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领导干部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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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介绍了领导干部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现状,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得到县级领导干部在森林资源方面的职责分工和权力,最后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离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县级领导干部;森林资源审计;离任审计
一、引言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森林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自然资源共同组成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
县级领导部门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最核心岗位,承担着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审批权、争议处置权,专项经费监督审查权以及森林保护、森林利用管理、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等管理职责。为了更好地审查县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森林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有必要对相关理论问题加以研究。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国内已经成为了一个研究热点,如顾奋玲等(2017)以县级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分析了其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探索责任界定及评价标准,并通过案例进行审计实践。申稳稳等(2017)选取自然资源中的矿产资源为研究对象,提出了矿产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钱水祥等(2016)提出县级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要重点关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情况。
从上述研究现状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已经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展开了许多研究,并且形成了一些基本理论和框架,但研究并不够深入。而且目前对领导干部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研究文献并不多,特别是涉及到县级一级的领导干部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文在借鉴前人的经验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得到县级领导干部拥有的森林资源权力和职责分工,并据此研究提出了离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三、县级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权力和责任的界定
根据县级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权力运行情况,可以准确把握审计评价的重点,所以最重要的就是明确县级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权力运行情况。不同等级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所拥有的权力及其职责分工大小和范围不同,自然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要对县级领导干部任期内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进行审计考核以界定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首先应该对县级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职责分工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拥有的权力和职责分工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县级人民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分工
1.森林資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审批权
县级人民政府拥有的是与森林资源相关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审批权限,又因为森林资源归属方包括国有和个人所有,所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资源详细记录,并向拥有该森林资源的国有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确认归属权和使用权限。此外,当涉及到国有的重点森林资源,应当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执行审批权,并告知县级人民政府。
2.森林资源的争议处置权
县级人民政府拥有的是与森林资源相关的争议处置权,当有关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发生在集体或企业之间,县级人民政府或更高层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行使争议处置权;当该争议发生在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集体或企业之间,可以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行使争议处置权。
3.负有森林专项经费监督、编制森林采伐限额职责
对于国家下拨的森林专项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对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评价森林专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本地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确定年采伐量的最高值,并上报到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分工
1.森林资源监管权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拥有管理当地森林资源的权力,对森林资源的采伐、种植等行使监管权,包括对森林资源使用权进行审核以及发放采伐许可证,确保本地区的森林资源得到合理使用且采伐量未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
2.负有森林资源清查、森林保护等职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对本地区森林资源定期清查,并记录在案,掌握森林资源的增减变化情况;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场等单位制定森林经营计划,建立护林组织和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
四、县级领导干部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点内容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县级人民政府拥有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审批权、争议处置权,承担着森林专项经费监督、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等职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拥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权、林业工作主管权力、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的审核等权力,并负有清查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等职责。因此,依据县级领导干部拥有的权力和职责分工确定了审计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森林资源资产政策的执行情况
主要审计本地区森林资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审计对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审批情况以及争议处置情况,当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审批出现问题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询问原因并追责,当森林资源的采伐出现问题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询问原因并追责,所以只有界定清楚各自权限和责任,离任审计才可以开展下去进而产生很好的效果。
(二)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管情况及其效益
审计本地区森林资源资产数量异常变化情况,当本地区森林资源资产数量减少时,分析减少的原因,特别是重点关注存在超过采伐量的最高值的情况,确定领导干部是否未有效履行其对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的责任。此外,在对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时,可以从其创造的效益出发,分析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具体可以分为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包括减少贫困,森林增值,优化产业结构等,生态效益包括大气污染减少,温室气体减少等。 (三)森林资源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审查上级下发的森林资源专项资金是否全部纳入森林资源预算当中,不存在未足额纳入情况;森林资源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计划及时划拨到下级单位,确保下级单位有足够资金保障;审查资金是否專款专用,不存在擅自挪用或贪污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等行为;审查森林资源专项资金收付的合理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舞弊现象。
五、结语
由于关于县级领导干部的森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缺乏经验,还缺乏统一的、合理的、有效的审计内容和评价体系,因此本文在总结前人经验的情况下,结合县级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拥有的权力和职责分工提出了其关于森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最后可以根据审计结果来对县级领导干部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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