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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绿色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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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我国越来越重视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并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是实现经济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的有效手段之一。文章通过对绿色税收和绿色发展关系分析,试图深度剖析绿色税收体系在绿色发展中所起积极作用,并提出了未来改进的方向。
  [关键词]绿色税法;绿色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F272.5
  1 前 言
  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时期,经济的繁荣不可避免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环境问题尤为突出,经济的发展以破坏环境、资源浪费和过度开发为代价实在得不偿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仅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威胁到人类本身的生存环境。 我国原有的税收体系在保证财政收入的筹集和经济的宏观调控上发挥重要作用,但对于经济发展中越来越严峻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综合利用上作用有限。近年来,“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展开,2016年7月1日开始旨在规范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资源税全面实施改革,2016年12月25日一部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完善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绿色税收作为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有效的经济手段和新时代保持经济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的政策工具,它的实施起到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绿色税收作为如何将经济发展与资源有效利用及环境保护有机地统一起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 绿色税收和绿色发展概述
  2.1 绿色税收的内涵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狭义的绿色税收即实现保护环境目的和对环境保护起作用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广义的绿色税收包括围绕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税与费。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填补了我国一直以来没有自己的专门环境税的空白,克服了原有的税收体制只是在某些税种或某些税收政策上体现了绿色效应的弊端,绿色税收体系构建才真正完整。
  20世纪20年代,英国 “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最早提出了通过税收达到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的绿色税收思想, 70年代以来,绿色税制改革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如火如荼的进行,绿色税收思想被广泛应用。我国最早提出环境保护理念是在1973年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治理主要集中于工业“三废”方面,但多为行政管理手段;80年代财政政策开始关注环境和资源问题,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绿色税收理念开始渗透到财政税收中,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扩大资源税范围,增值税和消费税中都对产品的环境影响和资源的综合利用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可以说是我国绿色税收的开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全国范围的雾霾现象、气候变暖、疾病的变异等都与环境恶化不可分(见图1)。
  图1显示,我国近几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呈上升趋势。2014年,全国废水排放量716.2亿吨,比2013年增加3.0%。这与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有一定关系。据专家预测,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在 2016—2020年之间(即“十三五”时期)将迎来高峰值。我国在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绿色发展理念以及环境税的开征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2 绿色发展的内涵
  “绿色发展”思想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指导我国“十三五”时期长远发展的科学发展理念。在狭义上,绿色发展关键是要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修复,降低能耗和物耗,发展循环低碳经济技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广义上来看,绿色发展不仅包括节约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还包括均衡发展、清洁发展和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是对传统粗放型发展模式的一种创新,以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绿色发展的目标。绿色税收必将是我国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完善了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3.1 《中華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该法案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并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法案旨在以法律形式保护和规范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该税法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依据本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要求对于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设立集中处理场所,如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按该法案规定必须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于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应该按该法案要求缴纳环境保护税。
  法案对于应税大气、水污染、固体废物排放以及噪声污染的计量和计税也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填补了税法的空白。
  法案设置了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如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种类不同计税依据不同,税额为每吨5~1000元不等;噪声污染的计税依据则按超标分贝数的不同,税额为每月350~11200元不等。法案还设立了减免税规定,引导企事业单位节能减排。   环境保护税过去是以费的形式征收,主要由国家环保行政部门来执行,落实力度差。现行推出的环境保护税是以税法形式强制执行,起到约束和限制破坏环境、影响环境友好行为发生。法案的制定关键在于如何征收,该法案的征收管理明确了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合作、共享信息下完成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这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工作配合机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明确分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提供纳税人的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比如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污染物排放数据的收集和有无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并通过共享平台将环境保护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也通过共享平台共享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比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完成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
  3.2 绿色税收体系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我国现有的新的绿色税收体系的税收主要有: 环境税、资源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
