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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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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有助于其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商業银行未来发展的趋势和重大机遇。通过文献研究发现,学术界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必要性、可行性、制约因素、发展路径四个方面,当前对制约因素和发展路径的研究较多,但提出的可操作性建议较少,缺乏对业务创新具体形式的研究。在我国逐步放宽对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限制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研究的热点。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研究进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9)05-0112-06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investment banking by commercial banks helps to reduce leverage, reduce costs and make up for deficiencies,which is the trend and major opportunity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Through the study of literature, the research of investment banking in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mainly focuses on the necessity, feasibility, constraints and development path. At present, scholars have studied more about the constraints and development paths, but few effective suggestions have been put forward, and scholars lack the research on the specific forms of business innovation. Under the circumstance that China gradually relaxed on the commercial banks to develop investment banking, it will become a research hotspot that commercial banks how to develop investment banking business to reduce leverage, reduce cost and make up for lack in the future.
  Keywords: Commercial Banks; Investment Banking; Research Progress; Structural Reform of Supply Side
   [作者简介]张志鹏(1995-),男,山东莒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保险。
   我国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投资银行主要以证券公司的形态出现,但商业银行也可以开展部分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重组与并购和资产管理三大块。受分业经营的限制,商业银行目前无法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但是投行业务的其他两个方面,商业银行却可以涉足[1]。我国当前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业银行应以此为契机,通过投资银行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这既符合当前国内改革的需求,也符合金融行业未来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一、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演进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我国银证分离、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该法排除了我国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可能性。同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控股成立国内首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开启了我国商业银行成立控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先河。
  1997年9月,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以资本为纽带,实现企业改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这给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带来了发展契机。
  2000年10月,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00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开办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该文件允许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是我国央行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进行代理证券业务。同年12月,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意味着我国将逐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国内商业银行经营压力进一步增大。
  2002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不断开拓,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进入新阶段。同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将正式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同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组建成立投资银行部。同年8月,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的近三千个网点认购封闭式基金。第二年初,建设银行又把中间业务部和产品研发部合并成立投资银行部。
  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意味着商业银行原则上可以有条件地从事证券业务。   2016年4月21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突破了《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能直接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的规定。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性研究
  (一)经济形式变化的客观需求
  1.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要求
  林燕娜(1998)在总结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合业经营体制将成为各国金融业的主导体制,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正是顺应这一潮流的理性选择,同时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境内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竞争要求[2]。鲁敏、叶春华(2003)认为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金融全球化和“入世”所要求构建的开放型金融体制的客观要求,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目前可以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并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和具备运作现实性的前提下,不断促进业务创新,是实现这种“平衡过渡”的重要步骤[3]。郑君国(2010)认为当前人民币升值预期以及国内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高位运行,继续刺激国外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涌入,可能造成资产价格的膨胀,发展投行业务是积极应对外部经济金融形势的必然选择[4]。
  2.国内经济改革的要求
  林燕娜(1998)认为我国处在结构大调整、企业大重组的现代改革之中,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在为企业改组出谋划策的同时也可获得可观利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2]。鲁敏、叶春华(2003)认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有助于增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提高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3]。赵进(2006)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资本市场改革措施的相继推出,使大型优质企业对商业银行的金融需求以原来的结算、贷款等银行信贷为主逐渐向融资安排、企业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投资银行业务需求转变,当前阶段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是满足优质客户市场需求变化的需要[5]。康明(2017)认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商业银行应当适时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来的时代机遇,及时实施战略转型,加大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力度,商业银行也只有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能实现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6]。
  (二)商业银行谋求发展的客观需要
  黄华继(1999)认为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利息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大,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国有商业银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源泉。国有商业银行只有通过为企业提供融资、购并等投行业务才能促进企业有效的资本运营,盘活现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存量、优化增量[7]。张金梅、张鹏(2004)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扩展货币资本的交易范围,使货币资本集中到银行手中,这使得国有商业银行能在降低交易费用、节约货币及其他资源的同时扩大业务范围,促进银行规模经济效益的提高[8]。袁宏泉,赵燕(2007)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入,银行业的脱媒效应开始显现[9]。脱媒效应显现意味着贷款业务增长速度将会逐步下降,商业银行有必要通过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来增加赢利点。郑君国(2010)认为,随着金融市场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外资金融机构将会更多地涌入国内市场。我国施行分业经营,商业银行收入结构单一,这使其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有利于丰富银行的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4]。王利亚(2014)认为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如债券承销、银团贷款等,具有“零资本消耗”和“低资本消耗”的特点,不仅可以为客户拓展融资渠道,而且能有效节约银行资本的使用,提升资本回报水平,有效缓解银行信贷资源约束[10]。
