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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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飞速进展,国内企业参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由于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同于普通公司制企业,无论从会计核算还是财务管控都不能简单套用以往的模式,本文将针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财务管控
一、企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式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义
私募股权基金简称PE,指专门从事私人企业(非上市公司)或者可能进行私人化的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准股权)投资的封闭型私募集合投资工具。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兼并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非公开发行、权益型投资、流动性低、投资期限长、透明度低、提供增值服务、退出渠道多元化等特征。
私募股权基金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由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具有设立程序简洁便利,具有高效集中的管理优势、灵活的激励机制和资本制度等收优势,使其成为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投资者的首选。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就是一种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少量出资担任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责任,全面负责企业的运营和决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投入资金,不负责企业运营事务,但保有对企业运营的监督权利,双方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享收益,基金管理人(GP)同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二)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
根据企业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时是否主导,可以将投资的方式分为主动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根据业务布局,作为发起人引入投资者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导基金的募、投、管、退全流程,一般在基金LP和基金管理公司GP中均有出资,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里中拥有席位。在筹备期间编撰基金募集说明书,进行产业论证并筛选符合投资要求的高质量投资标的,寻找合格投资者,形成基金的投资方案并完成相关注册登记事宜;在投资阶段,对基金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控制项目的投出;主导基金的各项会议并完成相关事项的决策;控制基金的退出节奏及收益分配等。
2.參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作为投资人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仅在基金LP中出资,或基金LP和GP中均有出资但未参与基金的决策,对基金无重大影响,通过获取最终分配获利。参与基金的目的主要是作为财务投资人获取基金中股权投资的增值收益。
二、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
(一)准则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运用在有限合伙企业后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什么。
2.明确知道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并及时根据相关活动制定相应的对策。
3.有限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其本省是否具备指导该企业相关活动的能力。
4.合伙人是否通过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后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从中获得相应的可变回报。
5.合伙人的能力是否跟有限合伙企业的要求有着高度的吻合度。
6.合伙人是否可以较好的处理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
(二)会计核算
结合会计准则中控制三要素,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分析。由于投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核心的业务活动,因此作为对投资拥有最终决策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该企业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根据该基金的决策机制确认核算方式。
1.若企业能够单方面主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会计准则应将该基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若企业在该基金决策机构占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且其他方无一票否决权,一般认为企业对基金拥有控制权,应将基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若《合伙协议》中约定企业为劣后级受益人,在基金遭受损失时,其财产用于优先级受益人的补偿或优先级受益人仅取得固定比例的分红时,一般认为企业对可变回报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回报承担的风险超过了起持股比例,一般认为对基金拥有控制权;若企业在基金设立时对其投资范围进行了限定,仅可投资于发起人设定的范围内,即使在投委会中未过半数,也应综合判断可对基金进行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
2.若企业无法单方面主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但能够对其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认定为对该项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应对其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当企业对基金投资后,在基金的投委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中拥有席位时,通过判断无法对该基金实施控制,且可获取可变回报,通常认为企业对该基金进行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如《合伙协议》中约定投资决策所议事项需全体委员一致通过。
3.若企业无法单方面主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且不能对其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应将该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企业投资后,其他方对该项投资有回购或转让,且保证企业可获得固定收益,即使企业在投委会等决策机构中有席位,也不判定对该项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应该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以取得的分红确认收益。
三、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管控
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后,应根据对基金的控制程度对基金进行分类管控:
(一)发起基金
针对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企业的控制力相对较强,可主导基金的全流程,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财务管控:
1.实行财务人员外派
对于公司可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财务集中或外派财务人员对基金进行财务管控。基金不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发起设立企业对基金的财务进行管理,参照企业的财务流程,优点是企业可完全控制基金的财务活动,缺点是随着基金业务拓展及财务工作复杂程度增加,无法满足基金发展的需求;企业向基金外派财务人员,其人事关系、绩效考核和薪酬福利均在企业,财务人员定期向企业财务负责人汇报,使得企业能够全方位掌控基金的财务。
2.建立财务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针对已投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评价体系,包括投资指标、收益指标、利润指标等。投资指标包括实际出资占年度计划比值、特定领域投资总额占比等;收益指标包括公允价值增长额、项目内部收益率、现金分红等;利润指标主要指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根据基金的投资目的,对指标进行赋权后考核评价。
(二)参与的基金
针对企业参与的基金,由于多数对该基金没有重大影响,对基金的财务管控力度不足,主要包括定期查阅财务报告、开展财务尽调等,对基金的运行情况、项目收益率进行对比分析,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在项目退出后督促基金及时分红。
四、结束语
总之,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能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产业发展。企业无论是主动发起还是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都需要依据《合伙协议》等对其进行实质性判断,并不断完善财务管控手段,降低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江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建议[J].新金融世界,2017-1,28-31.
[2]赵娜.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越性[D].中国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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