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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主体群的界定及分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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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篇文章以研究我国目前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的系统分析入手,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深化研究深度,进一步探讨政府在地方的绩效考核制度的划分主体的分类。即可划分为信息来源主体、组织考核核查主体、应用结果主体的新型的地方政府考核制度思路。并且通过深化研究考核制度改革思路,最后给出了“权利分化,集团办公”、“遵纪守法,严防擦边球”、“分工明确,界限分明”的绩效考核制度改革意见。
  关键词:地方政府;改革;考核制度
  地方政府对下属官员的绩效考核制度一直是党中央巡视的重点,更是地方政府各级部门能否高效办公、廉洁办公的关键。为了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明确地方政府责任范围、优化地方政府办公效率,地方政府考核制度必须从大局着想由细处入手,政绩怎么考核、由谁考核、考核什么内容等问题都十分关键,面对这些焦点问题若不能做完全处理就会对地方政府的行政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本文通过研究论证,针对考核问题中的“考核方责任制”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核心探究
  目前阶段,国内外对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制度的研究探讨进度大致相同。且都不约而同的将问题的核心归纳为三个点:一是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环境分析,理论内容以考核的客观环境为重点,研究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中的基本模式、考核动机、考核目标以及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的测评方法和指标理论体系等。二是研究考核的具体方法和理论数据间的相互连接关系。通过指标数据间是否存在连接以及正反馈和负反馈的划分归类探究出数据间的关系以及考核所用的最佳理论方式方法,如企业中很常见的平衡积分卡方式以及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权变模型等。三是对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的考核对象的研究,我国在这一研究领域获得了较大的成就,例如吴建南(2004)和王锦远(2004)的研究小组得出的观点求同存异,认为我国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和考核水准不同的根本原因是价值导向的偏差造成的,且政府绩效考核机关缺乏权利和立法权以及社会影响力,间接造成了地方政府考核的控制性较弱和地域性不平衡的缺点。
  目前现有的考核方式方法理论普遍存在针对性不强的缺点,解决问题的实际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都较差。从目前整理的相关研究文献分析得出,对于地方政府考核制度的研究探讨应该集中在“考核内容”,“考核的方法”和“考核的对象”上。而目前的学术界对于最后一点的研究较为浅显尚且有很大的進步空间。因此,本文在分析探讨前人的理论的通知,对地方政府考核制度中的“考核对象”这一关键性问题进行解构重构的理论探究。
  二、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现状
  在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现状分析中发现,几次党中央的政治制度改革一直是重点针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问题的。其中对于考核者的选取问题尤为关注,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上级政府视察考核制度到现在的社会考察——人民和媒体还有党政府机关三方合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考察方法,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即当前的地方政府考核制度大多针对的失职渎职贪腐现象,即只能“治病”而不能治“未病”。究其原因大抵在于,目前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还是由中央上级统一协调各级向下传达,这种考核方法虽然效率高、可操作性强,但却同样有弊端。
  即主观意识对地方政府考核结果影响较大,上级领导全权审查下级地方党政机关干部的政绩,其态度在审核进程中起决定性作用,个人的喜好和情感倾向会不自主的影响审核结果。久而久之就会出现地方政府派系林立办公效率底下和官员贪腐人民苦不堪言的可能性。此外由于上级领导对于地方政府的考核,考核所用的具体的数据指标一般经由地方政府自觉提供。因此,出于幸存者偏差,地方政府很可能不顾党中央的法令上报虚假数据,影响上级政府机关领导们的判断。
  同时地方政府绩效审核的指标单一,不能科学的反映政府的办公能力。例如十余年前省市乡镇各级机关以“GDP”(国民生产总值)论英雄的时代,GDP并不能完全反映地方政府的办公能力,因此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必须科学全面。
  三、考核对象的多元主体设计
  为了能够精确的估测地方政府的政绩,完善评价指标优化审核结构将是必要的调整措施。本文将评估对象的主体分为三个大类别,分别是信息源主体、考核实施主体、绩效指标应用主体。考核机制中的信息源主体务必保证考核信息的广度和可信度,尽量杜绝地方自主上交考核数据,而是需要在人民大众和上级党政机关的监督下建立一个信息采集部门,进而为外部监督者提供实时可信的考核数据。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实施主体则是务必明确考核机关对地方政府考核指标的全盘统筹控制,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核算政府办公的合法界限。绩效指标应用主体的研究重点则是在于考核的实际意义的拓展,政府绩效考核不光是与防贪腐渎职有关也要借此完善一个合理的奖惩制度,考核的结果要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配合不同的应用环境进行实施。
  四、结束语:
  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问题目前仍有完善的价值和空间。考核主体的组织结构的不科学所带来的弊端,需要我们从考核的对象和考核施与对象的监督问题入手,多元化考核的组织架构使得考核的漏洞消失。并且结合文章将地方政府考核制度的改革以“权利分化,集团办公”、“遵纪守法,严防擦边球”、“分工明确,界限分明”的绩效考核制度改革意见为主,最后实现将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合理化和有效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范永茂.重塑公众主体地位: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之主体构建问题[J].中国行政管理. 2012(07)
  [2] 吴建南,庄秋爽. “自下而上”评价政府绩效探索:“公民评议政府”的得失分析[J]. 理论与改革. 2004(05)
  [3] 王锦远,孔令德.政府绩效评价之误区[J].中国行政管理. 2004(02)
  [4] 程广鑫,姜媛.公民参与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成效、问题与改进[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1)
  [5] 张岩鸿.论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差异化设计[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7(02)
  [6] 张岩鸿.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系统反思与未来进路[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7(01)
  作者简介:
  吴佳琪(1986.1-),女;汉族;籍贯:辽宁沈阳人;2017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公共管理;研究方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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