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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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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金融规模的壮大有着重要意义,已经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活动之一,但目前其在我国的发展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更好地发展资产支持证券,我们应该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SPV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组合成一个资产池,并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现在已经变成当前全球金融市场中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了。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发起人要根据自身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自己拥有的资产进行清理重组,把这些资产组合成一个资产池。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资产组合,是基于大数定律,虽然我们不能预测资产池中每笔单项贷款的收益,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对现金流组合整体进行预测,且资产的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资产的风险,即资产证券化是对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使整体受益的过程;接下来,发起人将资产池“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SPV),SPV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以购买的资产组合的可预期现金流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再用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支付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以此作为其转移资产的对价,然后再用受让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设立SPV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实现对发起人的“破产隔离”,减少证券投资者受到发起人发生破产而带来的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1.满足供需,降低融资成本。我国有大量的可证券化资产,这些资产如果被证券化可以帮助原始债权人提升资产负债的管理能力,使资金不再闲置,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为其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由此获取更多收益。也可以壮大我国金融市场规模,同时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提供了机遇。
  2.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选择。在我国当前银行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大量的闲置资金迫切寻求盈利和安全并存的投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因其“破产隔离”的特质,无疑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选择,而且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组合一般都包含多种风险与利益分配模式,期限上也各有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喜好,加以选择,这样既有利于其提高收益率,也能帮助投资者分散风险,丰富理财渠道。
  3.提供商业机会,壮大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专业领域,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包括负责发行与承销的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化过程使上述各方可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设计、评价、承销的过程中,获取可观而稳定的服务收入,特别的,对于投行来说,自身的壮大,也是为应对将来国际投行全面进入中国本土所面临的挑战做准备。
  4.有助于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改革。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各个参与者均与发行的证券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因这些市场机制所产生的自发性监督力量,对于金融监管起到很大的作用。并且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很容易的变现,在金融机构经营不善时,金融当局也可以比较容易的维持必要的流动性。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状
  
  我国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丹洲小区以800亩土地作为标的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此后,2005年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试点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信贷支持证券(ABS)。同年12月,建行的 “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也为规范资产证券化运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长远看,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因为一方面,我国目前有大量的可证券化资产,包括银行贷款、基础设施应收账款等,而另一方面,现在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居民需要寻找新的投资途径,机构投资者也需要扩展新的投资渠道,因此,资产证券化就成了理想的选择。
  
  四、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尝试,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障碍,我们必须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全力推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展。
  1.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定还相当缺乏,我国应该制定相应的资产证券化法规和条例,明确哪些主体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可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和发行条件等,并且完善相应的财务监督、风险控制、会计、税收等制度安排。
  2.设立信托模式的特设机构(SPV)。SPV的运作,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我们应特别注意:SPV必须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以避免关联交易;SPV设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规范证券化运作,也可以降低成本;SPV有义务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状况,必要时宣布证券发行违约并采取保护投资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须是不具有破产资格的机构,以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要求。现在各国的SPV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有限合伙和信托组织形式。公司制在我国现有公司法体制下有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包括注册资本、信息披露等,而有限合伙又不能真正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目前,信托在我国有着财产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完全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的本质要求――破产隔离,因此构建信托模式的SPV是最为适宜的。
  3.加强金融监管,强大专业人才队伍。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的实现需要很多机构的共同协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建设一个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提高运作过程的透明度,巩固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担保市场,培养具备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职业素养的人才。
  4.大力扶持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推动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为其投资提供制度保障,并且有效沟通资产支持证券的供需,才能最大程度的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聂艳辉:资产证券化的机理及理论研究.金融经济,2006.18
  [2]黄芬平:资产证券化中有关SPV设立的若干问题研究.金融经济,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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