅高估了这些无市价资产的价值,更加速了市场抛售的压力。
  (四)监管体系
  美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在1930年代“大萧条”后逐步形成的,其中针对存款类金融机构有5家联邦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但对保险公司则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对于那些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专业贷款公司以及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则没有任何机构进行监管,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够完善。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虽然提出了功能监管的概念,同时也授权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伞形监管,但实践中仍保持了由各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保险和银行业分别监管的格局,特别是对于次级按揭贷款抵押证券这类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工具如何监管并没有任何要求。这显然不适应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现实,相应的管辖冲突和监管空白更成为本次危机得以酝酿成灾的重要原因。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4年6月份通过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对原有协议的框架进行了诸多修改,新协议的主要内容可以总结为三部分:最小资本要求、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
  (一)最小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新框架仍将其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中心因素。新框架将银行承受的风险系统地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三类,试图把银行经营中所面临的所有风险都涵盖在内。
  1.信用风险的衡量和计算
  第一,调整了计算风险资产的“标准方法”。在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时,原协议主要根据债务所在国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国来区分,新框架则提出三种方法:外部评级的结果--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据此来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的结果--由于内部占有信息多,涵盖客户范围广,具有外部评级不具备的优势,原则同意先进的银行可以按照内部评级作为计算风险资产的基础,其细节还需进一步商定;信用风险组合模型--新框架认为该模型可以从整体角度对信用组合进行风险评价,优于内外部的评级,所以鼓励高度发达银行采用此法,但是同时指出,该法在资料充分性以及模型有效性等方面还具有很多的局限性。
  第二,新框架对于某些高风险的资产对银行稳健经营的负作用给予了足够的估计,甚至对高风险资产规定了高于100%的风险权重。
  第三,注意到金融创新对银行风险的影响。一方面,在承认资产证券化在分散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的同时,为避免银行借此蓄意抬高资产充足比率,新框架建议使用外部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另一方面,新框架肯定了金融工具在降低信用风险上的作用,扩大了此类金融工具中所涉及的担保及抵押品范围,并且制定了更为完善的、可行的方法。
  2.市场风险修改
  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不仅保持了1996年“补充协议”中要求对交易帐户中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与商品风险规定了资本要求,对于利率风险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的银行,也要求其根据银行帐户中的利率风险提高相应的资本数量。
  3.其他风险的纳入
  新框架首次将与银行内部控制密切相关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包括在内,归入其他风险的范围,显示了对其重视的程度。但是如何衡量与量化还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等的量化具有较大难度;而操作风险则有一些银行正在逐步探索其初步框架的设计。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依据营业收入总额、手续费收入额、营业费用、资产总额等银行业务总量指标,来确定最低资本要求的简单模型,供各国参考。

  (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Supervisory of capital adequacy)
  这一部分是首次被纳入资本的框架。新框架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的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
  有效的监管约束应遵循四个原则:监管当局有权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银行要建立严格的内部评估体系,使其资本水平与风险度相匹配;监管当局要及时检查和评价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在银行资本下滑或有此类迹象时,监管当局有权并且有必要对其进行尽早的干预。
  (三)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
  市场约束机制也是第一次被正式引入。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富有成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将是配合监管当局工作的有效杠杆。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新框架规定,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及风险度以及风险管理状况,这些指标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巴塞尔委员会还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增强市场的约束能力。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作用分析
  
