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问题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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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 艾
一、引言
随着我国“十一五”规划中“新农村建设”的进行,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要求更加明确,小额信贷作为向无法从传统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服务的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模式,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更加重要。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提供者已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各种非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据相关资料显示,大部分非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项目都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可持续性堪忧,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由政府补贴,虽不存在亏损,但运营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也不容乐观。影响小额信贷可持续性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贷款利率的设定、风险控制、运营效率、资金来源等。学术界普遍认同,小额信贷机构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可以简单参考其盈亏情况来判断,而小额信贷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故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对其可持续性有较大影响。因此,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问题的探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水平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标准划分,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非金融机构包括政府主导型小额信贷、其他组织或个人资助型小额信贷、民间小 额信贷。前两种类型的小额信贷机构,依靠政府补贴,以扶贫为政策性导向,提供低利率小额信贷;其他组织或个人资助的小额信贷项目多为慈善捐赠,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样倾向于低利率的运营模式;民间小额信贷利率虽较高,但因缺乏政府法律框架的保障,处于尴尬的“灰色地带”,故风险较大,管理混乱,可持续性较差。
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政府主导型小额信贷项目的名义利率和有效利率都在5%以下,低于同期普通商业贷款利率,其他类型小额信贷利率虽较商业贷款利率高,但仍未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是存在的(见表2)。
对于政府主导型小额信贷机构,无自主制定利率的权利,而资助型小额信贷属于慈善范畴,低利率水平是即成事实。但民间小额信贷,在已执行高于普通商业贷款利率的情况下,仍未达到可持续性发展,可推断主要原因有两种:1.管理效率低,导致成本高;2.利率仍不能达到可持续发展所需的最低利率水平。前一种原因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内,而后一种原因是否成立,可由已有的实证分析证明。
受学术界主流认可的Rosenberg模型,认为小额信贷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利率水平为:R=(AE+LL+CF+K-II)/(1-LL)。其中:AE――管理费用率,包括除资本成本和坏账损失外的所有成本,如工资、租金等,还要考虑通货膨胀(紧缩)的影响,也要考虑捐赠的物品和服务(培训、技术支持、管理等)的影响(将来有可能丧失)。LL――贷款损失率,指实际注销的年度损失总额与贷款余额的比例,一般认为机构的贷款损失率超过5%,则无法持续发展,好的机构一般为1-2%。CF――获得的商业资金的利率。K ――目标净利率。LL――投资收入率(资料来源:彭志慧、陈强(2003),经整理)。故可用该模型来计算民间借贷小额信贷机构要保持可持续性所需的最低利率水平,将结果同目前的利率比较,以此判断利率水平低是否构成民间小额信贷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
伍虹儒、陈向东(2010)以六家小额信贷机构为样本,运用Rosenberg模型,假设通货膨胀率稳定、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来自商业性借贷,资本成本率采用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算出六家机构的最低可持续利率(见表2)均在25%左右,表明民间小额信贷机构的现行利率过低(有效利率仅16%左右),是其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由此可得出结论:在总体上,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利率水平是较低的,从而影响了其可持续性发展。
三、农村小额信贷低利率水平的弊端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水平较低是其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低利率水平的设定主要有以下弊端。
1.扭曲的低利率水平导致农村小额信贷借贷需求与信贷供给的巨大缺口,大量低收入阶层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滋生了高利贷的发展,与小额信贷扶贫的初衷背道而驰。由Robertson的可贷资金说,假设利率与借贷需求为减函数关系,信贷供给与利率为增函数关系,则在无人为操控利率的情况下,即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会形成均衡利率,此时,农村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完全能满足低收入阶层的资金需求。但在人为设定的低利率水平下,愿意流入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数量会减少,而资金需求则会增加,形成了借贷需求与信贷供给间的巨大缺口。低收入阶层在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只能从民间金融市场以高利贷的方式获取资金,这样与小额信贷扶贫的目标只能适得其反。
2.低利率导致寻租现象的发生,使农村小额信贷资金不能到达真正的低收入阶层手中。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都较为分散,特别是有政府背景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由当地政府机构一手包办,这样的小额信贷项目过于行政化。因此,在管理者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寻租现象时有发生,与管理者关系较为密切的非低收入者获得了政府补贴的低利率贷款,而真正的贫困者却被拒之门外。同时,低利率不利于小额信贷直接定位于低收入阶层,当小额信贷利率高于正常商业贷款利率时,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客户只可能选择正常商业贷款,只有缺乏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禀赋(如不动产等担保物)的低收入阶层才会选择小额信贷,这样较高的利率就会起到鉴别客户群体的作用。
3.低利率表明低收益,不能有效激励更多组织或个人进入到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中,阻碍了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目前,根据国内外小额信贷项目的实践,证明小额信贷在实行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是可实现可持续化盈利的,如孟加拉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等都是很好的范例(见表3)。而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状况并不能满足对其迫切的需求。主要原因就在于小额信贷的参与者数量仍不具规模,只有小额信贷机构能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自主地制定利率水平,实现可持续化的盈利时,才能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加入到小额信贷市场中。
4.政府主导型小额信贷机构的低利率导致农村信用社等机构运营效率低,不利于小额信贷的推广。农村信用社等政府主导型小额信贷机构,以政策性目标为导向,提供低利率的扶贫性贷款,缺少激励机制,导致此类机构满足于现状,缺乏为持续增加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同时,此类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工资待遇较低,不愿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造成了发展后劲不足的尴尬状态。
四、农村小额信贷利率问题的改革
由前文所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水平较低,存在多方面弊端,故对农村小额信贷利率问题的改革是必需的。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问题的改革,实际就是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宏观金融政策上为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奠定小额信贷可持续化发展的基础。开放农村金融市场,为非政府背景的小额信贷制定合理的法律框架,保护其权益,规范其运作,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充分竞争,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达到了充分竞争状态,才能从根本上完成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2.放松对利率的严格管制,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应比照实际情况,采用灵活的管理方式。研究证明,利率高低并不是低收入阶层在贷款对象选择时考虑的首要因素,相反,他们认为获得贷款的难易程度更具重要性。农村低收入者对资金存在刚性需求,是可承受高利息的,同时小额信贷由市场形成的利率远远低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形式,故市场化的利率不但可增加小额信贷的供给量,还对高利贷有挤出效应,这与小额信贷扶贫的目标是一致的。
3.转换政府对小额信贷的补助方式,从直接对利率进行补贴,转换到对小额信贷机构和借贷者的直接补贴。对小额信贷机构,可采取减免相关税费,制定相关政策为其发展提供便利等方式,降低其运营成本,激励其提高效率,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借贷者,可向利用贷款资金积极发展生产,并按时偿还的借贷者进行一定奖励,同时通过技术培训等方式提高借贷者的生产技能,为其偿还贷款减轻负担,创造条件。
4.相关职能部门应广泛吸收国内外小额信贷项目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间进行推广。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不同规模,发展情况的小额信贷机构制定适合的参考利率,以便其进行参照,再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有利于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合理利率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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