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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文化视角的民营企业诚信问题考察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政

  [摘 要] 本文从文化角度出发,对我国民营企业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传统诚信观与现代市场经济之间的不适应是造成民营企业诚信缺失根本原因的观点,并基于这一认识,提出了构建基于关系运作、依托制度完善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 民营企业 诚信缺失 文化分析 治理对策
  
  “经济活动是基于社会习惯和道德之上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一系列诚信理念、信用模式发端于西方社会的传统文化和契约关系,并在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了制度与文化的高度融合,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民营企业发端于民间大众,依理应成为这种优秀文化的传承者。但现实却与此大相径庭,其根源就在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中华传统诚信观不能在简单意义上构成现代市场信用。传统文化与现代制度的矛盾冲突,构成了当前民营企业诚信缺失的内在原因。
  一、民营企业诚信问题的文化视角分析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所谓缺乏诚信也主要是“对外人的极度不信任”,因此,本文将以家庭为起点,对中西方文明中的社会诚信问题进行考察:
  1.中国社会诚信的历史考察
  “差序格局”是中国社会结构的显著特点,传统中国的人际关系是基于生育和婚姻等家庭因素所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就“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人物”。这就使得中国家庭的内外边界具有极强的弹性,并为建立基于家庭关系网的诚信社会结构奠定了必要的基础,正如费正清所言:“中国社会的行为规范来自家庭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忠贞诚善等个人品德”。同时,为确保这种社会诚信结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中国社会建立了伦常制度,这种“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制度模式,最终使中国社会形成了一种以家庭关系为基础、以伦常制度为维系的诚信结构模式。
  这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局限于家庭行为。在家庭关系中,人与人之间要诚实守信,互相帮助,这是美德,也是责任与义务,但在此关系之外,道德就变得无关紧要,而且人们普遍不愿对这些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2000年,中山大学在一次题为“广东社会变迁基本调查”的研究中发现,人们对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信任度普遍高于对销售商、网友、生产商的信任度;第二,从属于政治行为。中国传统的伦常道德是一种以政治需要为主导的道德,其主要功用在于调节社会等级关系。这就使得作为伦理道德重要范畴的诚信,不仅是调节人伦关系的基本准则,更成为统治者政治理念的彰显;第三,依附于人格行为。传统诚信观是一种人格信用,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可靠性,超出伦常制度的特定范围,信用就会沦丧为猜忌和怀疑,也即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于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2.西方社会诚信的历史考察
  在西方社会,家庭是一个界限分明的团体。“在英美,家庭包括他和他的妻,以及未成年的孩子。如果他只和他太太一起来,就不会用‘家庭’”。因而,不可能形成基于家庭关系的诚信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基于共同宗教信仰(特别是基督教哲学)的诚信观。当这种宗教信仰随着文明的进步被逐渐淡化时,其中所蕴含的“普世主义”思想却得到了很好的保留,并演化成为西方社会秩序的重要原则。他要求道德及其行为都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分对象地”适用于一切人。例如,同任何人做生意都应当诚实公道,而不仅仅只限于亲戚朋友。但是,基于“普世主义”的诚信体系仍然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这就使得西方社会很早就开始注重契约的社会功用,并将其逐步发展成维系诚信社会关系的制度保证。至此,西方社会形成了一种以“普世主义”关系为基础,以契约制度为维系的诚信结构模式。
  中西方社会虽然建立了不同的诚信社会模式,但却表现出了共同的特点,即诚信来源于某种文化关系,而一定的制度又为这种关系提供了保障。(见图)
  3.中西方社会诚信的现实考察
  契约化、开放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无疑,西方社会所形成的诚信结构较好地满足了这种需求,正如韦伯所言:“如果没有这种普世主义,就很难理解现代经济制度是怎样运转的。”
  在中国,自近代以来,传统伦常制度被现代社会关系逐步取代,传统诚信的制度基础遭到了严重破坏。同时,基于家庭关系所形成的传统诚信观对于市场经济也表现出了较强的不适应性:首先,在市场经济中,交往行为早己远远超出亲缘范围,但人们的意识却走不出传统的亲缘关系,没有形成具有普世性的社会诚信意识;其次,由于传统诚信观从属于政治行为,致使诚信的社会价值作用遭到严重抹煞,很难对现实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再次,由于传统诚信观依附于人格行为,使得契约关系无法成立,也就无法形成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契约信用关系。
  旧的体制、旧的观念仍未完全打破,新的体制、新的观念尚未确立,这构成了现代社会中民营企业诚信缺失产生的文化原因。
  二、民营企业诚信问题治理体系的构建
  中西方传统诚信观的巨大差异,使中国民营企业诚信缺失治理体系的构建呈现出与西方不同的特点,即构建基于关系运作、依托制度完善的治理模式。
  1.可行性考察
  所谓传统诚信观的现代化问题,其实质就是一个路径选择问题,结合中国社会特点,发挥社会关系所蕴含的制约作用,通过建立、发展、维持和利用社会关系,即关系运作,达到建立中国企业诚信机制的目的是可行的。
  (1)关系在中国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是中国人建立诚信的主要机制。在社会交往中,关系的主要功能在于它保证了交往各阶段所需要的信任。关系意味着相互的义务,而义务感会使人做出值得信任的行为。一个人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他就会失去面子,不仅会受到别人的谴责,而且可能会付出极大的代价――失去关系网及其中所包含的社会资源。”
  (2)“差序格局”的社会特征使中国有可能形成依托家庭关系的诚信基础。中国家庭关系的界限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自己人”可以包括任何想拉进圈子里来的人,“外人”可以经过交往而成为“自己人”,这使得家庭关系可以远远超出西方家庭结构的范围限制,逐渐建立起社会诚信。
  (3)社会诚信制度特别是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必须依赖于社会关系。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重视关系和地位的伦理法律。传统中国社会的关系格局不仅没有被法律所取代,还通过吸纳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些成分以改进的形式继续存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在西方法律中,契约是法人之间斗争、谈判的结果,是私人关系的替代物,它的效力由法律制裁而非社会压力来保障。在中国,契约往往是一种“君子协定”,其主要功能在于界定人际关系的具体内容,起到关系备忘录的作用,而不是私人关系的替代物。第二,在中国,契约的使用受到人际关系的影响,往往只有在不熟悉的人之间才会签订契约。在关系网内部,很少签契约,即使签了,效果也不大。第三,在中国,只有契约是用处不大的。情与理的考虑必须整合进契约的执行过程之中,甚至体现在契约的字里行间。
  因此,虽然中华传统诚信观对现代经济制度具有较强的不适应性,但是,传统诚信文化仍能够通过自身的现代化实现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效融合。
  2.关系运作模式分析