  实施巴塞尔协议最主要的目的是全面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鼓励银行投资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应用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正规、系统地分析各种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和损失率,进而更加有效地管理和更加精准地控制银行面临的种种风险,以获得更强的核心竞争力,取得更高的收益。
  尽管此次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都对巴塞尔协议金融监管作用的有效性产生质疑,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此次金融危机恰恰发生在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由巴塞尔I向巴塞尔II转换的关键时期,如果能尽早完成这一转换,金融监管本该能够发现和消除金融体系内的脆弱环节。但不管怎样,我们应该看到,尽管还不够完善,但巴塞尔协议目前仍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较为完备的金融监管准则。因此,我们依然不能完全否定巴塞尔协议在世界金融监管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
  (一)巴塞尔协议对金融危机的防范作用
  1.增加银行的流动性
  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取决于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即风险资产与资本净额的比率。巴塞尔协议Ⅱ最低资本要求中规定银行的相对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最低为8%,其中的风险资产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同时覆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给出了三种风险的不同计量方法。设定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仅可以促使银行增加应对潜在损失的能力,也可以通过限制银行财务杠杆,改善其风险态度,限制冒险的冲动。实践证明,资本充足率管理越严格,银行的经营稳健性越高,受到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越小。而此次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中,以雷曼兄弟为例,在雷曼破产后公司仅以21.5亿美元的总价将其资产管理业务出售给了贝恩资本(不包括私人股权基金部分),相当于预期价的一半不到。以此价格计算,雷曼的总杠杆率(总资产/股东权益)将上升到29.2倍,一级资本充足率将下降到7.5%,如果剩余的500亿美元头寸进一步缩水20%,那么总杠杆率将上升到59倍,一级资本充足率仅为1.3%。
  2.防范集中度风险
  所谓集中度风险是指任何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相对于银行的资本、总资产或总体风险水平)、威胁银行健康或维持核心业务能力的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的集中度风险,巴塞尔协议Ⅱ在监督检查中对集中度风险的计量与管理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如通过对大额单一风险暴露(客户集中)、行业及区域集中进行风险暴露限额管理;或者采用内部经济资本模型计量风险暴露的风险贡献度,并计提相应的经济资本,以尽可能覆盖贷款的集中度风险。
  此次金融危机恰恰发生在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由巴塞尔I向巴塞尔II转换的关键时期,如果巴塞尔协议Ⅱ早已实施的话,不论是金融机构自身还是监管当局,通过贷款集中度风险管理,本该能够发现和消除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的集中度风险问题。
  3.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是新资本协议要求的一个重要部分,旨在检验银行的资产在经济条件恶化的情况下抵抗风险的能力。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银行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金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和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巴塞尔协议Ⅱ在监督检查中对压力测试进行了规定,主要是为了衡量当外界发生极端事件时,银行计提的资本能否完全覆盖风险。如果此次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各家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考虑到了目前的极端情况,或许这次危机可以避免,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危机的损失。
  4.资产证券化的管理
  资产证券化是近代金融业重大的创新,它使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实现了流动。从好的方面来讲,这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转移风险,有效地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但近几年来证券化的产品越来越复杂,监管却一直比较松,报价不甚透明,从而使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主要原因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不足。巴塞尔协议Ⅱ在最低资本要求中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与管理的框架:包括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所涉及交易的范围和定义、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以及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但有关该方面的规定仅限于商业银行,对投资银行没有涉及。
  5.信息披露的透明化
  此次金融危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还在于整个次按过程中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投资机构把住房抵押贷款打包证券化,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大量衍生金融产品,把风险转移到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资本市场,转移给社会公众和全世界。在这个分散转移风险的过程中,投资机构没有把与风险相关的信息传递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
  巴塞尔协议Ⅱ在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中提出了有关信息披露的问题。如果最初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各投资银行能够把与风险相关的信息透明化,商业银行及其他投资者在明确风险程度的基础上,会慎重考虑购买此类产品,那么这次因次贷危机导致的金融危机或许就不会发生。
  (二)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目标不是简单地强制遵循一套新的资本规则,而是为银行奠定坚实的风险管理基础,全面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同时强化市场约束,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从长远来看,实施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促使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由于银行业务结构和经营环境的变化,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再加上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银行越来越需要更加全面和系统的框架来应对金融风险日趋复杂化的事实。新协议顺应了这种需求,建立起全面的资本监管框架,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共同纳入资本充足度的约束之中,与之相应,银行势必需要建立全面综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自身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一体化分析和度量,并对各种风险合理配置资本。

