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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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 蓉
摘要:公司治理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种相关关系根源于企业竞争力内在的逻辑联系。从公司治理制度的角度来探讨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能进一步丰富人们对企业竞争力的理解,提高人们对企业制度安排重要性的认识。从实践的角度看,中国商业银行要形成强大的竞争力,必须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关键词:竞争力;公司治理;银行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4-0090-03
一、公司治理与企业竞争力的正向关系
公司治理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美国麦肯锡公司一项调查显示,75%的人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公司财务指标一样重要,80%的投资者认为如果其他因素相同,愿意投资治理结构好的公司。米尔斯坦和马克沃(Millstein & Macavoy,1998)对154家美国大型公司进行了5年的跟踪调查,发现拥有健康、独立并有效行使董事会职权的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的业绩明显好于董事会消极、不独立的公司。由于公司治理水平的差异,《财富》杂志编辑罗伯特・弗里德曼认为,独立而健全的公司治理是《财富》500强的重要指标,表面上看起来它不是显性指标,但实际上却被作为重要的隐性指标而加以考虑了。香港学者Chi-Kun Ho(2005)曾以跨国公司为例,选择了包括董事会结构、代理过程、战略领导作用、资本积聚、资本市场关系和履行社会责任等5个方面来描述公司治理(OECD 1999);同时又选择了竞争潜力、竞争过程和竞争业绩(Buckley,1988)三个变量来评估企业的竞争力。结果证明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具有正线性关系。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日本企业的迅速崛起与日趋强大,使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成为20世纪80年代全球研究和学习的楷模。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经济破灭,而在“新经济”潮中,美国企业却如日中天,美国企业的竞争力超过了日本企业,美国企业的公司治理也随之吸引了全世界的眼球。这说明实际上人们已经十分直观地意识到:国家竞争力――企业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
我国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在一级资本、资产总额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但是在表示经营成效的税前利润和资产收益率等竞争力指标方面与发达国家银行之间的差距仍然很大。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固然很多,也很复杂,但银行制度缺陷是不容置疑的一个关键因素。股份制改造和改善公司治理虽然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排名,但是治理结构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竞争力的提高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
从全球范围看,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有两种典型的模式: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在英美模式下,存在高度发达的证券市场,银行融资以股权融资为主且股权结构较为分散。银行控制权市场十分活跃,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起到重要的激励作用。借助证券市场,美英国家设计了股票期权以作为激励工具,而收购接管则是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存在一种证券市场“用脚投票”约束机制,如果银行的业绩不好很快会体现在股票价格上,广大投资者会以卖出手中的股票作为抗议,因此,能对业绩不良的经营者产生持续的替代威胁。在德日模式下,银行的股权相对集中,持股集团成员对银行行为具有决定作用。同时,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作用相对直接和突出。身兼股东与债权人身份的机构以及基于环形持股的法人组织,以直接干预而非寻求市场的方式对经营者施压。银行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主要体现为年薪和银行的实际绩效。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银行直接“用手投票”有效控制机制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代理矛盾内部化,管理失误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机制加以纠正。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这两种模式开始不断融合,互相取长补短,并根据各自特点,形成具有特定结构的银行治理模式。
对于上述两种模式,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兼收并蓄,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是与美英德日成熟的银行治理模式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还处于成长期,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差距。从某种意义上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世界大银行竞争力的差距,首先表现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差距。
现代公司为了解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下的经理人偷懒问题,分别构建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与监事会之间互相制衡的机制,使得经理人惟有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由政府扮演,政府及其代理人在经营银行资产时未必会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最重要的经营目标,而会考虑多元化的政府目标,为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实现政治目标服务,可以说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经济政策良好的传导通道。银行行长的任免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在选择银行行长时也首先考虑的是他的政治素质、资历等,然后才考虑他的经营管理能力。在这样的治理构架下,当面临银行行长偷懒行为时,政府监督机构就面临两难选择:加强监督,则可能会强化行政干预;放任不管,则可能会导致偷懒行为普遍化。此外,我国商业银行的未流通股的比例比较大,如见表1所示,进入2007年度《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前15名的3家国有银行中,除了建设银行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未流通股所占的比例都超过了50%,这种股权结构弱化了资本市场对银行的治理作用。
从董事会和监事会结构看,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董事会在银行的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重点是制定发展战略、确保银行依法审慎经营、监督银行高管诚信经营等。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一般均设立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董事会将充分利用各专业委员会对银行实现有效治理和科学管理。但是完善公司治理带来原国有银行权利结构的重新配置,尤其是在如何处理国有银行党组织决策和董事会决策的关系上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围绕银行监督权的实施,英美模式主要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对银行进行监督;德日模式主要通过设立监事会行使银行监督职责。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采用的是双重监督的治理模式。鉴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内设在董事会之下,其主要是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列的监督机构,其监督对象不仅要包括银行的具体管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在13至19名之间,监事会成员的数量为5至9名,独立董事数量为3―7人。但是目前国有银行监事会的成员基本上是企业内部人员,他们一般先由党的组织部门、经理班子任命,然后才进入监事会,因此监事会很
