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执行贷款新规 严防贷款“二次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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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东廷
摘要:贷款的“二次搬家”就是借款人没有将贷款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而是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取得的贷款投入到资金流通市场中去,从而牟取利差,新形成了一批“以贷养贷”的“食利”者,从而形成了贷款的“二次搬家”。
关键词:贷款制度 “以贷养贷” “二次搬家”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0-198-01
一、贷款“二次搬家”的宏观背景
在经济形势复杂的状况下,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亦然显得扑朔迷离。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连续10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从2010年1月12日开始,在这轮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过程中,央行实行了差别调整,即大型银行上调了12次,共调高6个百分点,达到21.5%中小型银行上调了9次,共调高4.5个百分点,达到18%;而农村信用社只调至15.5%。
由于存款准备金的上调,使得各家银行头寸吃紧,基本上达到了无款可贷的地步。然而央行存款准备金率的差别调整,才使得在其它银行紧贷的时候而农村信用社头寸宽松,使农村信用社支农有了富余的资金支撑,在各家银行贷款收紧的形势下,农村信用社仍然向企业和农户大量投放贷款。正因如此,便滋生了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二次搬家”,这给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贷款“二次搬家”的根源与危害
就目前情况下,贷款的“二次搬家”的根源是借款人“有款可搬”。其款项来源不外乎有三个方面:一是信用社超借款人资金营运能力发放贷款,使借款人资金“富余”而“寻租”。二是借款人贷款周转到期后仍然占用,资金的实际周转已经完成,但其仍然完全不归还或部分不归还贷款,形成“短借长用”。三是向个人发放无明确用途的贷款,或假借名贷款。
造成以上三种状况的原因还在于信用社本身,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信用社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而形成的“抵押偏好症”。也正是这种“抵押偏好”,让信用社自身也放松了对借款的资金需求测算,注重于第二还款来源(第三方抵押),而忽略了第一还款来源。二是贷款营销观念的强化,信用社为了争取更大的营利,当然要加大贷款投放,就信用社本身而言,由于资金富余,为谋求收益,被动投放大于主动投放,大部分贷款投放都是迫于任务压力。
贷款“二次搬家”会搬到哪里去呢?现在,贷款“二次搬家”还有一个美丽的外衣,那就是“理财”,是一种完完整整的“投机”行为。这就明白贷款被搬到哪里去了:一是挪给需要资金而贷不到款的企业或个人;二是投入到投资担保公司牟取高利;三是再投入到银行中去。不管投到哪里,其目的都是为了牟取高利。前两个去向都好理解,也容易接受,第三种情形好象是有点玄乎,其实了解目前资金市场内幕的人就不觉得这是在“空想”,它确实就是事实,不过多是些“短期应急行为”。
贷款“二次搬家”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不管是贷款“二次搬家”搬到哪里,最根本的风险就是资金链条的断裂。挪用给企业或个人的资金,无疑会推高生产成本,伴随着生产成本的增加,生产就会越来越困难,本来是“短借”的资金,将会形成“长用”,最后是无力偿还。投入于投资担保公司的资金,亦然面临着此类问题。不管是链条在哪里断裂,最终的买单人还是信用社。
三、贷款“二次搬家”的风险防控
“合规是安全之本,违规是风险之源。”那么,我们农村信用社应该如何来防范贷款“二次搬家”呢?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守规合法经营。“三个法一个指引”等贷款新规就是最好最有效的防范贷款“二次搬家”风险的手段。
首先,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贷款新规的学习。积极配合“合规执行年”活动,组织信贷业务人员专项集中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贷款新规的进一步理解,提高合规守法经营意识。强化信贷人员的合规经营理念,进而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结合实际,多策并举,稳步推进新规执行。目前,农村信用社主要贷款种类就是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农户个人贷款。因此,能够认真执行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办法,就能很好地防范“贷款二次搬家”的风险。农村信用社应该结合自身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出执行贷款新规的细则,重新梳理贷款流程,完善贷款管理制度。从贷款的调查到风险评价,从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到贷款的发放支付,必须从严把关,严格执行贷款新规。
第三,提高水平,科技支撑,严防贷款操作风险。在贷款新规的执行过程中,需要有业务水平较高的信贷人员,同时又要有科技支撑。比如贷款的面谈面签、资金需求量的测算、信用等级的评价等,都离不开高水平的员工和科技的支撑。操作风险已经成为现在农村信用社的主要风险之一,其带来的损失日趋上升,已经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第四,加强民众教育,规范担保公司业务,畅通企业融资渠道。政府和银行都有责任对民众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做好窗口宣传引导工作,对于那些挪用资金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进一步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使其守规合法经营,从而降低社会资金风险。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企业筹资困难的时期,政府及银行应该为企业出谋划策,畅通融资渠道,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总之,认真贯彻执行贷款新规有利于信用社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信用社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是防止“贷款二次搬家”的有效手段。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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