  (1)微观层面――营造企业诚信文化。沃顿商学院“跨国公司竞争力”课题组在研究世界500强时发现:他们树立的企业核心理念几乎很少与商业利润有关。在摩托罗拉,公司把“诚信为本”作为自己的核心理念,要求企业的每个员工“保持高尚的操守,对人永远尊重”。与此相对应,而我国企业普遍的认识则是,创造利润是企业的惟一目标。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很多企业的发展,使很多新创企业由刚成立的一时赚钱,到若干年之后就走向亏损和破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理念、企业诚信出了问题。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诚信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尚未被社会、特别是企业充分认识,因而没有形成一种强烈需求市场诚信的氛围。要大力推广诚信文化,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研究分析当今国外企业诚信制度和诚信管理经验,在此基础上为民营企业提供诚信管理和诚信文化方面的咨询和援助,帮助民营企业逐步营造诚信文化氛围,引导企业实施精品名牌战略,打造品牌诚信。
  (2)中观层面――构建企业间诚信合作模式。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不均衡性,使企业间诚信体系构建呈现出地域性、行业性特征,形成了不同模式。(见表)
  第一,工业园区模式。在中国东部广大农村,地区性民营中小企业占有很大比重,一个村、一个镇往往可以集中连片地孕育出十几家、几十家、甚至几百家企业。为确保企业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这些企业往往形成了独立性、小型化、专业化的特点。同时,为应对外部市场竞争,这些企业又必须增强区域内部企业间的整体协作能力,明确内部分工,形成专业化生产,构建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工业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一个公司越具有特色,它就越依赖于其他公司产品的成功,以弥补自己的不足。在由亲属关系紧密编织起的地区社会关系网上,促进了互惠发展。这些社会联系及不断接触使检测变得容易便利”。基于这样的自然基础,对于东部广大民营中小企业而言,通过建设地区性工业园区,整合关系,规范引导,强化协作,完全可以建立地区性的企业互信机制。
  第二,科技研发模式。现代科技研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一个大型的研发项目往往需要多家企业、研发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因而,在这些企业、部门之间就可能形成一种基于研发的互信机制,在这种机制制约下,与科研有关的智力资本、前沿信息、技术方法等就具有了较强的流动性和互惠性,并逐步建立起长期的信用合作关系。弗里曼(Freeman)指出:“合作性研发网络成为培育未来正规合作企业和各种非正式合作网络扩张的沃土。通过这种方式,技术领域的成员们‘自然’合作和公司企业间的‘非自然’合作就结合起来了”。高科技企业间基于研发的诚信关系便可以发展成为企业间的互信机制。
  第三,商业集团模式。对于多数企业而言,处于生产链上不同环节或在资本运营上具有相关性的企业之间往往容易形成密切的协作关系,逐步构建起长期稳定的企业网络体系,即商业集团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处于同一级别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处于不同级别企业间的纵向联系可以实现高度融合,产生相互之间的责任和互惠机制,避免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等失信现象的产生。
  第四,战略联盟模式。战略联盟模式是基于商业集团模式基础上的拓展和延伸,只是更具有独立性、强竞争性等特点,是商业集团间强烈的相互需求的结果。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行业间企业诚信机制的建立。
  (3)宏观层面――实现传统诚信观的提升。第一,拓展传统诚信界限。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质要求把传统诚信中的熟人圈拓展到整个社会,把个体的诚信美德拓展为社会美德,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要使诚信观念、诚信意识和诚信道德的宣传、教育渗透于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全过程。
  第二,强化合法功利意识。由于传统中国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人们观念中,行为的道义性大大胜于功利性,把追求行为的正当功利性往往看作是不道德的行为,这就从观念上抑制了商业的发展,有悖于市场经济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行为仍需要道德来支撑,所以,传统的道义性也不必彻底抛弃,而是要突破其生发的局限性,把市场主体行为的功利性合法化、正当化、明确化,使人们在合法劳动的前提下,大胆地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
  第三,实现传统诚信的理性升华。情感是传统诚信发生的依据,一方面,它显示了诚信持续的长久性与密切性;另一方面,又表现了诚信的非理性,即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只有守信用才能为市场主体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契约是表示信用关系,保证信用行为的“凭证”,是信用的最基本形式。契约的签订,不是情感的结果,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理性结果,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在契约中,排除了主观的情感成分,体现了诚信的功利效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复杂市场交换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企业诚信的建立固然需要制度体系的支持,但企业诚信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道德理念的。中华传统诚信观与现代经济发展间的不适应性,不应成为阻碍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缘由,相反,中华传统诚信观只有主动地适应社会变革要求,在自觉扬弃中实现新的升华,才能在根本上确保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道德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同时,源于西方社会的制度、机制,也只有自觉地适应东方文化的沃土,才能在这片土地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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