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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财团法人辅助保险监管的运作机制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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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台湾地区财团法人在辅助保险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台湾地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兼具“行业总管”和监管智库角色,台湾地区保险安定基金和汽车强制保险责任事故特别补助基金则在辅助保险监管中充分发挥作用。本文通过介绍台湾地区财团法人的相关职能机构和部分特色基金,分析其功能优势,并对我国保险业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台湾;保险监管;财团法人;启示建议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3.13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03-0082-06
  台湾地区是全球保险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2017年台湾地区保险密度居全球第六,保险深度居全球第一。台湾地区自2004年起设立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对银行、证券、保险实施全面监管,具有公益性质的台湾地区财团法人虽然是非政府部门、非经济组织的第三方机构,但相关财团法人的董事长均由金管会的领导担任、派驻或退休后返聘,作为监管职能的延伸,在辅助保险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财团法人台湾地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兼具 “行业总管”和监管智库角色,促使保险业监督与管理职能部分分离
  台湾地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保发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台湾地区保险业的专业智库、区域教育中心、保险业联合征信中心。目标是促进保险事业健全发展,增进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讯息交流平台、倡导风险管理与保险知识,提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事保险专业研究,保险专业资格考试和人才培育;从事保险精算统计、基准费率厘定;协助保险监管机关拟定监管制度、推动保险监管政策落实,辅助审查和核准保险产品,担任保险监管机关的智库;加强国际保险资料研究,加强与国际保险专业机构及监管机关的交流互动,促进台湾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
  (一)保发中心充当“管理者”角色,引领和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增進保险业、被保险人及公众利益
  1.持续协助“金管会”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保险监理制度,为保险业营造有利的经营环境。保发中心持续追踪和研究国际保险资本标准ICS的发展,建立了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台湾地区保险业偿付能力规范,2017年完成了第一次公开咨询和全面试算;协助保险公司导入国际财务会计准则IFRS 17;审查和核准保险产品,鼓励保险业创新产品设计;成立《保险法》研修小组,拟定《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守则》和保险业退出机制等,为保险业营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2.持续关注和研判全球保险业面临的形势、问题及解决途径,为保险业拟定应对策略。保发中心以其专业优势和保险智库角色,协助“金管会”拟定金融稳定、气候变迁、人口老龄化、信息安全与金融科技运用等问题的应对策略。包括:拓展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及避险工具,支持寿险资金投资长期护理机构及公共设施建设;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公共工程完工土木保险、信息安全防护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年金险及医疗险等;构建信息交流平台,推广落实保险企业风险管理ERM、风险及偿付能力自评ORSA;依托保险大数据库,开展产险精算、协助保单审查、强制汽车责任险费率厘定和保额调整、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的精算统计等事务;协助“金管会”办理寿险费率精算,寿险准备金精算、精算公式调整和精算报告复核,疾病发生率及生命表研究,寿险市场分析及风险预警等;短期意外及健康险、车险及火险费率检测等业务;开发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电子保单认证平台及投保系统,全面推广并取代纸本保单等。
  (二)保发中心充当“服务者”角色,服务于“金管会”、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专业智库”引领台湾保险业发展
  1.服务“金管会”。保发中心业务范围涉及保险专业研究、从事有关保险业务的费率精算及协审保险商品、有关保险专业人才培育及资格测试、主管机关托办事项等;受“金管会”委托,2005年11月担任国华产物保险公司清算人,2009年1月担任华山产物保险公司清算人,办理清算业务。
  2.服务保险机构。截至2017年末,保发中心共服务保险公司54家,其中,再保险公司3家,外资保险机构11家,服务保险从业人员38.44万人;服务保险代理公司291家、保险代理业务员7.8万人;服务保险经纪公司485家,保险经纪业务员11.16万人;服务公估机构81家①。截至2017年,保发中心共登记管理寿险业资产总计24.46万亿元,占保险总资产的99.86%;产险业资产3482亿元,占保险总资产的0.14%②。
