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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军工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建军

  军工企业作为关乎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相对于一般的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具有“神圣化”与“神秘化”的特点。因此在对军工企业的监管与治理上,必有其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特性:
  首先,军工企业具有各自的主管集团公司,而且还具有独特的客户――军队装备部门,独特的行业指导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委。这些特点都是一般国有企业不具备的。其次,从各军工集团顶层的治理结构看,目前也是不同于一般股份制企业的。各集团公司是按原《企业法》设立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国务院任免。最后,目前军工企业的类型也是比较复杂的,既有国有国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还有部分企业已经上市。不同类型军工企业是否改制、如何改制、改制中面对的公司治理问题也是不尽相同的。同时考虑到军工企业承担着为我军提供现代化武器装备的神圣使命,事关国家安全,这也是军工企业有别于其他企业之所在。因此,笔者认为军工企业改造存在的体制障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国资国企都存在的共性问题,另一类是国防工业单独具有的特性问题。
  综上,军工企业相对于一般国有企业无论从其定位、功能还是从组织结构、运作机制上,既具有相似的成分又具有其独特的特殊性。因此在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及治理问题上,必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本文就军工企业改制的特殊性,笔者提出我国军工企业治理问题的特殊性及解决原则。
  一、分类改造、区别对待的原则
  军工企业事关国家安全,涵盖面广,行业之间及各企业之间特点各不相同,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对此,《关于军工股份制改造指导意见》提出,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不能“一刀切”,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指导意见》中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为四类:
  一是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仍然保持国有独资;二是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三是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四是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按照经典的国防经济理论中有关国防工业基础的界定,这次国家对军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分类,大体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军品进行划分,从而对相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方式进行划分的。越是处于高层次、高单位成本、复杂系统的综合产品战略性关键性武器装备,其生产企业受国家控制得越严,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要求就苛刻,越是处于低层次、技术含量较低一般的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其生产企业受国家的控制就松,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力度就越大,形式也越宽松,股权结构也就可以越多样化。
  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的军工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主要是源于股权结构。对于第一类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仍然保持国有独资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按照《指导意见》的中提到的,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对于第二类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其治理模式的将趋向于一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治理模式。对于第三类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在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后,其治理结构将决定于国有股所占的比重。这类企业的治理模式将与一般国有股份制企业的治理模式趋同。对于第四类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在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其治理模式将与一般股份制企业的治理模式趋同。
  以上是笔者针对四大类军工企业分类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其公司治理模式的设想。
  二、国防利益与经济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军工产品是一种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产品。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不是直接满足社会的一般消费需求,而是用来满足国家对军事安全的需求,即国防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品生产的微观主体――军工企业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在和平时期,这一特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但同时军工产品作为一种公共消费品,其价值则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这种社会效益很难以具体的价值或其表现形式――价格来衡量。这一矛盾导致了军工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与国防利益的不协调性。在军品生产的监督与控制环节,这种不协调性是以军工企业的治理问题呈现出来的。军工企业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军品生产的经济利益与国防利益相统一。那么,军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之后,如何保持这种统一,治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其核心。公司治理的意义在于保障实现企业按自身即定的使命与目标运行。保障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一般股份公司追求的目标。军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其经济利益可以表现为参股股东财富最大化,但国防利益的目标追求并未改变、消失。这种双重利益的追求,成为了军工企业公司治理目标上的特殊性。股东经济利益的保障可以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来实现。而国防利益的保障则更需要通过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相互协调来实现。不仅考虑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而且考虑外部利益相关者及外部治理机制,以此来实现经济利益与国防利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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