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信息化校园建设长效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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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信息化建设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经之路,尤其是在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建设中,高职院校必须发挥信息化优势,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校企合作的深度持续发展。由此,文章在论述信息化建设必要性的同时,对建设信息化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有效路径进行分析,探讨发展模式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關键词]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信息化建设;长效机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13. 090
[中图分类号] G6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13- 0221- 03
0 引 言
在教育部的统一统领下,信息化高职院校的建立,必须以网络通信技术作为核心的推动力量,在形成校企合作平台的同时,减少合作过程中的不必要的消耗水平。通过合理优化校企合作项目的内容,实现高校与企业的可持续性合作发展,为实现校企合作的长效发展,应重点关注:在建立稳定化机制的过程中,突出专业知识体系与企业实践要求的高度衔接与深度融合。为此,高职院校必须重视信息化校园的重要性水平,在强调时代发展的同时,将信息化思维引导到合作运营的内容中。
1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建设信息化校园的必要性
校企合作模式中的信息化校园建设,是保证合作长效发展的必要途径。从国家整体战略化的角度出发,发展信息化校园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革命性影响作用,必须在加强信息体系建设的同时,将教育信息整合到整体国家发展的战略环境中,从而实现资源的整体性调配与管理,保证运行过程中执行机制的先进性与实用性。
从高职院校自身的发展角度分析,执行信息化建设,是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尤其作为实践性较强的高职院校,为了提升自身的知识转化率,必须在进行校企合作的教育改革中,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教育资源的社会化对接[1]。通过统一化平台的构建,将学校的教育环境、教学资源、科研活动作为具体的成本投入项目,通过网络化的技术条件,引导学习者在IT网络校园环境中,增加自身的视域空间,以更加职业化的眼光,对自身发展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设计。在自主化的私人学习空间中更好地捕获教学信息与企业材料,提高学习内容的灵活性与针对性。
另外,站在高校教育成本的经济角度,也务必开展信息化校园的建设。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下,资金投入无法完全满足教育活动中的实际需求,高职院校的现有资金条件无法实现长效性的投入。因此,必须在强化信息建设的基本前提下,保证高校对资金消耗的投入[2]。信息化校园建设中,虽需要一定条件下的成本投入,然而在应用条件上,却可以达到长期使用的效果。所以,高职院校必须在信息化建设中,突出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力度,通过网络自主化发展优势条件,将各级各类校企合作信息整理在网络平台中,从而有效地缩减长效合作中的持续性投入。通过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与规范,就可实现对平台发展的管理与控制,进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与建设水平的效果,并在不断的循环使用与阶段性更新升级中突出其应用水平。
2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建立信息化校园的有效路径
2.1 校企合作下的长效性机制
2.1.1 深入沟通下的思想共识
思想的引导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必须在构建信息化的校企合作中,重点强调思想内容的一致性,并在保证意识统一的基本前提下,实现教育活动的全面升级,进而更好地完成教育环境创设。校企合作的发展模式,本身就是国家对于教育事业改革升级而提出的战略性方针,不仅在人才教育活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同时也是推进人才与知识转化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构建信息化校企合作平台的工作中,必须在合作双方中,对工作内容中的思想内容进行统一,在深刻理解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有效地提升工作执行中的同步性。发挥国家战略政策引导作用的同时,尽可能优化管理工作中的协调性水平,使深入且有效的沟通内容,成为保证整体发展的基本条件,为校企合作的长效发展注入稳定的思想基础动力。
2.1.2 经济导向中的互利共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无论是高职院校还是企业单位,都是环境中的利益主体,在合作与发展过程中,目的导向可以作为方向,但也必须兼顾经济合作内容的合理性,以此维护合作经济基础的稳定性。
为了实现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必须在建设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工作中,重点关注双方的利润回报率水平,并在协调发展思想的引导下,尽可能地保证回报率的平衡性。在合作中,运营商与高职院校,并不是完全的利益共同体,在进行交叉式合作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合作博弈关系。以此,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必须对利益点与内容进行充分的协调,通过平衡发展的关系,使双方在利润分配问题上表现出更加清晰的提点,从而保证合作项目的稳定性水平。
平衡利益收支的过程中,无论是高职院校还是运营商,都必须将网络信息平台的持续发展作为核心目标与方向,在加强建设的同时,尽可能地提升网络的服务空间,在丰富平台内容的同时,加深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使用者创造良好的应用条件,并以此提升网络平台空间的应用价值,实现自身的持续性发展。简而言之,就是在保证平台创造价值不断提升的基础上,实现收益的增长,而并不是在固定的收益条件下,不断获取更多的份额。以此不仅实现了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平衡,也能兼顾的发挥网络平台的实用价值与社会属性。
