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卓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课税公平、富有弹性、不易重复征税的特点。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还兼备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职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例如起征点偏低,税率偏高,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赡养老人、抚育小孩等其他因素。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个人所得税对分配的调节功能,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式势在必行。笔者试从改变税制模式、合理优化税率、完善税收征管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以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改该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我国实行分类制课税模式,把应税所得分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共十一类所得,分项按照规定的扣除方式及相应的税率进行课税。在分类制课税模式下,对所得先进行按类划分,再按照各类别中不同的税率课征相应的税款。当今个人收入形式存在多元化、复杂化的现况和不断变化的趋势,十一类所得的划分显得过于简单,实际操作中存在难以定性收入分类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个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分类制中,对工薪和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使用较高的累进税,分别为5%~45%九级超额累进税和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等非勤劳所得使用20%比例税。从总体上来讲,这样的税率结构对依靠勤劳所得部分税赋过高,而对于资本性财产所得税赋则相对较低,难以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收入类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变相促使纳税人为达到多次扣除费用的目的而分解收入,实际中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现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模式已经限制了个税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和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对课征模式重新审视和选择。
  目前世界绝大部分国家所普遍采用的课税模式是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这也是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趋势。基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在一定时期内有必要适当鼓励资本形成的国情,同时也要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宜采用综合课税模式。我国居民纳税意识不强,税务部门征管水平有限,在实行综合征收中可以借鉴分类征收的一些具体做法。例如在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先按一定比例对各项收入先课征税款,实行源泉征收和分期预缴,年末再根据纳税人的全年全部所得额,按以年计征的扣除额和累进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总额。已实行源泉征收和分期预缴的税额与按年综合计算的纳税人年度的最终应纳税总额进行比较,实行多退少补。这种综合征收方式可以保持源泉扣缴的优点,确保税款及时均匀入库,同时可以减轻年底集中缴纳给纳税人带来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也可以减轻税务部门在年底集中征收的工作量;此外,这种综合方式也便于利用我国分类征收时所积累的各种经验、技术、信息等资源,有助于个税课征模式顺利实现由分类制向综合制的转变。
  二、合理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三种,即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及个体户所得)和20%的比例税率。税率设计上的不统一是由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所决定的。
  笔者认为应按照国际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科学合理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具体可通过简化和调整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拉开税率档次,合理确定税率来实现。
  由于我国个人收入水平较低,部分税率并无实用价值。工薪阶层的收入扣除2000元后只有少部分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部分人中的绝大部分也只适用5%~15%的前档税率,第6~9级税率基本上不发生作用,税率的有效性偏低。笔者认为税率的合理优化应该重点放在税率累进制度上,可以通过改进现行所得税税率来减轻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笔者建议在高收入层面应该高税收,低收入低税收,而在中等收入那部分税收应降下来。可以将现在的九级累进所得税率适当简化,比如把5000元―4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统一实行10%的税率。这样既能简化征管,也有利于提高税率的有效性。这个范围涵盖了大多数的中等收入阶层。低税率政策有利于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工作与消费积极性,也有利于形成更大规模的中等收入阶层。统一实行较低的税率与国际惯例相符,对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有促进作用。此外,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同样是勤劳所得,只对工薪所得实行差别课税,有违赋税公平的原则,也与国际惯例不相符。笔者建议将各种劳务性所得合并,与工薪所得一起按超额累进税率课征税款。通过合理优化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既能够起到平衡税负的作用又能对高收入起到调节作用,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最终实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
  
  三、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形成纳税光荣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应该积极推行双重申报制度,即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制度,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纳税编码,建立纳税人申报档案。随着信息电子化的普及应用,可以实现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户籍、教育等个人家庭信息的联网制度,能够很好地解决以往税收征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部不对称的问题,有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收支情况全面监控,督促其自行如实申报纳税。同时还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
  
  参考文献:
  [1]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高亚军.论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改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1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508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