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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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 丹
[摘要] 文章介绍了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是一种适度分离的关系;新企业所得税对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加强了对会计信息的监督、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所得税法 会计 会计信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2007年我国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达到9672.2亿元,所得税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不仅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促进我国各类企业在统一税收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也将对企业会计产生重大影响。
一、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意义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了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要求。新税法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原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调查,2007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率约为25%,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率约为15%,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10%。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及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原税法以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东部经济特区税率15%,东部沿海经济开发区税率24%,中西部地区企业税率33%,结果造成了我国东、西部经济差距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特惠制度主要关注外资企业的规模,缺乏对外资企业产业结构的引导,以致设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大都是一些技术含量低、污染重、资源浪费大的产业。新税法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只要是投资于高科技、基础设施、农业、环保、节能等方向的企业,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能平等地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挥了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控作用。新税法大幅度削弱外资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西部大开发地区企业的优惠政策。通过这样变革,使税收优惠政策由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转向资源、能源丰富但资金缺乏的西部地区,从而加快了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发展,缩小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推动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的关系
税法与会计是经济领域中的两大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它们共同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两者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会计提供的信息作为核算应纳所得税的基础。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按税法的规定,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增或调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纳所得税。另一方面,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金额又会影响会计对净利润的核算。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之后的利润,才是归企业支配的净利润。企业所得税占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占企业总利润四分之一的比重。虽然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目标、经济事项的处理原则和要求不同。新税法对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都有很明确的规定。而新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经过专业判断,按经济事项实质、重要性、谨慎性等会计原则处理经济业务,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税法与会计过度分离,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难度将会很大,不便于税法对会计信息的监控。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需统一的,尽量保持一致,两者是一种协调、适度分离的关系。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的影响
1.新税法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督
会计信息作为一个对外报告、对内管理的信息系统,真实可靠是其“生命”。然而,会计行业的现实却令人担忧。作为国际公认的会计楷模――美国,接连发生施乐公司等一系列的财务造假案。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首批AAA级信用企业的中国铝业,被动地卷入一桩涉嫌财务造假丑闻中,而这桩涉嫌财务造假的始作俑者,正是2007年底换股吸收合并的山东铝业,也就是如今的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通过对这些财务造假案的剖析,可以看出财务造假的特点是虚报盈利水平、人为推动股价、提高债信评级和盲目扩张,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和国家税收流失,并引发财务信用危机。税法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税法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使得其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具有“刚性”。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原税法与会计的关系过度分离,削弱了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督作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同时规定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中,如发现交易价格不合理的,经过实地调查核实后,有权按合理的方法重新调整交易价格。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证税款不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一套对会计信息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
2.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及税收优惠措施,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使各类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得到了统一。
(1)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国原内、外资企业的适用的税率不一样,以致双方的财务指标没有可比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下的水平。税率的统一,不但使内、外资企业的财务成果口径一致,而且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2)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扩大了工资全额扣除范围, 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和广告费扣除标准。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即企业按职工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据统计,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月平均工资为2077.67元,按计税工资税前扣除,增加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然而,外资企业则按全额工资进行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扩大了工资全额扣除范围。原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有3%、10%和100%,但大多数企业都按3%的比例进行扣除。而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各类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均为年度利润的12%,既公平了税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原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是按类别区分的,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8%、25%扣除。而外资企业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均按销售收入的15%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减少了扣除级次,降低了营业成本。
3.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采用了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也就是,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而纳税申报时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这一、两年,我国新企业所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实施,要求会计人员不断的学习、更新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这种剧烈的变化。会计人员在处理所得税会计时,既要掌握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又要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规,正确处理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并能在财务报告中准确反映,这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真正实现了“两法合并”的改革。它推动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发展,为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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