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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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几年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中央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要求,采取加任务、强督查等多项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安居工程,在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拉动投资和消费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近五年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也发现了一些在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规范。
关键词: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问题 审计
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投资、建设、分配、運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及新时代管理方式的转变,如何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逐渐增加,有效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防范挤占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虚报骗取住房保障待遇等问题的发生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审计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深入分析形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审计建议。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建设分配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资金管理不到位,导致保障房资金结存高
部分市县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和国开行贷款余额较大,保障房资金结存虚高,主要原因:一是个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项目选址不科学,规划方案调整,导致工程停滞甚至易地选址,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开工,造成资金闲置。二是开工项目进度缓慢。项目管理涉及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土地、承建企业等多个主体,审批程序繁琐,个别项目“四证”不全即开工建设,被相关部门停工处罚,影响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三是个别单位缺乏成本意识,贷款规模与项目资金需求不匹配,但项目实施从立项、开工到竣工的建设周期长,与项目进度存在较大时间差,导致资金结存。四是个别地方政府对资金使用政策理解有偏差,未按国家规定统筹使用结余资金。
(二)履行程序不完整,导致工程建设违规操作
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未进行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对能否完成任务非常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保障房任务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项目开工及建成任务时间紧,而且主管部门年终对下级政府的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督导考核,部分地方政府为完成年终任务,就要省略一些审批环节,存在“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二是保障房审批绿色通道不通畅。保障房项目审批涉及土地、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多个部门,相关部门都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不能简单删减中间环节。
(三)收入审核难度大,导致违规享受保障待遇
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存在不符合条件家庭享受保障房待遇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保障对象资格审核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或佐证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信息。而居民住房、工资、纳税、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分别由不同部门掌握,各部门之间未能实现数据共享,住房保障部门也尚未与税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等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有些信息查询还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致使保障对象的收入、资产难以得到核实。另一方面是对收入缺乏动态化审核。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已经成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最为棘手的问题,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但由于个人收入形式的多样性、动态化,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难以核实,致使某些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有可乘之机。
(四)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保障房后续管理难
目前,保障房后续管理难主要体现在租金收缴难和退出难两个方面。我省各市不同程度的存在公租房退出难和租金收缴难问题。部分公租房保障对象随着住房、收入等条件的变化,已经不符合保障条件;部分保障对象符合条件,却拒不缴纳公租房租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以上两类人群的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较差,住房保障部门多次清退公租房和催缴租金,多是无果而终。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手段欠缺,不能使用强制措施,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诉诸司法程序时间长且复杂,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个别保障对象的“老赖”行为。
二、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结合项目融资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纵横联动、统筹协同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机制,完善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和社会融资绩效评价制度,落实好有关税费优惠与金融支持政策,引导和监督有关单位科学筹集、高效使用各类安居工程资金,并加大对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拖欠、闲置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追责问责力度,促使有关项目单位科学制定和执行融资计划,做到资金筹集和使用同步,降低融资成本,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的管理水平。同时,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结余资金要统筹使用,按规定用于保障房相关领域或其他急需支出。
(二)科学谋划,完善保障房建设的联审联批机制
各级政府要及早谋划,做好保障房的建设计划,严格落实保障房用地指标,制定项目变更应急预案。要完善绿色通道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时限,做到联审联批,依法删减冗余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建立联合监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联合共享监督资源,加强对土地审批、规划许可、工程许可、招投标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保障房项目依法合规开工建设。
(三)多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审核监管合力 各级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和社区要定期对保障对象进行资产收入入户审核核查,以此做出相应调整。要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程序,依托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公共媒体,拓宽公开范围和方式,延长公示时间。要进一步明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尽快建立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平台,提高保障資格审核工作准确性。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监督制度建设,既监督徇私舞弊的审批部门,又监督弄虚作假的保障对象。加大对徇私舞弊审批人员以及违规享受保障房待遇的家庭、个人的处理处罚力度,使其不敢违规和不愿违规。
(四)改进收缴方式,提高保障对象的违规成本
要关口前移,做好保障对象的初始审核工作。应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单位、银行账户等作为重点信息,住房保障部门、保障对象和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在后期实行动态监管,一旦出现租金欠缴行为,在催缴无果的情况下,采取直接从银行账户划扣方式收取租金,对超出期限的人员及时予以清退。要推行失信惩戒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将欠缴租金人员列入诚信黑名单,严厉打击失信人员,如:车管部门不予进行车辆年检、出行不能乘坐高铁等具体惩戒机制,提高其违规成本,坚决清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把真正住房困难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保证政府保障房政策落地生根。
(五)建立整改台账和责任追究制度,巩固安居工程成果
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为保障性住房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规范建设程序,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做到整改到位一个,政府督查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加强审计整改检查,对整改措施不得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巩固安居工程成果。
总而言之,各级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积极采取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等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各地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等方式,有效满足不同层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保障房政策的公平性。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序运营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建设分配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科学谋划,完善保障房建设的联审联批机制,对待遇享受人员实施动态监控和稽核,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把真正住房困难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保障房政策落地生根。
(作者单位:河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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