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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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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已成为公司最重要的内部管理体系之一,但是在实行该制度时还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受到大股东的侵犯,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以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企业发展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新公司法;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完善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股份公司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在市场上,多数的公司都是以股份制的方式成立和存在的,股份公司,就是由股东出资来进行成立的一个经济实体,没有股东,就不能说是股份公司。众多的中小股东就像是公司的一个个基石,他们的权益如果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会对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造成一个非常消极的负面作用。所以,公司法就必须是可以切实有效地维护保障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要强有力地制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甚至是牺牲中小股东权益来达到不正当利益的事情发生,以此来保障股份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
  股东平等的原则是一个股份公司应当坚守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股东平等就是说,公司在股东资格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上,应该按照各个股东所持有的那部分股份的数量和性质来给予一个平等的待遇,不可以因为股东所持股份所占比例来差别对待。所以股东平等原则也就包括了“一股一表决权”这样的一个股份平等的具体标准,也包括了不允许客观上缺乏合理平等的一般标准。我们所说的股东平等,不是说对所有股东都要赋予同等的待遇,而是说要禁止客观上缺乏公平公正合理的对待。所以《公司法》就必须充分的尊重贯彻“资本多数决定”这样的一个规则,既要承认确保大股东在公司事务上的决定权和法律地位,也要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在公司中的权益和地位,给予他们法律上的正当权利,严禁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欺压,这也是民主性公司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对中小股东特殊关注的需要
  中小股东在公司所处的位置,可以说是相对大股东来讲,弱势了一些。法律的基本功能的其中一项就是对于弱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维护正义和公平。在公司的经营者,大股东的地位明显是高过中小股东的,而中小股东的股份分散,权力薄弱,在和公司大股东之间的经济实力和公司表决权中,都存在了巨大的差异,中小股东对公司的信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能力偏弱,正常也由于各种原因,会导致他们不能够很好的行使他们自身的股东权力。不难看出,中小股东是难以有力有效的监管约束公司的经营和大股东的行为的。这也导致公司经常就沦为了经营者和大股东谋取私利的一个工具和手段。所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就是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护,因为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不利地位,法律也会对他保持一种倾斜态度。对中小股东这样的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也是符合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根本理念。
  二、公司法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路径
  (一)引入选举企业代理人的累计投票制
  所谓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的一种投票方式,当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经理时拥有的股份总数等于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董事或是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投一个人,也可以投多个人,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由投票总数最多的担任。这样,可以防止一些股东选举对自己有利的董事或是监事,有效实现股东权益均衡,这种投票制度为中小股东参与企业的决策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可以使中小股东在企业更加有话语权。一股一票、同股同权虽然在股份形式上实现了股东权益的平等,但是由于股东所持股数的不同引发的地位不平等问题没有真正解决。通过赋予股东累积投票权,加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可以真正实现股东之间的地位平等。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当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选举的方式可以根据《企业章程》中所规定或是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对董事会制度加以完善
  对董事会制度加以完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必须要明确董事对企业的责任,《公司法》里必须明确界定董事的职责,当董事在企业运营期间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重大问题时,应该要求董事补偿企业损失。其次,应该明确董事对股东的责任。关于这方面,可以参考日本所颁布的《商法》中的一些制度,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股东有证据证明董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错误,对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对股东进行赔偿,股东有权让董事支付赔偿金。
  (三)对监事会制度加以完善
  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出发点,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对监事会制度加以完善,目前,我国股东大会的权力范围持续下降,而董事的权利范围却在稳步上升,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充分行使监督职能,换句话说,一个强大的监督体系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结束语:
  简而言之,虽然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投资资金小,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他们在企业中地位和作用。新《公司法》扩大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权,退出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做出了完善,使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有效地捍卫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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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卞洪伟.浅议《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9(1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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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石宇珺.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J].中國集体经济,2018(06):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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