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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民间融资监管体系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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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间融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现了多元化的资金配置,对当前金融服务体系有一定的补充作用。当前,民间融资的影响力日益扩大,逐渐成为市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随着民间融资交易的持续增长,其中的风险因素也在不断累积,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不影响,这就使民间融资监管体系的构建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结合当前民间金融发展现状,探讨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既有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未来发展对策。
  关键词:民间融资;监管体系;市场需求;规范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国家十三五计划中对民间融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发展”。在这样的指导精神下,民间融资要进一步向透明化、公开化、规范化、健全化方向发展。尤其是当前国家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环境,金融市场结构、业态形式也与以往有很大变化,多元融资体系的发展一方面为民间融资带来了新的发展活力,一方面也使其中的风险因素更加突出。基于此,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融资监管体系,通过规范的监督监管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发展。
  1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不明确
  当前,民间融资尚未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监管体系,现有法律中的条文、法规和民间融资实际不符,甚至还存在规约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国家现有法律尚未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性,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这就使民间融资长期处于“地下”发展状态。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监管和指导,造成民间融资无序发展。尤其是在国家金融改革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进一步增加了法律与民间融资监管需求之间的矛盾,而在现行《刑法》《贷款通则》中,则明令禁止民间集资、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这些都表现出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在民间融资监管中的滞后性。
  1.2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融资属于非正规金融,尚未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中。在分业监管环境下由于监管主题不明确,造成民间融资处于金融监管盲区地位,风险隐患不断增加。民间集资无序发展,既没有监督主体也没有专门管理部门,长此以往将为非法集资埋下隐患。2005年,国务院明确银监会作为社会非法集资的监管主体,证监会、保监会、公安部、央行则作为配合单位,联合遏制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但是,由于缺少银行法和银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造成监管过程中缺乏有效分工,各部门职能配合不到位,最终导致可操作性差,难以真正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由于监管主体缺失,造成民间融资以当事人自发行为为主导,双方交易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增加,再加上双方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金融纠纷,影响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1.3民间融资退出机制缺位
  金融监管包含了政府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准入资质、经营规范以及市场退出等全方位的监管活动。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都处于政府垄断监管下,而民间融资则在正规金融体系外成长发展,监管领域存在巨大空白。除监管主体不明确外,监督制度也不够完善。当前,民间融资监管呈现两个极端,要么置之不理,只要不影响正规金融市场发展则任由其生长;要么则是严格民间借贷在“禁、打、压”,取缔一切民间融资行为,全面清理整顿。这样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都不够成熟,尤其是缺乏市场准入、经营和退出机制,这样会造成民间金融机构经营形式混乱,监管力度不足,进而出现黑色金融泛滥问题,影响国家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完善我国民间融资监管的建议
  2.1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以隐蔽型或半公开型为主,在这样的市场发展环境下,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才能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发展。一是国家要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人大立法形式尽快颁布《民间融资法》。二是完善周边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法规监管的协调性。针对民间借贷、私募基金、委托贷款等民间融资形式制定专项管理制度等提升至立法高度。对现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完善,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划清非法融资与民间合法融资的区别。结合《商业银行法》《银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其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2.2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
  在现行金融监管法规中,尚未对民间融资监管主体作出明确界定。尤其是监管职能、监管责任、权利义务等缺乏明晰化规定,这就造成民间融资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要尽快建立民间融资管理监督体系,由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从行政部门构架来看,要建立“民间融资监管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是银监会,各地政府可以结合当前的监管形势,将民间融资监管挂靠在银监会下。在民间融资活动中,有不少以血缘、亲缘、业缘建立起的借贷关系,不但涉及层面较广,而且内部关系复杂,如果仅依靠单一部门的监管很难获得理想效果。基于此,民间融资要在专业部门主导和领导下,与各地工商、司法、金融的等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培养合法民间金融的发展完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以此促进民间资金的周转效率。对非法民间融资要坚决取缔并依照国家法律惩处,以此营造规范、安全、健康的民間融资监管环境。
  2.3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对象
  在民间融资监管中,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分门别类进行监管。对于民间融资中的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要坚决遏制并取缔,加大非法民间集资打击力度,坚决消除金融市场的黑色地带,以维护国家金融的良性运作。对于政府默许的灰色民间融资,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首先将规模较大、业务规范、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民间融资机构引入合法经营范畴,视情况将其纳入政府金融监管领域内,促进阳光金融的规范化发展,逐步从民间融资转变为正规金融。其次,对于规模较小、业务形式单一、影响力较小、以小额信贷为主的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统一监管,继续以当前运营形式作为金融服务的补充内容,引入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高其监管规范性。给予亲缘或者地缘关系下、以互助帮济为目的的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保护,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制定具体保护措施,鼓励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4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内容
  在民间融资监管中,要从静态监管逐渐转移至动态监管模式。首先需要建立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为监管活动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对于进入金融市场的民间融资机构,要给予严格规范的考核,对机构资质、融资规模、业务范畴、资金渠道、最高利率等进行严格监管。其次,对民间融资机构实现动态化监管,尤其是对于业务风险做动态跟踪,这样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隐形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规避和消除。通常民间融资机构信用等级较低,融资规模偏小,资金渠道以存款为主,这就造成业务流动性风险有所增加。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地区己经尝试在央行分支机构设立民间融资监管系统,以月为单位进行监测,不定期开展专题监测,从而及时掌握融资利率水平,为上级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更有实效性的信息依据。此外,监管部门要构建更为健全的民间融资监管指标,增加金融监测网点,从而更全面的掌握融资流向、资金规模、执行利率等情况。政府经济金融部门要及时采集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发布融资风险信息以及民间融资整体运行状况,定期公布信贷利率水平,从而使公众获得更准确的利率信息,理性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2.5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民间融资市场的持续、规范发展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保障,这就需要政府尽快构建宏观信用管理体系,以保证金融经济稳步发展。积极引入信息技术建设,通过网络信息、大数据发掘强化征信建设,保持行业数据的及时更新,划定民间融资风险管理红线,建立起投资者信用评价机制,以此规范民间融资信用体系的完善。由于民间融资多处于风险高位运作,在民间融资机构破产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这一运营模式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基于此,金融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破产清算办法,通过兼并、重组或破产形式引导机构平稳退出,如果融资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则采取强制措施破产退出,通过完善的金融退出机制营造更规范的民间融资环境。
  3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國民间融资规模和发展速度也在不断加快,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从原始的个人和企业借贷逐渐转变为小贷机构、融资公司和资本管理机构形式,这样的发展变化需要有相应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才能顺利运行,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多措并举促进民间融资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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