难代表股东的利益,同时也缺乏有效的手段行使监督职能。所以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要真正发挥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的作用,还有相当的路要走。
从激励与约束机制来看,我国银行改革以前,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银行行长行为官员化。如果只有激励,没有约束,银行行长就可能滥用经营权;如果只有约束,没有激励,银行行长就可能选择不作为。在激励机制缺乏的情况下,银行强化了某些经营环节的问责制,有些行长就偏好于选择政治系统中的“谨慎”行为,热衷于搞好各种关系,对银行业务的扩张、提升盈利能力等关注不够,这种内部关系政治化倾向必定会影响银行治理结构的效率。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改善了激励机制,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其业绩开始挂钩。据上市商业银行的报表透露,许多上市银行正在计划实行高管和员工的股权激励制度。总的来说,商业银行中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不高,仅有工商银行的非执行董事持银行股份1.2万股。近几年来上市商业银行在约束机制方面有所改进,银行的约束以出资人监督为主,以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重点的经营监督机制,实行银行各层级人员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和淘汰机制。
三、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
有效的公司治理应该达到两个目标:一方面,要给经营者以充分的自主权去经营管理企业,以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保证经营者能以股东的利益为准绳,运用好这些自主权,即商业银行经营者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约束。这两大目标的实现要求所有者既不能对经营者作过多的直接干预,又必须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监督约束。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中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充分利用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推动银行内部治理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股权结构是治理结构的基础,是影响公司治理绩效的重要决定因素。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要积极推进以下工作:一要积极推进上市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要充分考虑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逐步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为提高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效率创造产权基础。二要规范引进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由于所持公司股份相对较多,他们具有足够的积极性参与公司治理和克服小股东的“搭便车行为”。通过战略投资者这一中介,使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三要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我国银行目前主要采用薪酬激励、培训开发和工作激励等短期激励形式,缺乏长期激励机制。因此,要探索将工资、奖金、保险金、公积金、股票和股票期权适当组合的薪酬结构,使长短期利益有效结合起来,形成企业“内部人”自身收入与企业经营效益相联系的共容激励制度。股权分置改革后,各类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将更切实地关注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将更关注与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决策主体做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经营和投资决策,这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二)发挥资本市场的治理作用,强化银行外部治理
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银行经理人员不良行为的后果都会反映在银行股价中,股东可以通过股票市场投资或者撤资,来表达对银行的信任与否。银行要吸引投资者的投资,必须首先经营好银行。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资本市场的作用还很有限。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不仅要体现在规模上,更要体现在规范化方面。
要培育职业银行家市场。我国还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银行家市场,这源于银行家选拔制度的不完善,即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通过政府行政任命。所以,要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必须改革银行家选拔机制,培育一个有效的银行家市场,选拔真正有才能的银行家。
要提供有效的市场竞争。银行新吸纳存款额的大小、提供的服务所占市场份额等是市场竞争力的直接指标。只有通过充分的竞争,银行才会采取各种途径降低成本、提升服务、提高经营效率。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必须优化银行的公司治理,提高对客户的吸引力。
(三)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制度环境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体系与外部环境。公司治理从其表现形式上来看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它包括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的分权制衡机制和影响公司制衡关系的外部环境中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是依照《公司法》建立的,但是由于《公司法》必须服务于转轨期企业的特点,其本身也表现出一种过渡性和矛盾性。所以,我国的《公司法》还需要根据实施中的问题和改革的状况进一步修订。此外,银行公司治理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也需要继续建设,如《证券法》还需完善,不适应新形势的《银行法》要进行修改,经过修订后的《破产法》应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状况酌情及时出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管制规定应扩大范围。我国不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还需要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反欺诈法规,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统、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需要有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机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行政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公信力不够,以及司法系统效率不高。这些都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加以改造与建设,为银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责任编辑:姜天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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