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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自主创办产教融合型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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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进入新世纪以来,常州旅游商贸高职校积极响应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自主创办了产教融合型企业,主要用于旅游和商贸类学生的教学实训。经过四年的磨炼,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用。通过学校自主创办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也大大提高了学校会计专业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本文通过产教融合型企业会计账务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该类型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的新思考。
   关键词:产教融合;自主;账务处理
   一、自主创办产教融合型企业背景
  常州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办学定位“专注现代服务业、培养国际化人才”,学校主要培养旅游商贸类学生,学校针对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供给矛盾,自主创办了常州旅商常青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藤”公司),主要为旅游商贸专业类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训岗位,为学生走向真实工作岗位提供锻炼的机会。“常青藤”公司是典型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公司按照《公司法》开展营运,公司自负盈亏,公司是由学校出资50万元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公司相关账务处理按照《会计法》执行。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由学校会计专业教师和学生作为挂职锻炼岗位和实训岗位进行安排。
  二、自主创办产教融合型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适应政策调整的滞后性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财政、金融、税务等相关政策会不断完善和调整,但会计账务处理上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以下以我国增值税的发展过程和相关账务处理调整为例。
  1.增值税的变革引发的会计实践调整
  (1)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试点开征阶段(1979年—1993年)—逐步确立阶段(1994年—2003年)—转型改革阶段(2004年—2011年)—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2016年)—深化改革阶段(2017年—现在)。
  (2)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四次调整
  第一次调整:依据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规定,2014 年起7 月1 日起,将6%、4%和3%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第二次调整:依据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率从四档变为三档,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
  第三次调整:财税[2018]32号 规定,2018 年5 月1 日起,增值税下调1 个百分比。增值税的三档税率由17%、11%和6%调整为16%、10%和6%。
  第四次调整: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3)相关账务处理的滞后性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调整,一般会影响到调整前后月份的账务处理,实际账务处理上均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二)学校教师知识的陈旧性
  1.个人所得税的变革引发的会计实践调整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2.计缴方式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先预扣预缴后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教师知识的陈旧
  学校教师知识与会计行业政策的变化通常有一定的时间差,课堂上教师传授给学生的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会计账务处理知识,往往不能做到与时俱进。
  (三)教师课堂教学的传统性
  当下传統的会计专业教师仍停留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财务知识的传授上,教师强调的主要是会计账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流程,实际上已经远远不符合目前的会计新时代和新形势。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形成,在智慧会计、共享会计和网络会计下已经完全由财务软件自动形成,这种会计信息化的发展与教师传统课堂存在的矛盾已经非常显现,传统的教师课堂教学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地步。
  三、自主创办产教融合型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的新思考
  (一)及时适应政策的调整
  增值税2019年4月1日进行了一次调整,相关的会计课堂教学也应根据新政进行调整。以“常青藤”公司4月开具的发票为例。由于4月1号税率的调整,如果“常青藤”公司在4月仍然需要开具16%的发票,在 4月1—18号报3月增值税时就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表内的“未开具发票金额”栏内填写需开具的销售额及销项(应纳)税额。“常青藤”公司在2019年4月10日开了两张票,一张是常州市第A中学3月份最后两天(由于三中分公司周六、周日取不到确切营业额单据造成)营业额10510.60元;一张是常州市第F中学4月份零星购买切片面包140个,含税单价1.2元和冰露矿泉水70瓶,含税单价0.7元,合计金额217元。第一张发票因为属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6%税率补开发票,所以仍用16%的旧税率。第二张发票属于4月1号以后的应税行为应按照新税率13%开具,相关账务处理也应分别依据16%和13%的发票进行处理。有关发票和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二)及时更新会计专业知识
  会计专业知识一直与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关联,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过程中,会计人员、会计教师必须具备这种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以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为例。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以一次性扣除。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在2016年5月—2019年3月,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为适应这一政策的调整,会计相关账务处理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及时适应会计信息化的需要
  前面已述,随着智慧会计、网络会计等会计信息化的到来,会计核算工具或手段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会计教师的课堂必须跟上信息化时代的需要。教师在当下的课堂中更多关注的是会计核算数据如何形成?数据如何使用?将数据的分析应用作为会计课堂教学的需要。以“常青藤”公司进项税额的抵扣为例。过去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去税务局现场验票机验票认证,也可以购买验票扫描仪自行在单位验票认证,但现在一般纳税人可采用“网络勾选”认证,大大减轻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教学内容又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之,常州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自主创办了产教融合型“常青藤”公司,可以让财经类学生得到较好的培养和锻炼,也可以让会计专业教师获得最新的会计政策,让学生学到最新的会计专业知识,避免学生或教师仍然停留在过去传统的知识体系里。
  参考文献:
  [1]程平,施先旺,尹赤.基于业财一体化的销售活动大会计研究[J].财会月刊,2017,(28):3-10.
  [2]宋荣兴,张雪雁.“大智移云”背景下会计如何应对发展困境[J].财会研究,2018,(12):27-31.
  [3]曹翠珍,王富坤.大智移云背景下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问题探究[J].时代金融,2017,(26):218-219.
  作者简介:
  吴菊香(1980-),女,江苏省常州市人,硕士。研究方向:会计学教育、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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