  2.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
  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采用内部评级法来科学计量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债项的违约损失率以及风险暴露值,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同样,对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协议也提出了多种可供选择的风险度量方法,并且鼓励银行利用内部模型估测风险水平。这种安排实质上是建立一个监管资本要求随风险管理水平递减的激励机制,激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技术,投入更多的资源,提高风险模型对银行风险状况的敏感度,以便确定更加经济的资本水平,降低经营成本。
  3.将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监管有机结合
  监管当局作为一种外部监管,要重点检查和评估商业银行决策管理层是否充分了解、重视和有效监控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已经制定了科学、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系统。监管当局应主动介入银行风险管理过程,对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检查,履行其理应尽到的监督责任。
  4.加大市场约束的力度,督促银行充分客观地披露资本和风险的信息
  新协议力图借助市场纪律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及风险的透明度,强化市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新协议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和约束,力图构建起一个银行自律、当局监管和市场约束相辅相成的一个全方位的银行风险控制体系。
  
  四、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关于风险管理战略的问题
  风险管理战略要服从一家机构的发展战略、要服从一个机构整体的发展目标。一家机构要建立在价值增值基础上打造百年老店,还是要追求极端利润、急功近利?答案显而易见。然而在这次危机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银行在实际现象当中都存在着和该选择不相符的一些情况。一方面股东(即所有者)追求大比例的分红;高级金融管理者具有降落伞制度,一旦出现问题有金字塔保护;对员工来讲,许多员工有员工期权制度,种种迹象最后归集到一点,这些银行明显的金融行为短期化的现象比较严重。金融行为短期化将会使这家银行的风险管理发生偏移。既然风险管理发生偏移,那么陷入危机和风险,发生巨额损失将在所难免。
  (二)关于风险管理的体制和机制的问题
  从体制因素讲,这次危机引发应该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是由谁来约束决策者,谁来约束金融者,谁来保证利润最大化和这家机构风险承受能力的平衡问题。从整个危机所波及的银行,特别是被收购银行来看,当决策者及金融者出现金融非理性化的时候,不管从这一家机构的治理架构还是外部来讲,约束力很差。如何从银行的法人治理机制上解决谁来约束的问题,是一件有待思考的事情。
  体制上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使风险管理能够纵向贯通、横向制约,这是作为一家银行构造风险框架体系必须思考的问题。这次危机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现象:在同一家机构里面,一个部门将一类产品卖出,同时在这家银行机构里同一产品被另一部门再买进。这凸显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架构体系是缺乏盈利的,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信息在内部是缺乏沟通和交流的。
  体制上的第三个问题涉及到风险管理独立性的问题。华尔街一家被收购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在网上发出一篇对这场风波的一个感言。在04年到06年期间当次贷市场兴旺发达的时期,实际上他们在风险管理里边已经发现了次贷危险,不管他和业务员进行交流还是和高层进行交流,都被视为噪音,和业务发展部门和业务金融者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不能被重视。同时我们也可以思考,美洲、欧洲乃至亚洲许多国家银行的风险管理者们,不会在将近五六年的时间里没有发现风险的端倪,为什么这些提示没能引起许多银行的重视,而引发这么多银行的损失?风险部门的独立性应该值得考虑。
  体制上的第四个问题,即对银行新产品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问题。如果我们考察损失巨大的影响,可以发现银行机构内部对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出现了真空,如CDS产品,包括CDO等一些多层化金融衍生品,跨多极限、多品种、多币种的产品。如果把其归为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的事,而信用部门则认为是市场交易产品,所以是市场交易部门管理,对这个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部门认为是信用部门应该管的事,最后导致无人管,只管交易购进。这说明目前在银行业内部所有关于这种新产品的内部管理的部门和职责和人员,包括方法、技术无疑存在缺陷。
  (三)关于交叉风险的管理问题
  许多人把这次金融危机归结为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产品创新本身没有问题,产品创新是一家银行发展的一个动力,也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持续动力。关键是对这些创新性产品的风险如何进行管理。这涉及到谁来管、如何管的问题。很显然目前受危机影响的银行没有解决好谁来管、如何管的问题。
  此外,这些交叉产品出现了一个新的风险管理现象,它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信贷市场或者传统的市场交易产品,出现了许多产品已经是跨产品、跨部门、跨风险种类、跨帐户的一些风险。对这些跨越许多传统风险管理观念上的东西,如何进行管理?在此我们需要考虑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作为一家银行机构怎样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新巴塞尔协议能否作为风险管理的全部内容?
  (四)传统银行主流风险种类和其他风险因素的关系
  这次金融危机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引发的风险,银行业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重视程度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高,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设计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权、管理措施和方法。此外,还要考虑战略风险及声誉风险的管理问题。
  (五)关于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的问题
  第一,金融衍生产品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工具,它是用来分散和转移风险。但此次银行业产品的过度创新,不仅没有能够分散风险,而是集聚了风险。从这次危机来看,这次创新产品没有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而用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的工具反而成为风险的引发源,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二,对集中度的风险管理。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问题是集中度风险,显然各家银行关注不够,值得探究。
  第三,关于压力测试的方法问题。西方所有银行对这次危机引发的产品都进行了压力测试,但是很少有银行把压力测试上升到一种程度,即假定现在的这种情景模拟。那么压力测试这种方法是否依然有效,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第四,关于模型本身的问题。所有的模型都是在满足许多假设条件的基础上成立的。当假设参数、假设条件或者依据的数据资料发生问题的时候,模型的结果需要重新审视。
  第五,关于风险防范建立的问题。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高盛能幸免于难,损失较少。只所以能避免这种风险是因为其两个交易人员向交易主管部门的人员和金融高管的建议得到采纳。这也说明风险管理的全员、全程、全过程的重要性,以及风险文化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问题。
  第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监管者对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监管的一个基本要求,它不应该成为一家银行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全部。各家银行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情况,在满足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原则及风险管理文化。
  
