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对冀晋蒙10市民间融资情况的跟踪调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姜海燕

  摘 要:据对河北唐山、廊坊、邯郸,山西大同、忻州、临汾、长治、晋城,内蒙古鄂尔多斯、赤峰(以下简称“10市”)的调查显示,当前民间融资呈规模扩大、利率上升、渠道多元的特点。同时,在民间融资的法律定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着缺陷,业已影响到民间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利率;监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4-0069-02
  
  一、样本选取情况
  此次跟踪调查采取抽样与问卷相结合的方式。共在10市选取中小企业4000家,其中工业、商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企业各1000家,所选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共向自然人发放调查问卷30000份,其中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牧区居民各100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845份,有效率96.15%。
  二、民间融资总体情况及特点
  (一)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中小企业和居民占比逐期上升
  2006、2007、2008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和第3季度,10市样本中小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的分别占样本总数的71.6%、79.9%、88.7%、95.1%和95.8%;有民间融资行为的自然人分别占样本总数的52.9%、57.3%、73.2%、83.1%和84.1%,均呈逐期上升趋势。
  (二)融资规模和占比继续增长
  2006、2007、2008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和第3季度,10市样本中小企业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11.8、12.5、18.9、25和26.1亿元;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占同期月均融资总额的59.12%、57.9%、67.1%、69.8%和71.3%,规模和占比均呈不断增长态势。同期,10市样本自然人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1.4、1.6、2、2.6和2.6亿元;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占同期月均融资总额的54.34%、58.37%、62.8%、64.8%和65.1%,规模和占比均呈不断增长态势。
  (三)民间融资利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2006年上半年和2009年第3季度,10市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3.79%和29.17%,期间上升15.38个百分点;自然人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2.66%和26.01%,期间上升13.35个百分点,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利率最高点出现在2008年下半年,中小企业和自然人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32.8%和27.91%;2009年以来,受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影响,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较2008年下半年有所下降,但仍处高位。
  (四)民间融资渠道继续呈现多样化
  2009年第3季度,样本中小企业通过内部集资、向关系企业借款、向社会民众融资、向中介组织融资及其他方式融入资金分别占融资总额的26%、10.5%、34.8%、21.7%和7.0%;同期,自然人通过向典当行借款、向合会等民间组织借款、向个人借款及其他方式融入资金分别占融资总额的11.7%、7.3%、46.1%和34.9%,融资渠道呈现多样化。
  (五)融资用途仍以生产经营为主
  2006、2007、2008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和第3季度,10市样本中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融入资金分别占其民间融资总额的63.6%、64.1%、65.3%、67%和67.3%;自然人用于生产经营融入资金分别占其民间融资总额的73.8%、76.1%、77%、78.1%和78.9%,融入的资金多用于生产经营。
  (六)企业及自然人的融资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
  2009年第3季度,86.5%的中小企业和62.6%的自然人以书面合同形式进行民间融资,分别较2008年同期上升6.3和12.2个百分点;97.9%的中小企业和94.5%的自然人在融资时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财产担保,分别较2008年同期上升2.8和9.9个百分点。
  三、需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合规性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如2009年上半年,样本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最高利率45%,样本自然人民间融资最高利率36%,分别是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47倍和6.78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已明显超出规定标准,难以受到法律保护,而目前国家已放开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管理,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已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相适应。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但上述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对民间融资利率、期限、用途、风险补偿、协议方式等界定随意性较大,实用性不强。
  (二)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由于立法、监管滞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经营管理极不规范。目前,对民间融资无一家机构主动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虽对其实施定期监测,但因缺乏监督手段,难以对其放款总量、风险隐患等做出准确评估和判断,加之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融资双方均不愿公开自己的融资行为,使相关部门难以获取全面、真实的统计信息,也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三)民间融资缺乏有效风险保障机制
  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可获得远超出银行储蓄收益的盈利,但因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也潜存较大风险,一旦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发生不利变故,资金供给方将是风险的主要承载者。如2006年,山西蒲县一焦化厂向26户居民借入300万元,用于生产周转,但因该企业属于重污染企业,于2007年3月被地方政府强行关闭,导致300万元民间借贷无法偿还。此外,民间投资在高利润的驱动下投机性较强,跟风现象普遍,易造成投资结构不合理。如2006年,当地无煤资源的山西永和县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就注册成立了8家洗煤厂,当地居民竞相投资,融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但半年后洗煤厂纷纷停产、关闭,80%的融资人蒙受损失。
  (四)对正常金融秩序造成一定冲击
  一是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分流了银行业机构的存款,增加了其组织资金的难度。二是挤占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市场,抢走其部分客户。三是不利于银行业机构清收不良资产。借款人在还款困难时,大多优先归还民间借贷,而对银行贷款则采取拖欠手段,甚至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此外,一些民间融资进入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如山西陵川县近年取缔的39家冶炼企业,多靠民间融资发展起来。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有效强化监管
  加快制定出台《放债人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为其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从法律层面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及监管方式,消除监管盲区,有效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修改《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和市场退出制度,进一步发挥民间融资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和引导
  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尽快建立“系统监测、科学评估、打击违法、规范发展”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重点监测民间资金规模、来源、投向、利率、风险状况等,准确把握其发展趋势,研究分析对宏观和微观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为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同时,适时出台民间融资投资指引,引导其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合理规划资金投向,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提供资金补充。
  (三)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参照银行业协会的自律模式,组建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法律、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组织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培训,营造良好的自律氛围,推进民间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李西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227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