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上市非改善国企公司治理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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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国富
我们注意到,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政府一直积极推进企业的“改制上市”。从长期来看,“改制上市”的方法对改善中国的公司治理有积极意义。改制上市让企业必须依照国际投资者的需要,以及世界主要金融中心的监管体制提出的要求,接受公众的监督。这样一来,企业必须更加关注股东的权益,更加关注信息的透明度和披露质量。
但是,从短期来看,政府的多重角色――它既是公司股东,还是行业监管者,又是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同时也是国家的管理者――带来了与生固有的牵制力,可能会妨碍公司治理的改善。
举例来说,作为企业的股东,政府的商业利益可能会同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发生冲突,而在这种冲突下,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通常会(例如在以损失少数股东利益为代价的情况下)胜过商业利益。
作为企业直接或间接的大股东,政府通过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控制,继续把自己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施加于这些公司。大多数高级管理者和公司董事最终由政府决定,而非独立股东,尽管这对股东价值的影响通常是积极的,但是从股东权利的立场来看,却有消极影响。
此外,资产注入或资产剥离、原料供应或产品销售等关联交易在非完全改制(部分资产上市)的上市国有企业中非常普遍,而政府正是这些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再重申一次,尽管政府这种角色对股东价值的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但是小股东在对这些交易进行估价和批准时,并没有太多发言权。
中国的国有企业不再仅仅剥离优质资产上市,而实现“整体上市”,从政府和其他股东的角度来看,会是一个积极的举措――但是,前提是要向股东披露完整、透明的所有相关信息,并且企业没有对政府的或有义务。
绝大多数部分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都有复杂的、不透明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同上市或不上市的母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存在复杂的、不透明的关联关系。“整体上市”则可以消除它们面临的这个公司治理问题。这样也会消除上市公司对大量关联交易的需要,而投资者实际上很难监控和理解这些关联交易。
但是,在另一方面,即便实施整体上市,政府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可能继续阻碍公司治理状况的改善。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我们希望出现更多真正独立的董事,也就是说,多一些既不欠公司高级管理层又不欠大股东“人情”、能真正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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