  五、总结
  
  综上所述,巴塞尔协议虽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继续进行改进。但作为全球金融监管的一个基本准则,它还是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的损失要远远小于投资银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我们无法预知,如果没有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定,这次危机导致的损害将会有多大。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其不完善而完全否定其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而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因原有的金融体制及机制原因,导致其风险监管水平低下,更应该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以提高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Accenture, Basel Ⅱ reality check, July 2004.
  2.Dlana Hancock, Andreas Lehnert, Wayne Passmore, and Shane M. Sherlund, An Analysis of the Potencial Competitive Impacts of BASEL II Capital Standards on U.S. Mortgage Rate and Mortgage Securitization, Federal Reserve Board, April 2005
  3.BIS, Home-host information sharing for effective Basel II implementation, November 2005.
  4.Synovus Financial Corp., Comments on the 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in Relation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Basel II”), October 31, 2003.
  5.Remarks by Governor Susan Schmidt Bies At the Standard & PoorNorth America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onference, New York, November 30, 2005.
  6.Ben S Bernanke,The implementation of Basel II - some issues for cross-borderbanking,at 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ers’Annual Breakfast Dialogue, Washington DC,October 2004.
  7.Plamen Nikolov,Implementation of Basel II Capital Requirements by Foreign Banking Institutions’Branches and Agencies in New YorkState, New York State Banking Department,2004.
  8.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9.张燕玲.中国银行业海外机构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挑战与建议.中国金融.2005年11期.
  10.黄毅,杜忠泽.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11.约翰.伊特韦尔,艾斯.泰勒著.全球金融风险监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12.中国商业银行会计制度规范与信息披露及银行监管研究课题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若干焦点争论[J].上海金融.2004.
  
  作者简介:
  李红侠 招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076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