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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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金旺
一、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其经营牵涉到国民经济全局,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深入分析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一)商业银行特殊的资本结构
银行的主要融资来源于吸收存款,债权人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自由选择是否成为某银行的债权人,债权人一般都不主动参与银行的管理与控制。然而,一般企业债务通常主要为“职业投资者”(比如银行)所持有,极少具有银行存款的流动性,因此这些企业极少面临银行所面临的问题。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与一般企业相比,商业银行时时刻刻处于高负债运营状态,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却缺少一般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控制,从而使商业银行债权人治理机制失效,体现在银行债权人主要是“用脚投票”,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银行采用的是部分准备金制度,并不具备完全的保证偿付能力,存款人作为资金提供者希望能获得一定的存款利息。所以,存款人倾向于银行选择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然而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作为借款人,为获得更高的回报,更倾向于选择更具风险性的投资策略。这种道德风险行为也是符合股东利益的,特别是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情形下更是如此。银行特殊的资本结构使得债权人、股东都没有太多的动力和能力进行有效的银行公司治理。
(二)银行分支机构的特殊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是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一般企业不同,银行分支机构较多,而分支机构的风险具有传染性,容易引发全系统的风险。巴林银行等分支机构引起的倒闭事件留下深刻的教训。分支银行无效的公司治理会使社会公众对整个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管理能力失去信心,社会公众对于整个银行信用发生动摇,并向银行争先恐后取回存款,发生挤兑,造成银行倒闭。银行倒闭,不仅会给整个银行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甚至会导致金融市场瘫痪,继而引发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动乱,对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恶性后果。银行分支机构的特殊性使得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范围更广、更加复杂。
(三)银行业特殊的信息不对称
商业银行特殊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存在监管者与存款人,银行公司治理中除了一般公司治理中存在的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存款人与银行管理者之间、监管者与银行管理者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债权人、中小股东处于信息劣势,很难从市场上得到准确的信息,也很难通过签订和执行有效的激励合同和使用股东投票权影响管理者的决策,没有有效的约束会诱使控股股东和管理者冒更大的风险侵害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银行经营的产品具有高风险,这些产品的信息不对称比一般公司的产品更复杂,要确定其传递的信号也比较困难,即使监管者能够得到市场以外的信息,也很难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使得监管者处于信息劣势,监管的作用会减弱。第二,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信贷产品的质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难以观察到,问题可以隐匿很长时间,而且银行的信贷一般不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这样很难评价一家银行当前的经营绩效。表现为某家银行风险已经很大,但是存款人或股东难以察觉,比如巴林银行在通过当年审计不久就倒闭了,所以商业银行信贷产品的特殊性使得外部治理机制的发挥比一般公司的治理机制弱。
(四)银行业政府管制和担保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稳定和发展不但影响到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几乎所有国家都对银行业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和管制。政府监管的目标肯定不是银行价值最大化,而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由于经济利益的不一致,股东可能通过提供激励补偿合同来刺激管理者冒险,鼓励管理者逃避政府的监管,这必然增加通过监管改善公司治理的难度。另外,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影响了存款人和股东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应有作用的发挥。在有最后贷款人的情况下,即使银行倒闭,政府作为隐性的担保人会起到最终还款人的作用,存款人没有损失。这种制度也增加了控股股东和管理者过度投资高风险项目的偏好,一旦运作高风险行为成功,就可以给控股股东和管理者带来丰厚的回报,即使运作失败,政府必然通过接管和救助来弥补商业银行的高风险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损失最终由纳税人来承担,存款人无损失,控股股东损失也比较有限,风险的制造与风险的承担是不相匹配的,所以政府管制和担保会弱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思考
商业银行特殊性决定了其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绝不是一般公司治理理论在商业银行领域的简单套用,而是公司治理一般性与商业银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定义、原则以及我国银监会提出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结合我国银行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具体设计我国有效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时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业银行是高负债运作的特殊企业,股东和管理者都有过度投资风险偏好。因此,其规章制度要限制股东给管理者太大的选择权,其公司治理机制除了保护股东的利益,更要保护存款人、贷款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安全稳定。
第二,建立商业银行内部公司治理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所有股东真正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和独立性,有效协调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董事会应尽可能多引入独立董事;尽可能引入外部监事,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完善高管薪酬机制,发挥薪酬的激励约束作用,参照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上可比同业的指标,建立对高管层科学完善的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完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等外部治理机制。完善的外部治理为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竞争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应加强贷款质量监测和报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不断增强银行产品流动性,加大银行业开放程度,鼓励行业兼并和收购,建立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增加其生存压力来优化治理水平。
第四,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己经成为国际上先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共同特征。事实上,信息披露水平和透明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内外部监督机制的效果。应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确保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相关的会计报表和公司治理的信息,克服其特殊的信息不对称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第五,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不应该只限于三会一层,应当深入到银行内部,需要特别关注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能力、企业文化、资本实力、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薪酬制度等非传统要素都应被列入银行公司治理的范畴,并将政府监管、证券市场约束、行业合作与竞争、外部审计等影响公司治理的外部要素引入,使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考察更加全面和客观,克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目标不好计量的缺陷。在全面提高商业银行治理水平的同时,尝试设计完整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和模型,使投资者、董事、管理层等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计算指数测评商业银行整体公司治理现状。
(责任编辑 刘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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