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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的长效机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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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外贸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途径,对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引导其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本文分析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构建长效担保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融资 担保 中小外贸企业
  
  一、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自1999年正式启动以来,一直以“一体两翼”的模式运行,即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为辅。政策性担保是指以政府出资为主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商业担保是由商业担保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担保公司还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只是其业务之一。互助担保是指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以会员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担保业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从这些年的实践结果来看,“一体两翼”的担保体系并没有按照预想发展,并承担经济功能。因为政策性担保占了担保的大部分,商业性担保发展不良,互助性担保更是起色甚微,而且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本身存在很多缺陷,使得担保体系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无法避免的问题,其后果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
  (一)政策性担保存在的问题
  1.资金支持体系薄弱,担保机构缺乏长期生存与持续发展的动力。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非盈利性和狭窄的经营范围决定了它对于国家财政极大依赖性。当财政状况薄弱时,对担保机构的长久支撑就存在不确定性。
  2.为解决担保基金不足,许多机构实行会员制,中小企业通过缴纳一定的抵押金(会费)成为会员,从而才有资格获得这些担保机构的担保。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一是过高的入会门槛使许多有着极好发展前景的小企业无法获得信贷担保;二是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抵押金虽然能够抵消一部分风险,但企业在申请信贷时会申请更多数量的贷款,同时抵押金提高了企业信贷成本,使逆向选择问题更突出。
  3.许多政策性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时往往条件苛刻、手续繁杂,且收费名目多,收费高。因此,许多中小企业抱怨,如此高的筹资成本,还不如直接去银行申请贷款。担保业务的不规范运作,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道路。
  4.受体制的影响,一些担保机构的业务受到政府部门的间接干预,甚至是直接操作。这些担保机构实际上成了某些政府部门和主要领导人滥用权力、聚敛财富的工具。机构的设立多而杂,且管理混乱,分散了政府的担保基金,加大了风险,为他们借机建立自己的小金库大开方便之门。这种“权力”的介入,很可能造成了担保业的非市场化、非规范化发展,不应获得担保、无任何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得到了担保,而有着巨大发展潜力、符合国家扶持对象的中小企业却得不到担保。
  (二)商业性担保存在的问题
  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建立与运行有赖于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因而,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的背景下,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还存在着许多障碍。
  1.最初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时,就将担保的性质定位在政策性担保上,因而商业性担保并未得到国家有力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造成商业性担保起步难、资金运作不开的局面。
  2.社会信用体系不发达。信用担保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其运作的成功与否最终还是要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
  3.自身信用得不到认可,发展受阻。我国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由于缺乏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专业技术,缺乏政策的支持,使得信用并不为银行所看好,不放心其担保。
  4.法制不健全,影响着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速度快,融资担保机构的实践已经超前于国内的立法步伐。目前与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业务相关的法律有《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有《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其共同特点是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足。因此,应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职权范围、资金来源、运作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规范市场秩序,建设信用体系,以保证中小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和健康发展。
  
  二、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构建
  无论是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运作效果来看,或是从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缺陷来看,克服现有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诸种缺陷,提高该体系绩效,保持该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在于建立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逐步发展建立商业性质的担保公司及民间互助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积极追求社会效益为首要原则,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行业、产业等经济政策,如财政贴息、出口信保保费补贴、保单融资贴息等政策,刺激中小外贸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侧重于社会公平和经济的长远发展。
  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为导向,通过为融资困难的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担保,来增强其融资能力,鼓励中小外贸企业按国家政策的要求不断调整,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稳定健康增长,充分发挥政府支持的作用。
  在该体系中应以政策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由各级财政商贸部门专人组成,主要职能是执行政府出台的行业、产业鼓励政策,另兼对商业担保机构和民间互助机构的监督评价职能。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担保资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预算和资产划拨为主,并广泛筹集社会资金,体现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原则,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有效贯彻及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因此应以行政监管为主。
  商业担保机构主要指一些地方性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在对中小企业信息掌握程度,资金运转状况以及企业本身信誉度等方面的了解都具有优势,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有促进作用。
  民间互助担保机构主要是采取担保基金的形式,将贷款人、担保人、借款人三方紧密联系起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应建立分层次的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我国的政府财力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差距较大,而且我国的政府财政收入比较分散,因此,笔者建议采用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担保重点有所不同,中央政府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方法,重点对一些特殊项目,如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及国家扶持的外贸出口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或者对地方政府的一些担保计划提供再担保。地方政府则根据本地中小企业的特点,确定本地扶持重点。政府的担保基金不一定要直接为中小企业担保,可以对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再担保,以分散风险。
  
