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基于金融业交叉产品上的银行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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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唐英爽;课题组成员:赵慈拉(执笔),鞠芳
*本文系原课题改编。
摘要:与国外金融租赁业的红火相对应的是我国金融租赁的惨淡经营。本文剖析了国内租赁业滞缓的原因,提出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业的优势、意义及可能,并对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防范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金融租赁;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9-0026-04
一、国内外金融租赁的现状
本文所称金融租赁,仅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所承做的融资租赁。近年来融资租赁在世界上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增长,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融资租赁现今已成为跨国设备制造企业的现代营销体制核心主体之一,凭借其先进产业技术和金融实力的优势向国际市场渗透的一种销售模式,尤其是在工程机械、飞机船舶、各种车辆、医疗设备、通讯和信息设备的销售中,60%以上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因此,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被视作“朝阳”产业。2001年,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的固定资产设备投资中的比例(市场渗透率)已相当高,如美国31.7%,加拿大22%,瑞典20%,瑞士19.6%,英国14.4%,法国13.7%,德国13.5%,日本为9.2%,即使在捷克和匈牙利,也已达到19.4%和18.1%。世界各国的数据充分显示,投资增长率较高的国家,融资租赁规模增长也较快,而投资增长率较低或下降的,其融资租赁规模也增长较慢或下降,融资租赁与投资水平之间存在相当密切的关系。另据《世界租赁年报》,2000年全球租赁总额近5000亿美元,租赁业在发达国家GDP的渗透率平均已占到20%―30%。
到目前为止,我国融资租赁的规模仅200亿元人民币,占同期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总额的0.22%,只相当于国有商业银行一家支行级的贷款规模;2005年我国租赁业在GDP的渗透率仅0.28%,金融租赁在全国设备工器具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市场渗透率仅1.2%,远低于17%世界平均水平,完全不能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失去了其应有的投融资作用。同时国内现存的融资租赁企业由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加之对融资项目的风险评审能力薄弱,租赁费大多无法按期回收,目前大部分已处于濒临破产或被接管的状态。
二、国内融资租赁业发展滞缓的原因分析
1.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现行法规框架的约束,无法形成可持续性发展。
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是一种融资活动,类似于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国外融资租赁机构的背景除金融机构外大都为资本雄厚、列入世界500强的的跨国公司,如美国GE、IBM、惠普、卡特彼勒、西门子、日立、英格索兰、德国大众、日商岩井、富士、施乐等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本身已达到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交融,具有充沛的现金流,在集团内设有财务公司;拥有并不亚于银行机构的资信度,能够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发行低成本、期限长的债券筹资。但在国内现有的单一机构体制下的融资租赁企业中,根本不具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交融的内在条件,也无能力在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由于融资租赁标的价值高,资金周转期长,极易形成资金固化、沉淀等状态,使此类融资租赁企业难以承受资金上的压力,陷于流动性不良的困境之中。即使现行准入金融租赁的三类金融机构,同样由于不具有吸收存款或发行债券等筹集长期性资金的功能,缺乏货币市场的筹资渠道(虽有三家金融租赁公司已被批准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但因资信度低而未能获得拆入资金)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工具,也难以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
国外非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大都为制造类企业,其产品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在全球建立广泛的营销网络和两手设备市场,以融资租赁的载体来扩大产品的销售;以产品的销售衍生其融资业务(如卡特彼勒可对购买其发动机的游艇业主给予整艘游艇的融资租赁);以两手设备市场的平台来化解融资租赁中无款承付,回收租赁标的时产生的风险。总之,在此类兼营融资租赁的制造类企业中,已形成了从产品制造、品牌管理、市场营销、增值销售、筹资融资、税收规避、利率政策、风险评估、风险化解等完整的系统工程。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起步较晚,市场机制还不完善,至今尚未产生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交融的市场主体,难以形成类似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合格群体,这是外部环境所决定而又一时难以改变的客观现状;但从国外不少商业银行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层面看,目前国内具有持续筹资能力和具备对信用资产风险控制能力,且自身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构,却又受政策限制无法进入该领域开展业务,所以在现行法规框架和经营体制格局下,决定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尽管已诞生二十多年了,但却始终无法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的结局。
2.允许办理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的面过窄。
目前,国内的金融法规只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三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同时对融资租赁对象的许可范围、风险控制约束条件、资金来源约束条件作了严格限定(表一)。尽管这三类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起点较高,但受监管指标的严格约束,其融资租赁业务的规模只限于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之内,造成了先天不足的缺陷。
3.单一机构体制下的融资租赁业无法形成辐射效应
现已获得准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12家)、信托投资公司(59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74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约40多家)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9家)全部在内也仅200家之内,而其中主营融资租赁的只有21家,其余都为兼营融资租赁的机构。机构过少且缺少全国网络化的分支机构,使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在全国无法形成辐射效应,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广度上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业务的政策研究及制度安排
1.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业务有利于调整资产结构。
近年来,持续增长的居民储蓄存款和直接融资比重逐年提高所产生的金融脱媒现象,使商业银行贷款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逐年下降,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形成了一定的压力,迫切需要开发能创造长期利润流的资产业务。金融租赁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周转期长,故需要具有持续的资金筹集能力,筹资人自身的信用等级又决定了其融资成本的高低。在我国,符合信用等级高,具有持续资金筹集能力的行业目前仅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商业银行具有年增长高达20,000亿元的储蓄沉淀存款,可为金融租赁提供充足的现金流,目前已进入试点的银行资产证券化、允许发行中长期金融债也为金融租赁提供了流动性的组合解决方案。开展进口设备金融租赁业务中的国际结算业务收入,租赁财产的保险代理费收入,都可以提升商业银行的非利差收益。
2.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不存在法律障碍。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结构性资本的融资工具,在金融租赁公司、信托业、保险业、财务公司和银行业中属于交叉型金融产品,和企业年金――交叉型产品被允许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公司承做一样,并不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业态存在,所以商业银行承做金融租赁仅是业务上的创新,不涉及跨业经营。
