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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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丽芳
摘 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的难点及模式选择,并对建立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金融改革;产权制度; 银行业监管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0-0009-02
一、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的难点
现代公司制理论表明,作为公司基本概要表征之一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一套制度安排,即: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特别是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便尽可能地降低代理成本,实现股东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按照这一理论推演,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比较认可的表述是: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一组联结所有者、经营者之间权力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以解决商业银行内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和风险等问题(朱正元,2000)。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作为商业银行组织核心的产权关系及其安排问题,从根本上决定着商业银行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产权的实质是一套激励和约束机制,当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时,权利和义务显现出非对称关系,“搭便车”、“逆向选择”等行为就难以避免,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无法建立。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难点就在于面临产权的困境,即有效产权不明晰。名义上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由国家所有,国家再按规定的程序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必须通过代理人来实现其产权,这个代理人实际上就是政府。在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安排下,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代理机构与代表国家的政府的效用函数并不总是一致的。由于权利是由国家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使用权利者对资源的使用和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享有充分的权利,这样就减弱了其对经济绩效和对其它成员的监督和激励。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银行产权的行使主体,它不仅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更多的时候为追求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原则,表现在选择代理人时也往往从政治利益出发而非经济利益。换个角度看,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拥有者实际上是政府,所以银行有义务实现政府的政治和经济目标,政府也有责任在银行出现问题时给予救助。这样,银行也就缺乏审慎的动机来拒绝对企业放贷,企业也不会珍惜从银行贷出的贷款。如何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面临的产权困境,使其经营活动不再是“自己同自己进行借贷活动”的虚假的借贷活动,目前普遍的思路是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将产权社会化。
二、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
纵观当今世界各种银行公司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进化过程,可以将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私人股东主导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银行的股东均为私人股东,股份持有相对集中,股票主要被少数私人家族持有,持股比例一般在50%以上。股东持股主要目的是对自己投资进行直接的控制,而不是通过股票买卖投机获利。
第二种,经理主导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股东人数众多,且持股主体是私人股东,股权分散,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很小?鸦由于股东持股额小,不足以对银行经营施加有效的影响,因而比较关注银行经营状况、股息及红利分配水平。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在银行日常经管中对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真正支配和控制银行实际经营的是经理阶层。
第三种,法人股东主导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这种模式类似于第一种模式,只不过由私人股东转换为法人股东。机构投资者以法人而非个人身份投资于股票市场,使得银行的股东身份性质向个性化的转变,随着股票向机构投资者手中集中和机构法人持股比例的不断攀升,银行的股东主体由大量个人股东转变为少数机构法人股东。
以上三种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利弊,不能生搬硬套。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私人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统一, 所有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该模式的所有制基础是私有制,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性质相左。经理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特点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经理阶层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该模式自身存在的严重缺陷是股东数量众多而股权高度分散,所有者对经理层缺乏有效监督和控制,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综上所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应借鉴法人主导型模式的合理成分,以此明晰产权,把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 “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三、建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
(一)解决商业银行产权过分集中和单一问题
一是吸收有足够份额的非国有权益资本,进一步稀释国有股,使其占比降至30%左右,但仍保持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如吸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股国有银行,还可以允许国内大型投资公司、具备综合实力的大型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甚至金融控股公司参股国有商业银行,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
二是引进国外合适的战略投资者,如国际上著名的银行机构。如果外国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新股东,将对其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以及产权制度的变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是解决公司内部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对称的问题。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二是解决经理人权、责、利不称的问题。经理人的收入应当与公司的业绩挂钩,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有效的办法是让作为公司内部人的经理人持有一定的股份,成为内部股东,使经理人的利益和外部股东的利益更好地一致起来。三是解决不称职经理人的市场退出的问题。出资人有权选择和监督经理人,因为他们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也只有他们才有足够的激励去选择好的经理人、解雇差的经理人和监督经理人的表现。四是解决投资者的搭便车问题。可行的办法是让公司所有权适当集中于大股东手中,当控当控制权集中在少数投资者手中时,由于占有公司利益的大部分,大股东有动力去关注和收集有关行业动态和监督经理人,从而可以避免搭便车问题。
(三)明确权力制衡问题
一是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绩效的外部监督权。股权多元化后,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各自所占的权重是明晰的,可形成相互制衡的次优产权结构和股东大会。二是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具体负责银行的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财务预决算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选聘和激励约束银行的经理人。三是经理人。经理人受董事会的聘任具体负责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对董事会负责。
参考文献
王元龙:“国有商业银行分步重组上市研究”《金融研究》.2000年第12期;
宋泓均 朱楚珠:“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金融研究》.2003年第2期。
(责任编辑:秦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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