  从诸位学者的研究来看,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十分有必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改革继续深化,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多数外资银行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拥有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这使得我国银行业竞争加剧。国际形势、国内经济发展和银行自身发展都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拓展业务形式、增加盈利来源、提高自身竞争力,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顺应时代经济形势变化、谋求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目前国际金融市场间联系更加密切、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动、商业银行尤其是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仍然相对薄弱的境况下,继续推进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创新其运营模式仍然十分必要。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
  (一)政策法规方面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林燕娜(1998)认为我国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排除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直接、间接从事股票业务的可能。但是,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开展国债、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或在境外购并、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张金梅、张鹏(2004)提到,从2000年10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允许商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开办代理证券、财务顾问、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基金托管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等投资银行业务,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的政策环境日趋宽松[8]。康明(2017)提到银监会发布文件,通过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增加科创企业金融供给总量,优化金融供给结构,探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发展[6]。
  (二)宏觀环境具备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良好条件
  林燕娜(1998)认为,近年来我国货币市场发育较快,票据市场、短期债券市场的建立和规范运作,商业汇票承兑和国内信用证的启用,为商业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与此同时,资本市场也得到稳步发展,尤其是股票市场和产权市场的发展。前者为商业银行涉足投资银行“公司重组”、“代人理财”等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后者使商业银行的债权性投资得到了保障。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为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开发提供了巨大的空间[2]。张金梅、张鹏(2004)认为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改组将为财务顾问业务带来大量潜在的业务机会。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将推动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发展。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将为银团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带来大量机遇。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与货币市场的对接为商业银行开发更多的投资银行业务品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8]。   (三)我国商业银行具有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优势条件
  陈舜(1998)认为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计算机网络键全,同时有广泛的业务网点,其信息灵敏、人才集中、资金清算系统先进等优势能够助力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11]。鲁敏、叶春华(2003)认为,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有着广泛而坚实的客户基础,广大企业客户有着长期紧密的业务往来关系和有效的沟通渠道,再加上商业银行资金、政府关系、范围经济等方面的优势,都为其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奠定了基础[3]。赵进(2006)认为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优势在于客户资源丰富,与优质客户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掌握大量丰富的信息。同时可以把投行业务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相结合,提供综合服务。商业银行机构网络多、覆盖面广,资金实力雄厚,与政府部门建立了良好关系等条件为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便利[5]。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在我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仍有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空间。尽管早在20世纪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但并没有限制其从事财务顾问等业务。近年来,我国对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条件越来越宽松,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不同类型的投資银行业务。21世纪初期,我国加入WTO、国有经济改革等条件形成了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有利环境,当前,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样是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的有利条件。商业银行应把握住时代机遇,充分利用自身资金雄厚、客户优质、营业网点广泛、硬件设施完善、有可供培养的人力储备等优势,积极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充分借助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改善自身盈利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制约因素研究
  (一)法规政策与行政监管的限制
  黄华继(1999)认为与投资银行业务本身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完善,对于什么是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的进入标准、业务规范、违纪违章的制裁等均无明确规定,造成了投资银行业务空间狭窄、业务规范程度差、业务标准不统一、不系统,国有商业银行在操作上很难把握。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活动中掺杂着一些行政色彩,减少了国有商业银行可操作的投资银行业务范围和空间[7]。王晓堃(2007)认为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银行只能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承销、风险投资等业务仍不能办理,极大地限制了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开展[12]。郑君国(2010)提到,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现行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公司,但目前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公司缺乏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制约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盈利范围、不良资产处置平台的搭建以及不良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此外,国有股权处置方面存在相对滞后的限制性法规,也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商业银行发展兼并重组等业务的步伐[4]。郭树华、曲海斌(2016)认为金融政策的闭塞性和局限性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主要包括:混业经营限制、业务模式限制、产品创新限制、投融资限制、佣金未完全放开等方面[13]。
  (二)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度低
  潘石、陈曦(2008)认为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这些高风险的业务并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也意味着投资银行业务必将携带着其他资本市场的风险进入商业银行[14]。郑君国(2010)认为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较低,交易工具单一,市场缺乏流动性和透明度。我国资本市场偏小的总体规模,股票市场为主体的严重畸形的市场结构,监管轻创新的市场管理体系对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形成极大障碍[4]。
  (三)商业银行自身条件不过硬