  4 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促进了企业绿色发展
  环境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完善了我国绿色税法体系,对于绿色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积极作用。
  (1)资源税的改革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产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起到推进作用。2016年7月1日开始资源税全面改革,资源税的开征,是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比如: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的开采和生产盐的收益行为征税。1994年确定的普遍征收和从量定额征收的从量计征原则,2016年进行了从价计征改革,除了对于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管控的黏土、砂石矿泉水外全面从价计征,实现了税收与资源价格的直接挂钩,发挥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对于目前大宗商品疲软环境下的开发企业来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负担。从价计征改革取消了各项与资源税开采相关的项目和基金项目费用的收缴,简化了办理手续和环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可逐步扩大为水、森林、草地和滩涂等,税收相对于各种不确定性的行政性收费而言更加透明、更加确定,有助于企业随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经营策略,增强企业竞争力。资源税改革后税务机关对于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实施综合利用的资源开发给予了税收优惠,增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实现绿色生产。
  (2)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对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起到保护作用。耕地占用税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根据占用面积征收。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相对较少,要用占世界总量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总量22%的人口,为了遏制并改变这种现状,利用耕地占用税的税收杠杆与法律、行政等手段结合,有效的保护土地资源,还耕于民。
  而土地增值税也是对于土地使用征收的税,即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以及存量房地产的买卖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对于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实施了城市规范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加强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引导企业绿色生产。
  (3)增值税征收对节能减排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从生产上引导企业绿色生产,节能减排,比如2015起对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劳务给予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资源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等,退税比例有20%、50%、70%和100%四档。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行减税和免税政策。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明确了三年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企业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购置所发生的投资额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上享受的税收抵免;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制定和细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除此外税务机关还制定下发了其他支持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生产环节上增加环境资源利用成本,引导企业绿色生产。
  (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专款专用对城市资源综合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在各项流转税的基础上征收的,所征税款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可以起到遏制破坏城市建设,对造成城市污染、破坏城市环境的企业利用税收杠杆引导企业节能环保或向郊外迁移。
  (6)在流通环节,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财税杠杆对“两高一资”行业进行调控。
  消费税的征收主要是“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以节能减排为目标,设置消费税目和税率,比如香烟、鞭炮、高耗能汽车、飞机、游艇等征收相应的税额,提高企业生产成本和消费支出,引导企业生产和消费。但“两高一资”行业依然增长偏快,全国节能减排形势严峻。
  (7)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作为唯一独立的环境税种,在环境保护上将弥补绿色税制空白,对企业绿色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环境保护税是在原有税制体制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基础上,在污染排放征收的一种税,是在过去环境保护费的基础上“费改税”,确定的征管模式采用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征收、环保部门配合检测。该法不仅考虑了地方的需求,即各省份可区分不同省情在法案规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上下限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计税依据。该法又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法案为防止排污单位认为只要交税了就可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思想,明确了排污单位除了要对排污行为依据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还应当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案也因此成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其大大克服了环境保護费由行政征收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谁污染谁付费,多排放多纳税”,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环境成本,迫使企业绿色生产。环境税征收保证了财政收入,对于环境治理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环保税直接针对排污单位征税,不在最终消费环节征收,克服了流转税直接税的弊端,环境税征收及改革不会直接增加消费者负担,容易实施,对企业生产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5 环境保护税开征应注意问题
  环境保护税开征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为我国现行税制改革中其他税种的税收法定化提供经验和依据。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应根据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政策新形势和国际新环境等变化,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等要素进行调整和细化,只要对环境保护有害和破坏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为和事项都可以逐步纳入环境保护税中,比如该法案还不考虑二氧化碳排放和光污染对环境的破坏,未来可以加入以完善“绿色税制”。环保税的税率可以设置差别税率,对于重度污染企业适用高税率标准,以促进重污染企业被动转型。新的环境保护税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全面实行,一项新的税种的实施关键在征管环节上,该税法是在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协作中完成的,新税法要明确并细化两部门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有据可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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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廖敏珍,高级讲师,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李晓晋,高级讲师,江西省信息科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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