  3.培训保险从业人员。保发中心培训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承办国际性保险专业考试等,为台湾地区保险业培养专业型、开放型人才。保发中心设有产寿险业的专业、专项训练课程,是保险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基地,是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员资格考试、金融常识及职业道德考试、保户服务认证考试、财产保险业精算人员的考试中心,是SOA\CAS\CII\CPCU等国际性保险教育训练和考试经办机构,是连接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公司等人才输送纽带。
  (三)保发中心第三方纽带作用明显
  1.保发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由7-9人组成董事,董事多为兼职。其中:“金管会”代表2-3人,产寿险业代表各1人,专家学者2-3人及保发中心总经理;董事长是财团法人代表。现任董事长为桂先农;现任董事包括台湾地区“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张玉辉、台湾地区“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张冠群、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陈灿煌、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黄调贵、台湾地区“国立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蔡政宪、均衡法律事务所所长李凤翱、“逢甲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许文彦、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总经理金肖云。
  2.充当保险业对外合作的桥梁。保发中心持续举办金融科技、保险科技、洗钱防制、法规遵守、公司治理、IFRS及ICS等相关研讨会;持续举办保险业国际化精英人才培训与两岸保险专业人才培训及交流,加强与中国大陆、亚洲国家相关保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保险业在东南亚的布局和台商服务,协助保险业在海外设立据点及推展业务,促进台湾保险业效率化、国际化。截至2018年6月,寿险业境外投资占资金运用总额的67.51%①。   3.推动民众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推广和落实“金管会”的《金融教育课程》、普惠金融课程,对民众进行保险教育,倡导保险理念。
  二、台湾地区财团法人设立的特色基金
  (一)台湾地区保险安定基金(以下简称“安定基金”)专责处置问题保险公司
  安定基金主要职责是整合安定资金,受托担任监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角色;建立保险业退场机制和作业流程;强化预警机制,担任保险也经营风险场外监控;有效掌握保险业经营资讯,协助“金管会”适时监督保险业经营风险。安定基金具有如下特色。
  1.安定基金经历了“代管”到“专责”过程。一是“财政部”代管。早在1975年4月,台湾地区当局依据其“财政部”行政命令,设立了人寿保险安定基金;1993年1月,依据台湾地区《保险法》设立了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安定基金,均由“财政部”代管。二是保险行业公会代管。2001年7月保险法再次修订后,依法分别设立财团法人人身保险安定基金和财产保险安定基金,分别由产寿险行业公会代管。三是专责处置机构。2009年6月前,安定基金均为代管制,无专职专责人员编制,2009年7月成为专责处置机构。
  2.安定基金处置问题保险公司经验丰富。一是参与处置台湾地区问题产险公司2家:(1)国华产险2005年11月被勒令“停业及清理”,2006年5月其“營业性资产”标售,由龙平安产险公司买进。(2)华山产险2009年1月被勒令“停业及清理”,2012年12月该公司“长期住宅火险”标出,由友联产险接手;目前清理仍未结束。二是参与处置的问题寿险公司有4家:(1)国华人寿2009年被勒令“资产、负债及营业整体让与”和“清理”,该公司2009年8月被安定基金接管并由基金垫资883.68亿元、接管后增资60亿元;2013年3月整体让与全球人寿并交割;2015年5月进入清理阶段。(2)国宝人寿、幸福人寿2014年被勒令“资产、负债及营业整体让与”和“清理”,两家公司均于2014年8月被安定基金接管,共垫资303亿元;2015年7月整体让与国泰人寿并交割;2016年8月进入清理阶段。(3)朝阳人寿2016年被勒令“资产、负债及营业整体让与”和“接管”,2017年5月整体让与南山人寿并交割,目前仍处于被接管状态①。
  3.安定基金提取数量与风险状况密切挂钩。从2014年开始,台湾地区保险业改变了按保费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安定基金的模式,施行“矩阵式差别提取”制度,即将“资本充足率”划为5个等级、将“经营管理绩效指标评级”也划为5个等级,置于同一矩阵后计算出25个提取比率。由产寿险公司根据各自不同的资本充足率和经营管理绩效等级所对应的比率,“对号入座”计提。
  4.基金来源法定。一是根据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由产寿险公司按资本充足率和经营绩效等级的一定比例差别提取“保险安定基金”。截至2018年7月,两基金余额分别为78亿元和36.8亿元。二是依据《金融业特别准备金运用管理办法》,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以2014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年度营业税税款为基数,按年度提取特别准备金。该项准备金为非常规资金,动用前须报经“金管会”批准。三是依据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借款须经“金管会”审批,还款来源是上述第一、二项已提取的资金。
  (二)财团法人台湾地区汽车强制保险责任事故特别补助基金(以下简称“特补基金”)补偿功能突出
  特补基金是伴随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简称“强制车险”法)于1998年1月1日施行而设立的。2005年,“金管会”以公务委托方式提请保发中心办理“强制车险”的精算统计、法规制度、财会准备金及信息服务等事项,对“强制车险”数据库进行维护。
