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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收与税源背离情况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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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满足地方公共需要,如果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其支出,势必会影响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而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而重庆作为西部唯一的直辖市,税收收入对促进其经济发展必有重要意义。本文选取了2009—2017年的数据分析重庆市税收与税源背离情况,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缩小背离规模的对策。
  关键词 税收税源背离 流转税 所得税
  一、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的内涵
  税源是指税收收入的最终来源,从根本上讲税源是劳动产生的剩余价值。税源需要同课税对象相区别:税源有产生税收的能力,往往具有持续性的特点;而课税对象主要解决对什么课税的问题,现代国家征税的对象有三类:商品、所得、财产。所得类税收的税源与征税对象一致,而商品类和财产税的税源与征税对象不一致,如财产税的增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财产,税源则是纳税人的收入。
  税收与税源背离通俗地讲就是由于税收收入的实现地和经营地不一致而导致税源地政府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税收。根据税收贡献和税收收入相对应的原则,税收与税源相背离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果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状况得不到有效的管控,将产生以下影响:一是政府之间收入分配不公。投入与收入不匹配将造成地方财政收支结构失衡,阻碍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进而拉大地方之间发展差距。二是扭曲税收资源配置功能。例如我国现阶段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给予西部地区包括所得税在内的诸多税收优惠,但由于税收与税源背离情况的存在,由税收优惠所增加的税收收入只有一部分留在西部地区,另一部分流向其他地区,产生了溢出效应,扭曲了税收资源配置功能。三是地区间多元财政的形成。由于税收收入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地方政府将会寻求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土地财政、违规收费等。有学者研究发现:税收有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的特点。[1]解决好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既有利促进税源地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发挥税收的资源配置功能,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二、重庆市税收与税源背离现状
  为考察重庆市税收与税源背离总体现状,本文运用“地区税收与经济差距系数比较法”测量税收与税源背离度,对2009—2017年间重庆市的税收数据和经济数据进行分析。选用的公式:
  背离度=某地方税收总收入/全国税收收入-某地区生产总值/全国生产总值
  用字母表示该公式:
  其中,ui表示地区税收比重与经济比重之差,即该地区的税收与税源背离度,Ti表示地方税收总收入,Gi表示地区生产总值。若ui>0,表示该地为税收收入流入地,存在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情况;若ui=0,表示该地不存在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情况;若ui<0,表示该地为税收收入流出地,存在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情况。本文选取2009—2017年全国统计年鉴数据对重庆市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进行测算,结果如下:
  由上述数据分析可得出:2009—2017年重庆的税收背离率均为负数,说明重庆为税收收入流出地,背离率的绝对值总体呈上升趋势,因此重庆市的税收背离相对数总体上升,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程度加剧。因此,研究二者之间的背离程度和完善路径,对重庆地区的发展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分析重庆市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具体情况,本文选取了重庆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测算,一方面是因为这两大税种自身的性质比起其他税种更易产生背离,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两大税种对税收收入有重大影响。
  (一)测算方法
  本文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种方法考察重庆市某税种税收与税源背离情况。
  1.定性分析方法。在全国各省市的税收体制一样且各地的税收征管水平相差不大的条件下,用该地区的A税税基占全国A税税基比重减去该地区A税收收入占全国A税收收入比重,得出A税种的背离度。若该数值为正数,那么该省为A税种的净流出省市,若该数值为负数,那么该省为A税种的净流入省市。字母表示该公式如下:
  此处用A税指代某一税种,表示A税种的背离率,BA表示该地区的A税税基,表示全国A税税基,TA表示该地区A税收收入,表示全国A税收收入。
  2.定量分析方法。A税种的背离率乘以该省A税种的税基得到一个具体数值。这个数值可以粗略的估计该省A税种的背离规模。数值越大,A税种的流失越严重,数值越小,A税种的流失越少。字母表示该公式如下:
  MA = ×BA
  MA表示该地区A税种的背离规模。
  (二)具体测算
  1.重庆市增值税背离程度测算。增值税的税基为商品和货物的增加值,由于我国的第一产业大多免税,所以本文选取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增加值为增值税的税基。
  由表2分析可知2009—2017年重庆的增值税背离率较大,2009—2010年和2016—2017年增值税背离率较为平稳,平均在1.5%左右,在2011—2015背离率最高,平均达到1.75%。增值税流出的绝对数额逐年增加,九年内从91.53亿元增长到261.27亿元,累计增长169.74亿元。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11—2015年重庆地区生产总值始终以两位数高速增长,年平均增长12%,增速领跑全国,导致重庆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大提高,在增值税占全国增值税比重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使得两个比重的差值拉大,背离率增大。
  2.重庆企业所得税背离程度测算。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营业盈余为税基,本文选取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业、餐饮住宿企业的营业盈余为税基。由于重庆2013年建筑企业利润收入缺失,为了数据的真实性,故舍去2013年的数据。
  由表3分析可知,从2009—2017年,重慶市所得税收背离率总体上是在下降的,最高点在2009年,背离率高达4.84%,最低点在2017年,背离率为2.98%。2009—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背离率逐年下降,三年一共下降了1.78%,但2014—2015年有所上升,两年上升0.6%。2016—2017年开始下降,特别是2017年下降了0.6%。这说明重庆近两年在吸引企业落户方面的举措有所成效。背离的绝对数额在这九年中波动较大,最高点为2016年的182.19亿元,最低点为2012年的107.66亿元。其中,在2014—2016年波动绝对数额增幅较大,累计增长33.48亿元。   三、重庆市税收与税源背离原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
  制度因素是导致税收与税源背离的最普遍、最主要的因素,本文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剖析:
