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诚信缺失问题及策略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 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扩大了多种经济形式的用工主体,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因此,社会上也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资纠纷逐渐增多,这也随之增加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而在这些案件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着劳资纠纷的处理,有损社会正义和公平。故此,本文联系笔者工作实际,着重论述了劳动争议仲裁中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及应对策略,以减少此类问题的出现。
关键词 劳动者 劳资纠纷 诚信缺失
一、前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关系作为社会基本关系之一,也发生了一定改变。并且,在诸多因素(企业管理失范、劳动关系利益化等)的影响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出现了更多的利益冲突,进而使得劳资纠纷愈加频繁。这就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采用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纠纷,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然而,在劳动纠纷的实际处理中,时常发生一些失信现象,如虚假诉讼、毁灭证据、虚假陈述。这类现象既严重干扰了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劳资纠纷,又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故此,如何减少、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劳动争议仲裁中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劳动争议仲裁中出现的不诚信行为,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的诚信缺失
首先,劳动者的诚信缺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入职环节造假。为达到某些公司的应聘条件,部分员工会选择采用假专业证书、假学历,或是隐瞒婚史等方式,获得入职机会。第二,损毁、假签、不签、骗取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一些劳动者通过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达到一定期限后,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就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或是通过公司审查漏洞找人代签,后续又不承认有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为达到索要双倍工资的目的,一些人会对公司保存的劳动合同原件采用骗取、盗取、损毁等方式。大量法律实践发现,一些专门利用上述手段索要双倍工资的人员,在近些年来不算少见。第三,通过挂靠来不当获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并且,当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判断依据就是企业是否为员工繳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代表就建立有劳动关系。如今,某些城市把房地产限购政策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相关联,使得许多人想在公司“挂靠”缴纳社会保险费。[1]比如,为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某些无业女职工会找熟人公司挂靠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两者关系出现破裂,个别挂靠者就会向公司追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劳动报酬等,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挂靠记录都是不利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的诚信缺失
用人单位的诚信缺失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否认劳动关系。在一些工伤案件中,一些企业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不规范、不缴纳社会保险或是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况。在劳动者受伤之后,职工无法拿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甚至部分用人单位会直接否认劳动者是自己的员工,致使劳动者不能申请工伤,从而在申请工伤认定前,陷入长时间的劳动关系确认的“一裁两审”。第二,恶意逃避责任。在大量法律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组建多家关联公司,由这些公司与劳动者轮流进行劳动合同签订,若和劳动者出现纠纷,其就让没有清偿能力的空壳公司应诉,以逃避法律责任。第三,恶意诉讼拖延时间。部分用人单位在仲裁委使用法律裁决事实情况的时候,为了不履行应尽义务,拖延时间,在仲裁之后就会提起诉讼,走完一审走二审,二审也走完后就选择申请省高院再审。另外,一些单位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更改办公住址、注册名称等,致使诉讼主体没有依据,进而导致重新诉讼。
三、规制劳动争议案件中诚信缺失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维权理念的树立,促进诚信维权
首先,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要以诚信为本,树立正确的维权理念,把诚信交易理念融入维权过程中,树立诚信仲裁和诉讼意识,能够守信与重信。其次,律师自身要具有正确的代理理念,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能够严格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切不可为了胜诉就不顾职业道德,陈述和举例都应尊重事实。并且,要将自身在诚信诉讼、仲裁中的作用有效发挥出来,注意保持独立。此外,对于一些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和证据,在与当事人进行接触的时候,应有意识引导当事人诚信实施诉讼行为,注意良好沟通。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填补制度漏洞
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围绕劳动法不断优化、改进自身的用人制度,确定制度上无问题存在,最大限度地防止日后出现劳资纠纷。另一方面,立法部门要加快诚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通过相关处罚制度的制定,来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并对仲裁失信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予以明确。
(三)严惩失信人员,保证诚信仲裁、诉讼
司法部门、法院、检察院、行政部门、公安等针对目前虚假诉讼数量多、危害大且查处难的情况,要加强协调沟通,通过良好合作,共同查处和防范虚假诉讼,建立起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动工作机制。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仲裁部门发现可能是虚假诉讼的案件,或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要移送相关线索给公安机关,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后,再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针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指使和参与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仲裁机构要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由其负责惩处这种不端行为。
四、结语
诚信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也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唯有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始终坚持诚信,才能够使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从而推动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迈入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为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
[1] 徐潇璐.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J].法制博览,2018(33):124-12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50563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