  三、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担保本身是属于高风险行业,目前我国信用秩序较为混乱,担保机构尤其是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运营风险非常大,因此,必须把严格控制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作为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实践证明,只有严格控制和防范风险,才能把担保机构的规模做大做强,进而提高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广度和力度。反之,担保就难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支持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

  (一)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严密的内部组织形式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各种责任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并引进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监督机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完备,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审、担分离,提高透明度,这些都是担保公司得以良好运作的前提和基础。采用这种公司治理机构,可以实现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有利于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改变单一的政府出资方式,避免或减少在相关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干预担保机构业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运作。
  (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中小外贸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推动市场约束的关键,重点在于建立清晰的信息披露规则,建立一个信息透明、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要严格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担保机构定期公布其经营业绩和财务信息,减少担保机构的业务伙伴以及投资者对担保机构信息不对称现象。只有在信息透明的市场环境下,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信用状况才能被投资者、业务伙伴知晓,才能准确进行筛选。
  二是要引入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制度。如果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公司就会对担保机构的总体信用状况以及业务开展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这种专业的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能进一步促进担保行业的信息透明。对于银行等受益人来说,选择资信等级高的担保机构能更好控制业务经营中承担的风险。在信用评级中获得高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就更受客户的认同,也能相应带来更多的业务和受益。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担保机构就必须为了生存严格控制业务经营风险,否则就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与信用评级一样,外部审计也是提高行业透明度的一种方式。外部审计公开公正地对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能保证担保机构披露的信息真实无误。
  (三)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
  资金补偿机制是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正常运作的关键环节,政府可以考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定的资金作为基础,并从科技发展基金技改贷款贴息中划出一定金额用于高科技企业行业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可按每年担保费和利息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充,形成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的风险损失。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初期,政府应采取适当的扶持措施,保证各类型的融资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应明确规定各类型各层次的担保机构资金来源途径,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民间互助性担保机构,主要是利用一些基金以及中小金融机构自身持有的资金;但对于作为担保机构体系中心的国家政策性担保机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由于资金的担保总额一般要将其限制在自有资金的一定倍数之内,故通常情况下如果仅靠担保收费可能连担保损失都无法弥补,因此随着担保业务的逐渐增加,政府所注入的资金也应不断增加。省级和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投资;二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三是会员缴纳会费或认购股份;四是接受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五是其它来源(如税收返还、担保资金增值等),对于国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是由中央财政在每年的中央预算中编制,它必须最大限度保证有充足和稳定的担保资金。
  
  四、建立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融资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中介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有着密切联系,两者作为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企业服务上目标一致、利益一致,应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建立长期合作共求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由于我国担保机构发展时间短、起步晚、从业经验不够、缺乏资信评估专业人员,因此金融机构在这些方面要给担保机构一定的帮助,可以由协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派人组成资信评估小组,专业人员主要来自于银行,只有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了自身优势,作好协调作用,才能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中小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共同研究对策化解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秦志林.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思考[J].河南焦作大学,2007(2).
  [2]李凤琼.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研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
  [3]吴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问题研究.财政金融,2006(10).
  [4]钟玲.对发展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思考.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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