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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理:公司治理的延伸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国强

  网络组织是一个概括性、前瞻性的概念,又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它的表现形式由来已久,新模式不断出现。网络组织概念外延的演进、网络组织的衍生机理,反映了网络组织作为一个复杂、开放系统的环境适应性与动态演化特征。
  网络组织不断发展,是整个外在环境各种因素和企业内在动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在外界各种因素中,社会、经济和技术三种因素起到了主导作用,构成了网络组织形成的三个基本平台:社会平台、经济平台和技术平台,由此让网络组织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
  
  最初的重点:协调与“控制”
  
  网络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活动过程,具有活动的多维性和要素的多样性。它可以定义为:以治理目标为导向、治理结构为框架、治理机制为核心、治理模式为路径、治理绩效为结果的复杂运作系统。网络治理是对网络组织的治理,治理行为的主体是合作诸结点,客体是网络组织这一新型组织形态,治理过程是具有自组织特性的自我治理。
  根据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对49家战略联盟追踪调查的结果,有1/3的战略联盟因未达到合伙人预期的目的而失败。由于构成网络合作关系的各实体单位的管理可能来自于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公司文化,在建立之初,它们之间很可能存在不同的目标和预期,因此协调与“控制”就成为网络治理成功的关键。但在这里,协调各种冲突网络组织要比单个公司更为困难,因为后者完全可以用上级命令结束内部争议,而前者只能提交给有关实体各方的最高管理人员,依靠不断沟通和相互协商来解决。
  当然,伙伴之间应该对网络组织的任务及性质制定明确的协议,规定清楚网络组织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为成立后的规范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避免日后产生误解和歧义。根据东芝公司和其他公司的经验,在网络建立的开始,各方的责任、义务、权利都应该明确地加以界定,经过仔细审订、精心雕琢的网络协议可以大大减少潜在冲突的发生。但实际上,多数网络组织并不是靠股权等法律机制来维系的。这是因为考虑到未来的不确定性,伙伴是否能书写一份可以防止出现投机主义的契约很值得怀疑。从理论上讲,人们完全可以书写一份包含所有条款并定期进行调整的契约。但由于需要标明的各种可能的偶然事件的清单太长,事实上几乎不可能书写一份十分完备的契约。
  
  善治根本:治理机制
  
  由于网络组织本身的复杂性、环境的复杂性和网络组织治理所涉及环节的多样性,网络组织的治理远不是通过少数几个环节或子系统所能解决的问题,它涉及到治理的环境、边界、目标、结构、模式、机制与绩效等多个方面,而且各个方面密切联系、交互影响,因而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也需要系统性创新。环节与要素的多样性以及相互关系的复杂性并不排除我们抓住主要矛盾,并对其中最关键的内容进行研究。那么,网络组织治理最关键的要素是什么?我们认为治理机制是网络组织治理的核心,这与斯托克的观点基本一致。
  在层级组织与市场中,治理机制都居于核心地位,介于市场与层级之间的网络组织是否也同样如此?回答是肯定的。许多企业盲目联合构建网络化协作关系,结果由于治理机制的缺位造成网络崩溃的事例也屡见不鲜,这与国企改革历史如出一辙。斯卡姆总结的联盟企业11个失败原因中就有5个与机制直接相关。系统辩证论认为,经济组织乃至社会组织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治理机制,机制到位就会给组织的有序运作创造条件。网络组织作为具有社会特征的经济组织也不例外,治理机制为协同效应的充分发挥奠定基础,共同治理的无效率问题也随之而得以解决。网络组织能否成功运作,关键在于其治理机制能否保证合作各方有强大的动机不去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而谋取私利,能否保证合作成员同步互动且有序高效协作。
  根据不完全统计,涉及到网络组织的具体机制多达20多个,而且具有明显的重叠与交叉。由于网络组织及其治理的复杂性,其有效治理的机制确实不是少数几个所能解决的问题,多个机制联合发挥作用才能保证网络组织得到“善治”。但是,网络组织的治理机制研究不能泛化,不可无所不包,只有在相对条件下对其基本机制的研究才有意义,也只有在有限的范围之内才能深化。
  为此,可以将治理机制分为两类,即信任、声誉、联合制裁、合作文化等属于行为规范方面的宏观机制,学习创新、激励约束、利益分配、决策协调等属于运行规则方面的微观机制。据此我们构建出网络组织治理机制的体系。其中,信任机制不仅是网络组织的形成机制,而且也是网络组织治理的基础。声誉在密切联系的合作关系中是一种专用性投入,快捷的信息传播使合作各方更加注重自己及合作伙伴的声誉。联合制裁及其变形规则的博弈机理的存在,形成了一种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威慑。合作文化有助于规范合作者的行为和促进合作创新。学习创新是网络组织治理的灵魂,也是优势互补和协同发展的前提。决策协调实现了基于知识的分散决策与网络构架下的有效协调的均衡。公平有效的分配机制是网络组织存续与发展的基本保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古训同样适用于网络合作,行为往往发生在一定的规则框架内,规则框架为决策与行为提供了指导和合法性,为参与者对过往行为的评价提供了理性基础。协同原理的普适性与协同效应的客观存在性是不容质疑的,但协同效应的大小在现实中却有天壤之别,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实现协同效应的方式方法上的差异或协同效应产生机制上的不同,在这一意义上,网络治理机制就是协调效应的产生机制,只有建立合理的治理机制才能产生功能耦合和长期的整体竞争优势。
  因而,正确有效的行为规范与运行规则方面的机制制约与推动着关系的建立、互动合作行为的产生与协同效应的获得,为充分挖掘蕴藏在结点之间的潜在价值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提供了基本保证。
  可见,治理机制成为企业网络化互动合作的制度基础,从而使网络治理落脚到关系、互动与协同的治理逻辑之上,为网络组织的有序运作提供了一个关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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