归纳国外发达国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一类是银行附设或与银行资本有关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制造商兼营的租赁公司;还有一类是独立经营的中介性的租赁公司。在美国全部租赁机构中上述三类机构的比例分别是:50%、30%和20%新华网财经新闻《中国租赁业如何“突围”?》2005年1月29日。。从国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现状来看,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爱尔兰、捷克等国,融资租赁公司完全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不要求获得专门的金融机构牌照许可。大部分国家仅仅只对银行直接从事融资租赁或银行的分支机构与附属机构从事融资租赁有较为严格的监管,但其监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方式进行。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狭义的业务范围的定义中包括项目融资、不动产、出口融资、贸易融资、保理、融资租赁、贷款、担保和汇票业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附录6(中国银监会网站)。从美国、日本、欧洲等大银行中融资租赁业务在其公司贷款和贷款总额中的占比(表二)来看,融资租赁业务已成为这些大银行的常规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在这些国家融资市场中得以充分发展,完全离不开银行业的介入。因此我们认为,在当前国内各类经济实体并存发展,融资市场多样化需求凸现的形势下,商业银行通过办理金融租赁的业务创新,也是逐步与国际银行业接轨的必然发展趋势。
3、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合规性。
法律制度。《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都以分则形式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标示了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行为中独立存在的合法地位;明确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金融租赁在银行业务中属于买方信贷,与抵押贷款相比,法律属性上的贷款主体(借款人和贷款人)在这两种业务中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而贷款客体的差别仅在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在贷款未全部偿还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贷款人。
监管制度。按照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目前,已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三类金融机构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对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法规,银监会已对此公开表示支持,并对融资租赁中的“资金、监管、税收”等关键问题作出详细规则。因此,商业银行可根据《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向银监会申请开办新业务许可。
会计制度。依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是参照中长期贷款核算方式所进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规定了承租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计提,是由承租人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出租人无须计提折旧。商业银行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在现行的会计制度范围内将完全适用。
税务制度。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将原来对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营业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已消除了商业银行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后会与其他金融机构在营业税计征口径上产生差异的问题。
四、对金融租赁业务中的风险及规避策略的探讨
1.流动性风险。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资本融资,期限通常为3年~10年,资金的周转期较长,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若不能与之相匹配或资金供应上的不充足,就会形成流动性风险,这也是国内现有融资租赁公司在发展中普遍遇到的瓶颈制约症结。
商业银行日益增长的储蓄存款来源正好与金融租赁的资金运用形成互补。再则,投资银行的经典“只要它能产生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利用金融租赁资产能产生未来现金流和可剥离的特点:(1)对巨额采购飞机、地铁列车的金融租赁项目,发行以项目资产支持的商业租赁合约证券(ABCP,资产支持商业票据);(2)将金融租赁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打包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对金融租赁的资产进行结构性安排,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和交易,实现“真实销售”的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3)发行中长期金融债或次级债,消除期限结构错配矛盾,降低产品流动性溢价。商业银行还可利用货币市场短期拆借,融入资金应对流动性风险。
2.顺周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
金融租赁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设备,它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构成了正相关关系,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又随经济周期相同波动,因此,金融租赁业务比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更具有对国民经济盛衰表现出顺周期性的特点,即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时,金融租赁业务的信用状况将呈良好;而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时,金融租赁业务的信用状况会趋恶化,日本和韩国的融资租赁业都已有过深刻的教训。由于顺周期性风险是伴随国民经济调整期的萧条而产生,所以对金融租赁业务体系而言,属于系统性风险。但因为商业银行资产由短期、中期和长期资产所组合,种类包括了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政府债券等,所以银行业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要强于单一的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面对金融租赁业务系统性风险的对策是:(1)将中长期的金融租赁资产限制在信贷资产的一定比率之内;(2)对某些增长过快产业的金融租赁项目,采取提高自筹首付比例、缩短租赁期限或提高贴现利率。
3.信用风险。
尽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银行,受损风险总体较信用担保形式的贷款为低,但也存在专用性租赁资产变现的难题。化解此类风险的策略是:(1)建立有效的金融租赁贷后跟踪管理的制度;每年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2)对专业生产厂家配合销售的金融租赁,可签订回购协议,当发生承租人无力偿付租赁费时,由生产厂家将租赁设备按协议回购;(3)对专用性强处置难的金融租赁项目,可由承租人提供担保人或承保人;(4)适当提高一般拨备率;(5)对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金融租赁可要求承租人办理海外投资保险。
4.市场风险。
金融租赁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因市场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和因技术淘汰造成租赁物市场价值的贬值。
控制利率风险的措施有:(1)金融租赁的期限相对是固定的,因此有必要也有条件实行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2)针对具体金融租赁项目,运用期限匹配工具(金融债、资产证券化)和固定利率、利率互换交易等工具,锁定利率风险。
防范汇率风险的对策是在确定采购合约和租赁合约时,尽可能采用同一种计价货币,或采用货币掉期、外汇远期交易等方式来规避汇率风险。
对因技术淘汰造成租赁物市场价值贬值的风险,可采取提高首付款比例或递减型租赁费率(按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原理),将技术淘汰因素随年份快速递减。
5.关联交易风险(道德风险)。
此类现象普遍存在于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中,最终形成致命性的危机。对此类道德风险背景下的关联交易,是民营控股的金融机构中所存在的最大风险,目前尚不能完全避免,但在目前尚不允许民营控股的商业银行中,在机制上已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此类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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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天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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