  由于“强制车险”所赔偿的对象为投保汽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包括未投保汽车及肇事逃逸等情形。台湾当局参考美、英、日等国制度,针对“事故汽车无法查究者(如肇事逃逸)、未保险汽车、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全部或部分为无须订立保险合同的汽车,所致汽车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则由特补基金进行补偿,以弥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缺口。
  特补基金的法定来源按“强制车险”保费总额3%计提。特补基金的补偿范围:当发生汽车交通事故且出现(1)事故汽车无法查究 (如肇事逃逸车)。(2)事故汽车为未保险汽车。(3)事故汽车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使用或管理的被保险汽车(如失窃车)。(4)事故汽车全部或部分为无须订立本保险契约之汽车(如农用车、拼装车等)的情形,请求权人未能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均能获得特补基金按“强制车险”给付标准进行补偿。如对“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使用或管理”有疑义,在确认前承保人应暂先给付保险金;对“事故汽车全部为无须订立本保险契约的汽车”,各事故汽车的驾驶人不得向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特补基金对请求权人进行补偿后,事故汽车又被查明是被保险车辆的,则由特补基金向承保人请求返还所垫付的补偿金。
  三、政策建议
  (一)建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小政府大社会”机制建设,适时将监督机关的“运动员领队”职能剥离至会管单位
  从本文列举的财团法人的董事长任职和董事会构成看,其董事长都有政府相关机构的任职经历,而董事则分别来自“金管会”、政府部门、业界、律师、社会公众人士,且绝大部分董事为兼职;其余则为常驻办事人员。这种第三方机构的公益性、专业性及公正性,对辅助保险监管起着重要作用,使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延伸,进而成为“金管会”的左膀右臂。如安定基金、保发中心在对问题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处理中,均受托于“金管会”,承担接管或清算人角色;保发中心、特补基金都得到法院、“金管会”、金融消费者、投保车主、社会公众认同。
  (二)借鉴台湾地区“强制车险”委托代办和共保模式,改革并完善我国“交强险”
  随着交强险社会管理功能不断提升, 我国交强险的“政府主导、公办民营、捆绑销售”的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应尽快改革。一是明确交强险的业务管理费、手续费率上限,以保险机构共保方式受托代办交强险,保险机构只负责承保理赔账务业务处理。国内交强险虽为“公办民营”但实为独立经营,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与车损险、商业三责险捆绑销售和经营,模糊了经营成本并使得车险综合费用率居高不下,难于体现交强险真实经营结果。台湾地区通过精确厘定“强制险”承保车辆的纯保费、保险人费用、保单保全费等具体金额,确定商业三责险或车损险的手续费率上限(16.4%),实现了强制车险不盈不亏。二是适当降低交强险费率或扩大保额,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更多保障。国内交强险实施10年不曾调整费率和保额,与台湾地区汽车强制险经营20年却历经3次修法、9次降费、4次扩大保额形成鲜明对比;且市场上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虚列虚挂中介手续费等乱象屡禁不绝,而受害人并没有因为交通事故获得公平公正补偿,进而使得大陆交强险屡遭诟病。三是建议将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责任调整为商业三责险责任,并强化商业三责险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含(含本车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国内交强险包含财产损失责任保额0.2万,且道路交通事故 85%以上为非人伤事故,交强险赔付多为对事故车辆维修费用的补偿,不能体现《道交法》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立法宗旨;此外汽车碰撞事故可能涉及责任事故车辆本车受害人,应适当补充相关保险责任。四是建议将“道路救助基金”补偿项目和标准与交强险赔付项目和标准调整一致。目前“道路救助基金”仅就抢救费用或医疗费用进行补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未获得充分保障。五是实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健全交强险经营主体退出机制。
  (三)适时启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程序,设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
  金融消费行为大多体现为对契约的履行,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及劳务的消费有本质区别。国内现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成立时间不长,但“12378保险维权服务热线”的维权服务功能已很强大,而《保险法》就保险机构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未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和处罚条款,形成了制度短板,亟待弥补制度空白,完善相关程序;尤其是银保监合并后金融消费者维权服务功能、工作机制、争议处理等均有待进一步融合,建议设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并适当赋予其限额仲裁功能。
  (责任编辑:孟洁)
  参考文献:
  [1]曾武仁,朱俊生,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的实践及启示[J].保险研究,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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