  1.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问题。首先,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财权与事权进一步相分离。各个地方政府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和公共支出责任。在地方利益的冲突之下,本地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将会导致税收的恶性竞争:各个地方设置不同程度税收优惠,形成税收洼地。这使得各个地方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不一样,市场的理性经济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将会选择选择税收优惠较多的城市安家落户。当众多企业集中于某一个城市时,将会使这个城市成为税收的流入地。最终导致税收由高税负地区流入地税负地区。再者,相关税制要素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的税收理论中的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等。而税收收入归属却没有明确列入税制要素。大多数情况下与税收管辖权混淆在一起。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中,属地属人和行业管辖等多重管辖相互交叉重叠,这极易导致税收在区域间转移。
  2.流转税具有可转嫁性。流转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对税收收入有重大影响。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当某些企业的价值链较长的,在企业的自主定价中,把一些环节定价过低,比如制造行业把出厂价格提高,留给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价差很小;电力行业发电、输电定价低而销售电力环节定价过高等等,不同环节拥有高低不同的增值额,导致了增值税税收的转移。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除金银首饰和进口商品外,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缴纳,由于税收的可转嫁性,使得生产商可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即生产地获得税收收入而消费地承担实际税负,引起税收在区域间的转移。
  (二)价格因素
  在我国,为了防止价格垄断,实行政府对资源性初级产品的定价制度。资源性初级产品是指如:煤炭,水、天然气等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必需品。在这种定价制度下:资源性初级产品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资源输出地以低廉价格出售资源性初级产品,征收少量税收。然而资源输入地将其加工进入市场后,使其价格上涨若干倍,征得大量税收。这导致资源输出地大部分税收流入到资源输入地。重庆以其独特的地理条件拥有丰富的地下、地表资源,且组合条件好,利用价值高,开发潜力大,是我国自然资源富集地区之一。重庆的初级产品也存在利润向销售环节转移,税收收入流出的情况。
  (三)企业因素
  我国大部分企业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其导致税收与税源背离具体原因如下:一是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我国公司法规定总公司下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指总公司为了扩展业务需要而在其他地区设立机构,它在业务范围以及经营方式都受到总公司章程的控制。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一个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异地分支机构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将会产生税收在区域间的转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入转移到总机构所在地。重庆作为一个近几年崛起的大城市,自身所拥有的大型公司较少。而其他总部在上海、北京等地的大型公司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爱奇艺等都在重庆设有分公司,其税收收入都属于汇总缴纳,这对重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产生了较大影响。二是企业跨区经营。在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跨区经营成为必然趋势。企业跨区经营是指企业在注册地之外的省市开展业务。企业在经营地取得收入,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需要回注册地缴纳,这又导致经营地的税收流向注册地。
  四、解决重庆市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优化税收制度设计,加强税收立法
  一是将税收收入归属纳入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理清税收管辖权限,清理调整重叠交叉或缺位的税收管辖权。流转税的税源在于消费,因此流转税应该根据消费地原则,把税收收入划分给消费地;企业所得税则应该根据生产地原则划分给生产经营地。二是在中央层面建立跨区域税收调解委员会,根据公平原则制定区域间税收分配的标准,促进区域间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在解决区域间税收争端时,本着公平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同时积极探索科学的测算税收与税源背离的方法,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三是全面清理不规范、不合理的地区税收优惠,以产业的税收优惠代替区域间的税收优惠。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防止地方政府之间开展恶性税收竞争。
  (二)改革资源性初级产品定价机制,延长产业价值链
  针对资源性初级产品,深化资源价格改革,坚持市场定价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王辉,2012)。资源类产品可以由国家制定价格标准线,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及需求,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价格。开征环境税,建立偏向资源地的税收制度(宋文飞、李国平、韩先锋,2013),或者由资源输入地向输出地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针对初级产品定价机制带来的税收背离,重庆自身应该进一步延长相关产业的价值链,生产更多具有更高技术含量、更高附加值的商品,将更多的产品的增值额截留在本地。通过分析重庆的国内贸易发现,批发贸易额占总批发贸易额比率位居前三的是:粮食食品烟酒类、金属材料类、汽车类,占比分别为:18.96%、16.31%、13.56%。重庆可延长粮食食品类的产业链,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对矿产品和金属类材料的加工深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性初级产品定价机制带来的税收收入的流失。
  (三)加强对跨区企业的管理、规范内部交易行为
  加强对企业设立、注册的审核,规范企业的业务活动范围,防止企业的违规异地经营。同时加强区域间的税收合作,共同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防止集团性的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而偷逃税款。在对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企业征收所得税时,可按照以下的标准来分配区域间的税收:一是经营地与注册地机构对经营成果的贡献大小,二是经营地与注册地的固定资产或是无形资产的比例,三是经营地与注册地的员工人数比例。
  (作者单位为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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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蓓,计金标.政府间税收分配的理论基础:内涵与原则[J].经济体制改革,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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