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涉税业务的几个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周玲玲
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大力投入,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近年来高等教育的不断扩招使得高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形式日趋多元化,高校各种收入规模越来越大,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得高校涉税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由于高校以前一直都是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很少涉及到税务处理方面的问题,领导和财务人员对高校涉税方面的问题一直都很模糊,因此很多高校无意中发生了偷漏税行为,导致不仅补交应缴未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使高校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高校应重视涉税方面的问题,促进高校事业健康发展。
一、当前高校涉税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高校纳税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一些高校领导认为高校不是纳税主体,不需要纳税,更谈不上主动申报。高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一般对预算会计核算较为熟悉,对税法和涉税业务如何处理却知之甚少,有些高校甚至因此发生了偷漏税款事实,情节严重的还承担了法律责任;(2)发票管理乱。高校在发票的使用上既有税务机关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税务发票,也有财政主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有的高校还以自制的行业收据作为发票开具使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相当混乱;(3)对于工资表内的发放项目,高校基本能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做到代扣代缴,但是其他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应纳税所得,并未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另一方面,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些高校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如专家学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在很多高校都有外籍教师来华长期任教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代扣代缴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些高校财务人员对涉外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不是很清楚,以为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为外教合理避税。殊不知这些外教在回到他们的国家后,他们国家的税务部门还要对他们进行国内外收入应纳税额的汇算清缴工作,如果外教在我国取得的收入没有缴税就不能进行税收抵免,也就是说这些外教还必须为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向他们国家缴税。结果是我国流失了应收税款,外教也没有少缴税款,税款白白流入到外教的国家。俗话说“肥水不流外人田”,外教的个人所得税款一定要正确及时地代扣代缴;(4)高校因工程施工、银行贷款、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签订合同时,或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各类租赁、承包、服务、培训合同时,没有计算缴纳印花税;(5)房屋对外出租是高校弥补经费不足、改善职工福利的重要途径。收取租金时,高校没有开具税务发票,而是开具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偷逃了相关税费;(6)高校认为事业单位不需要缴纳车船税,高校属于免征车船税的范围;(7)高校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只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8)高校将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用来抵债或销售发生增值不知道要缴纳增值税;(9)有经营收入的高校直接用会计利润(经营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知道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利润(经营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高校涉税业务问题的解决建议
(1)提高领导干部对高校涉税业务管理重要性认识。高校高层领导干部的态度对做好整个高校涉税业务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强化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并积极组织力量进行纳税辅导,使高校领导和财会人员掌握好相关税收政策,强化纳税意识。聘请税务部门对高校进行纳税鉴定,提高纳税意识。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高校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税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定期对高校财务涉税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办税人员管理制度,大力提高高校财务人员涉税业务水平。形成一种高校领导带头学习税法,财务涉税人员正确执行税法的良好氛围。
(2)应明确高校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的范围,加强票据管理。税收收入是指应纳税收入,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一个概念。高等学校非税收入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学费、高等学校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四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高校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高校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必须改变原有的收费模式,实行票款分离的办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票据管理,清理收费项目,建立健全高校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制度。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票据是高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保障收入及时、完整、足额实现并上缴财政;有助于从制度和管理上扭转随意占压、挪用财政性资金的现象;有利于遏制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加强票据管理,首先要做好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核销”等环节的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完善的票据领购、核销手续;严格执行有关的票据管理规定,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跟踪每一张票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加强票据管理力度,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网络化、科学化、规范化。高校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票证不统一,财政收据、自制收据、税务发票混用。要规范高校涉税业务问题,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于非税收入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税收收入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税务管理。高校应定期聘请税务机关相关人员讲解税务发票知识和最近发生的涉税案件,抽查有关会计凭证、收据、发票进行现场说法,高校财务人员应认真听讲并积极配合检查,努力提高自身涉税业务水平。
(3)高校应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高校除了工资表中发放的项目还有其他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加班费、监考费、阅卷费、劳务费、稿费、奖金以及实物等应纳税所得,应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聘用外聘人员时首先要让他们填写基本信息表,然后复印他们的身份证,为以后代扣代缴税款做好准备工作。高校教职工年所得12万元以上或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选择一地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应根据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这两个判定标准将外教划分为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我国税法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高校应重视印花税的纳税问题。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并在印花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花销即完成纳税义务。因工程施工、银行贷款、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签订合同时,或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各类租赁、承包、服务、培训、产权转移书据等合同时,均应按合同所载金额及相关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此外,如果高校有单独核算的经营收入,则其设置的“其他营业账簿”和取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按5元/件贴花计税,计入相关支出科目。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税基很大,税法规定印花税是轻税重罚的税目,因此高校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5)高校应正确计算和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纳税款。高校房产出租的会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高校将房产用于出租后,房产的使用性质已由“自用”变为“经营用”并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相关税费。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高校出租房产时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另外,高校将房产出租,还须按地方政府规定缴纳“非转经”占用费。一些高校由于地处沿街或闹市,将一楼门面房对外出租;一些单位添置新的办公用房,将原有的办公场所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时,均应开具税务发票,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相关税费。有些单位临时租用高校的会议室举行会议,租用操场开运动会高校通常会收取场地使用费。收取场地使用费时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而应开具税务发票,同样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相关税费。
(6)高校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种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有公车免税条款,在新条例中,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以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车,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7)高校处置不动产应正确计算并缴纳税款。高校因各种原因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除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高校处置不需用的不动产时,除了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和印花税外,只要取得增值性收入就必须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8)高校将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用来抵债或销售发生增值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02]29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不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高校应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经营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经营收入的高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以高校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具有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较为复杂、量能负担、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征收等特点。有经营收入的高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经营利润)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由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经营支出与纳税扣除的界定存在着较大差异,而不少财务人员不知道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时要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这一规定,从而导致高校少缴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出现。因此高校财务人员应积极学习税法知识,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经营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结束语
高校领导和财务处人员一定要在思想上重视涉税业务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和检查,遇到涉税业务问题认真积极解决。高校在涉税业务处理上除会计部门自身严格把关外,还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凭证、账簿、报表等实行定期审计,将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予以内部遏制。同时通过外部审计监督体系,处理违规活动,提高涉税业务水平,以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入库和高校自身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蒋欣.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2009;4
[2]刘金杰.关于高校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7;8
[3]倪炎班. 应关注高校在税收方面存在的几大误区[J].财政监督,2009
[4]连世温.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思索[J].中国税务网,2006;9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508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