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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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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教育部的推动之下,中国的“现代学徒制”在不断积极发展之中,我校于2017年获批成为教育部第二批试点高职院校,在两年的试点专业建设过程中我们不断遇到困难,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职业教育
  自2014年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19号])中提出要“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之后,各高职院校加快发展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建设。从2017年获批教育部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院校以来,在两年的建设期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果,同时也面临问题,需要不断思考并找出解决方案。以下是我们在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以及不断与合作企业反复沟通中获得的一点经验。
  一、培养的学徒实习生的流动性使得企业在学徒制教育教学中有所保留
  我们在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过程中,先后与两家企业签订深度合作协议,共同培养人才。在与企业的沟通过程中,企业对于现代学徒制联合培养模式的顾虑在于企业在投入了大量的人才培养成本之后,毕业生不愿意与培养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这使得企业在进行了投资之后无法获得收益,也是在学徒制试点专业中,最困难的部分。
  在和合作企业沟通之后,企业在学徒制培养过程中需要投入成本包括学徒学生的实习工资;为学生购买的基本保险和一些福利;集中培训和学习需要投入的资本;以及因为需要指导学生而影响企业指导师傅形成的机会成本。在6个月的企业实习期间企业投入的成本在粗略估算后最低为每人3万元,而在此期间,学徒几乎没有办法独立承担工作,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二、学徒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使得学校顾虑重重
  学生的安全问题是学校在学徒校外学习和实习中最为重视的问题,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脱离校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困难增加,学校在校期间学生安全管理责任从家庭转移到学校,在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学生安全管理部分转移到企业,对于企业而言增加了企业责任和培养成本。同时也经常出现学生向学校隐瞒自行脱离实习企业事实的行为,增加了学生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
  三、学生对理想工作的向往和实际实习工作的差距导致学生流动性大
  在建设学徒制试点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学生的流动性极大,变换工作单位非常频繁。这种不确定性又导致了企业不愿意投入培养,在与学生交流中我们发现,学生频繁更换工作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学习实习过程中与其理想中的工作存在差异。
  很多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情况比较良好的学生会对将来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和收入有较高预期,但是实际上在企业学习工作过程中,学生一般觉得工作内容单调、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收入少。只能勉强维持生存或者不够维持生存。企业在雇佣学徒工作的时候,因为担忧他们很快会主动离开企业,不但在培训投入上谨慎,在工作内容上也不会安排难度较大的工作。学徒实习生在企业中的位置更加接近于不需要技能的短期临时工,而不是预备的正式员工。企业谨慎态度有其原因,但是也促使了学生产生换工作的念头。使得学徒实习工作徒有其表,而距离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目标甚远。
  四、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建议
  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解决企业在培养过程中成本和收益不对等的问题,从学生、學校以及企业角度都必须付出努力。尽管在2014年之后,教育部多次发布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建设工作意见,就现代学徒制的建设重要意义、要求、内涵和保障机制提供指导意见,但是不同地区和行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没有成熟的模式模仿,需要与行业部门企业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就指出,对于健全企业参与制度中提到,“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收税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但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在执行具体执行条款的制定和实施上还需要时间,目前只针对为实习生购买保险有一定税收优惠措施,实际上无法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中来,除了政府优惠措施,部分学校以学生,企业,学校多方分摊的方式来支持学徒实习生培养,具体有学校建立专项经费支持,学生通过签订协议分摊一部分的方式来解决培养成本的问题,但是这种作法并没有相关文件支持,处在试探阶段。
  合作企业曾经向学校建议要求,对于现代学徒制联合培养的学生在毕业后为企业服务的时间和工作量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将企业实习工作经历列入到学校的培养方案中作为必修课程,或者在一开始挑选学徒学生时就签订培养后定向就业协议。但是从培养学校角度上考虑,在学生的实习和就业问题上,又必须尊重学生的自主权,而无法对学生的就业进行强制性规定,使得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常常无法深入。若在学徒制培养过程中,由学校为企业培养成本买单,也存在经费不足的困难。
  在实际中,经过考虑,也许我们可以在不违法政策,保障学生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参考师范生的做法,与企业学徒签订协议保留学徒生毕业后自由选择就业企业的权利,若学徒生选择在其他企业就业,则向培养企业支付培养费用;若学徒生毕业后选择在培养企业继续工作,则无需支付培养费用。可能对解决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中的所产生的费用和成本问题。当然,现代学徒制中学生“具有合法的企业员工身份,不但享受企业员工的待遇,还必须接受企业的管理”只有通过健全完善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等根本性保障、真正实现学徒的双重身份,才能让企业、学校、学生在建立共同育人的时候,能够明确责权,没有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赵鹏飞、陈秀虎,《“现代学徒制”的实践与思考》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2期
  [2] 《行业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研究》 兰小云  华东师范大学 硕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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