  王晓堃(2007)认为在实际运行中,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缺位,这种产权结构模式无法形成银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导致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内控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发展技术含量较高的投行业务有较大的风险[12]。潘石、陈曦(2008)认为业务的交叉融合也为综合银行利用内部信息侵占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机会。一旦投资银行业务与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银行客户利益由此受损,并可能威胁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安全。同时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可能存在操作风险,管理层缺乏管理相关业务的经验,加之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具有内生性、复杂性、隐蔽性、关联性的特点,更增加了管控操作风险的难度[14]。郭树华、曲海斌(2016)认为我国投资银行产品较单一,很多投资银行产品是模仿国外产品而来,缺乏有效的产品创新能力[13]。
  (四)缺乏投资银行业务专业人才
  黄华继(1999)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客户基础、业务水准以及实际操作经验上,尚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员工的综合素质培养,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目前,商业银行尤其缺乏精通资本营运的高级人才,这使得其在开拓投资银行业务领域方面能力有限[7]。王晓堃(2007)认为商业银行现有业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完全胜任投行业务的开展[12]。郭树华、曲海斌(2016)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在专业人才储备、专业知识积累和专业能力培养方面还略显不足[13]。
  我国要推进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快速发展,还需破除一些障碍。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并没有完全放开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如开展证券承销等投资银行核心业务尚存在困难,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单独成立载体等。制度和政策的障碍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突破性发展。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年限短,成熟度相对较低,商业银行自身缺乏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风险管控和业务管理的经验,投资银行专业人才较为缺乏等因素,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五、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研究
  (一)国家法规与行政监督层面   王晓堃(2007)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制订法律法规方面的经验,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废止与未来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取消对混业经营的严格限制,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联合经营。尽快完善《投资基金法》,扩大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空间,拓宽其资金运用渠道,提高其国际竞争力[12]。潘石、陈曦(2008)认为在目前既定的单一监管前提下,首先要融入功能监管要素,在一定程度上按业务性质来确定监管边界,尽快完善功能监管的相关制度,加强各个监管机构相互协作。其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管应注重动态性,随时关注银行的风险状态,及时提示,重在预防[14]。于洋(2014)认为应首先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其监管主体。其次,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管协作。再次,对商业银行内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15]。
  (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层面
  鲁敏、叶春华(2003)认为各商业银行有必要按市场导向重新考虑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建立独立的专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组织机构。他们认为商业银行要建立授权制度,按照品种、风险程度高低、金额大小、操作程度难易等标准来界定相应权限,定分支行经营种类与额度。同时,建立科学的、完整的投资银行业务考核指标体系和建立科学的考评和激励机制。潘石、陈曦(2008)主张在不同的业务性质部门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控制或隔离不同部门之间的资金、人员和信息上的流动,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的发生。同时他们还提出要完善风险内控体系,严格内部资金管理,控制内部关联交易[14]。陈柳(2013)应建立有别于传统信贷业务的投行业务配套贷款的风险容忍度,以此为基础审查决策与投行业务相关的授信。同理适用于以金融资产为标的产品的承销发行业务[16]。陈佳、牛海(2016)认为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严谨合规的投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确立适应性风险容忍度,审查决策与投行业务的相关授信,加强定期识别、控制和管理内部外部风险,健全投行业务的风险准备金和风控基金制度,规范投行业务最后贷款人制度。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强化通过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和对冲机制来防范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17]。
  (三)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层面
  尹毅飞(2004)认为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应重点为高端客户提供增值性财富管理服务,提供政府财务顾问,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同时开展与贷款等债务融资业务相协调的投资银行业务[18]。袁宏泉、赵燕(2007)认为商业银行在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层面应重点发展企业短期融资券承销平台、银团贷款平台、资产管理业务平台、并购业务平台、与外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平台、房地产金融平台、股权投资平台[9]。姜海军、惠晓峰(2008)认为商业银行可以整合银行和非银行金融资源为企业客户提供跨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综合解决方案,为大企业客户提供包括融资业务但不限于融资业务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初步形成财务顾问加多元化融资的业务模式,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平台,逐步形成以多元化融资为核心的综合服务模式[19]。邵一华(2015)认为商业银行应依托传统商行业务,找准产品创新点,推动类信贷投行业务稳健发展。同时发挥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债券投资方面的优势,做大做强债券创设和债券承销业务[20]。
  (四)人才储备层面
  黄华继(1999)认为人才培养首先必须经常性地开展业内交流活动,同行间相互研讨,积累经验;其次,通过分批分次集中培训,提高全行员工对该类业务的认识和实际操作水平,规范业务发展;再次,各行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派人员赴国外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或投资银行进修学习;最后,还可聘请国外专家来做顾问、提供指导,或由外国专家来直接操作,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提供智力支持[7]。张金梅、张鹏(2004)认为要完善人才引进机制,重点吸引具有现代金融理论知识、懂得国际金融惯例且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从而为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奠定坚实基础[8]。潘石、陈曦(2008)认为应组建高水平投资银行专家团队,对于优秀的投资银行人员,要借鉴国外先进投资银行和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经验,真正实现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机制。同时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培训,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避免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捆绑销售,并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14]。
  要推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首先要有计划地放宽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制度限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擴大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类型。商业银行自身应做好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准备,如创新员工激励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等。同时商业银行要注重培养一批精通投资银行业务、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组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精锐团队,立足于当下可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积累经验和客户资源,逐步推动银行盈利结构的转型升级。
  六、总结与评述
  学术界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必要性、可行性、制约因素和发展建议四个方面,但不同时期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20世纪末,我国开始施行严格分业经营,同时产业结构大调整,学术界对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可行性和必要性方面。21世纪初,随着我国加入WTO,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成立投资银行业务部,研究的热点逐渐转向了必要性为主,制约因素为辅的状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趋成熟,学术界更多的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的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尽管学术界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由来已久,但仍有部分方面研究不足。在法律制度层面,极少有对构建完善的投资银行业务法律体系的研究;在商业银行具体投资银行业务层面提出的可操作性建议较少,缺乏对业务创新具体形式的研究。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研究的热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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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顾晓滨 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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