2.1.3 责任导向中的明确分工 合作模式的长效性发展,必须在保证基本利润空间的前提下,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与地位,在清晰的制度内容引导下,使管理章程尽可能完善,以此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
执行制度保障的约束条件,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其一,划定责权范围。在设计并执行制度管理规范的过程中,必须明确企业与高校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关系,并在法律合同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全面、清晰的说明。以此,将法律条文作为有效的保障手段,通过强制性的措施落实管理规定。其二,控制机制内容。在合作项目管理与控制中,必须形成完整的控制机制,通过对高校与企业的行为约束,在技术、人员、管理、运维、收益、发展等内容中,提高执行细节中的控制水平,从而使合作发展变得更加顺畅、高效。其三,道德行为约束。在合作中,双方都务必要注重自身的道德形象塑造,在重视自身行为道德内容的同时,顾忌对方的合作伙伴地位,并在执行长久化合作发展中,将道德约束作为自身管理的重要指标。
2.1.4 政府策略下的全面统领
政策管理项目,是双方务必遵守的内容。为了实现校企合作的突破,必须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保证自身对于法律的适应性条件,并在技术与政策层面,充分遵守国家的管理规定[6]。同时,在合理利用政策引导项目的同时,搭建合作平台,形成积极的合作空间,使运营商能更加主动地投入网络空间的创建中,从而实现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条件在网络平台中的适用性条件,提高合作内容的黏性,在政策内容的全面统领下,完成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创建。
2.2 保障长效机制的有效方法
2.2.1 组织机构的完善
高校在進行信息化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在内部设置专业化的部门,通过信息管理中心的统筹与规划,在项目调研、模式选择、内容管理、合作沟通等关键控制点,发挥出组织机构的管理优势地位,从而更专业地完成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并履行在合作项目中的责任与地位。
例如,高效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必须在进行网络管理的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在保证双方利润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对执行中的行为模式进行管理,通过贯彻执行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对合作协议内容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从而保证执行项目始终维持在可控的空间环境范围。以此防止过度市场化对教育工作核心内容的影响,并减少平台在使用中出现的不合理问题,优化平台的适用度。
2.2.2 制度文件的规范
高职院校也必须针对合作项目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对自身行为进行管理与约束。同时,还需在合作项目中,针对网络建设的要求与规定,设计具体的执行计划与策略。尤其在差异化的服务内容上,必须针对不同的流程方案与关键性的控制要点进行管理,从而发挥制度文件的规范性价值,保证校园网的良好运营状态。
例如,在对文件中的利益性问题进行说明的内容上,必须兼顾双方的利润空间,在保证营运合法性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保密协议,以此促进项目执行效果的合理推进,并保证合作内容的有效落实。
2.2.3 优惠政策的引领
校企合作中的网络化建设条件,不能在执行中仅依靠高校与企业之间的自我约束与合作管理,必须在内容与方法上,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明确的政策说明,并在执行合作项目时,更好地发挥出监督机制与管理作用,从而有效的引导企业与高校建立更加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
为此,政府部门必须从两个方向出发。首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效地整合地方教育与企业资源,在统筹管理的工作中,更加有效地进行系统管理,从而使合作流程与内容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其次,在政策法规的引导上,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部分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将更多优质企业引导到教育合作的项目中,从而在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同时,提高人才转化与科技升级,进而带动区域环境中的发展条件。
3 总 结
只有不断顺应时代要求的模式才能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才能更好地发展内容优势,并通过对校企合作模式的支撑,维护信息化的价值作用。长效化的校企合作模式必须在思想的引导下,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并在细化分工的过程中,保证政府策略的统领地位,以此才能更加优势地体现出信息化在组织架构、制度文件、政策内容管理中的优势,真正实现校企合作在信息化建设中的长效化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黄淑敏,张婷,张立志.构建校企合作新平台 拓展创新创业教育新空间[J].科技风,2018(32):69,78.
[2]费云利,马守艳.“互联网+校内工厂”校企合作模式可行性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21):100-101.
[3]刘君.“互联网+”背景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的可行性调查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8):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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