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巴塞尔新资本监管规则,加快国内商业银行战略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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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春子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这一监管规则将与全球流动性标准一起,成为未来十年全球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规则,也对中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快战略转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危机催生新巴塞尔监管规则
众所周知,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或者缓冲器,资本覆盖风险是国内外商业银行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但是,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国外商业银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个基本道理。银行表外实体(SPV)迅速膨胀,真实杠杆率大幅上升,银行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被严重低估,按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原有资本监管的要求,银行有限的资本根本不能有效覆盖流动性风险、衍生产品风险和交易账户风险。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明显加大,最终导致“二战”后最严重的金融危机爆发。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2009年开始提出了涵盖交易账户、表外业务、市场风险、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一系列政策建议。其中《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两份关键性政策文件,被业界称为“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该协议的草案自提出到最终通过只有短短一年时间,并将于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有三个方面:强化资本监管、引入杠杆比率、建立流动性监管标准。
强化资本监管。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在资本结构监管指标中要包括普通股权益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一级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总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以及普通股权益占一级资本的比例。“巴塞尔协议Ⅲ”还强化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合格性标准,重新定义了资本扣除和调整项目,并统一在普通股权益层面上实施扣除,强化了提高资本结构透明度的要求。强调要建立反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对系统重要性大型金融机构要建立额外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充足比率方面,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商业银行普通股比率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的充足率分别设置为4.5%、6%、8%,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在引入杠杆率监管方面。高杠杆是银行脆弱性的根源所在,在高杠杆率的情况下,很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然保持了高水平,使风险的积累更加隐蔽。吸取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引入杠杆比率监管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补充工具。具体的杠杆率标准尚未确定,巴塞尔委员会正在全球范围内协调杠杆比例的计算规则。但是在2010年7月各国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主管初步同意对3%的一级杠杆率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在流动性监管方面。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设置了两个监管标准,即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和净稳定资金指标。前者是为了确保银行机构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后者则是为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促使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融资渠道提高长期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对银行业的挑战
“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全球资本标准的根本强化,对长期金融稳定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全球银行业的生存环境,无论对国际银行业还是国内商业银行都是巨大挑战。
从国际银行业来看,“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者对银行业前景短期看淡。按照新协议的要求,一些国际性银行将减少银行股息派放,投资者对银行业盈利前景表示担忧。这些担忧已经影响了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行为,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后,当日美国标普500金融分类指数重挫2.4%,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瑞银等银行股跌幅在2.2%至5.7%不等。
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增加。在新协议实施之后,大部分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低于6%,银行业的再融资甚至可能触发新一轮的危机。尽管长期来看新协议增强了银行盈利能力,但短期来看对欧洲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是一个打击。在德国,至今仍有3000多家银行,其中60%以上是总资产不超过3亿欧元的中小型银行,中小银行在资本金充足率方面要比大银行更为紧张。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也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
影响经济增长进程。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这个协议把银行一级资本金比率总要求提升到7%,以提升银行应对经济动荡时的缓冲能力,这个数量相当于现在标准的三倍。额外的这部分储备资本减少了银行的信贷能力,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从国内银行业来看,“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短期影响较小,但考虑到中国经济和银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其长期影响不容忽视。
短期而言,多数国内银行都已经满足了新的监管要求。我国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已可以覆盖“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根据2010年中报数据,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拨备覆盖率则超过150%,银行业的安全性指标远高于欧美银行。16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都在6%以上。国内大型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为7%,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中小股份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0%。但是,长期看,如果监管标准进一步提高,则会给商业银行资本带来很大压力。有关机构的一个测算显示,在一定假设背景下,如果超额资本为零,那么2013年上市银行资本缺口为350亿元,2016年为2467亿元。如果超额资本为2%,那么2012年有近2900亿元的资本缺口,2016年的缺口为1万亿元以上。如果超额资本为4%,2011年将会有3827亿元的缺口,2016年的缺口将在2.5万亿元以上。
长期看,“巴塞尔协议Ⅲ”为中国银行业风险控制敲响了警钟。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高资本消耗的信贷业务利差收入。经过两年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特别是2009年以来银行业近17万亿元的天量信贷投放,银行业的隐形债务和不良资产风险在大幅度提升。一些不良的地方融资平台巨额债务,以及一些城市严重泡沫化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悬在中国银行业头上随时可能滑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银行业面临着以新巴塞尔协议实施为契机,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推进战略转型的艰巨任务。
中国银行业监管面临巨大挑战。我国对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甚至超出“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银行业表现“风景这边独好”,与银行业有效的监管直接相关。在新的国际监管变革趋势下,中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更稳健地推动金融创新。作为一个快速发展中的新兴大国,现阶段我们面临的更大问题是金融自由度不够、金融创新不足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推进新监管要求实施的同时,坚持以监管促进发展、以监管促进创新、以创新促进银行业竞争力提升为指导原则,前瞻性地制定和实施有效风险监管政策。为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环境的同时,加强风险监管和创新引导,使创新保持正确方向和适当速度。同时,根据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创新发展的需要,创新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中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协议Ⅲ”的策略
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中国银行业监管必将引入和执行新规则,国内监管标准在未来可能进一步提高,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快战略转型。
制订和实施科学的银行业发展战略
针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国内商业银行在战略层面上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加快实施“巴塞尔协议Ⅱ”步伐,密切跟踪新监管政策制订进程,深入研究“巴塞尔协议Ⅲ”相关政策文件。同时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趋势,制订和实施科学的银行发展战略。在资本管理方面重点采取三方面措施。
明确资本管理目标。国内银行应根据发展战略确定的风险偏好,前瞻性的制定资本管理规划,明确与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经济资本配置目标,处理好经济资本管理与监管资本约束的关系。监管资本体现的是监管要求,经济资本体现的是银行内部落实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如果监管资本大于经济资本,表明风险的资本覆盖充足但同时也是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如果监管资本小于经济资本,则表明风险的资本覆盖不足。要从经济资本的预算、配置、监控以及考核机制等各方面做出具体安排,通过经济资本配置政策有效指导银行经营发展过程。
多渠道补充资本。除了依靠股东的正常性资金补充、发行次级债等工具外,要对其他资本工具,比如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进行深入研究,逐步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形成多元化、多途径的资本补充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本结构。
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商业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盈利结构、业务结构、客户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应以实施新资本协议Ⅱ项目为契机,加快推进经济资本管理进程。坚持经济效益为核心,提高资产定价水平,追求稳定的资本回报,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加快转变商业银行业务增长方式
适应实施“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新的监管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积极推进业务增长方式转变。
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资产业务结构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创新,加大对不占用或少占用信贷资源的替代产品的创新和营销力度,比如投资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提高资产业务风险资产回报率。在信贷额度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做好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拓展短券和中票等信贷节约型市场、优化表外资产业务结构。零售业务具备低资本消耗的特点,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对满足规定的四项标准的零售资产风险敞口给予75%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中通过改变相关性函数计算公式调低了资本要求,银监会有关监管指引中也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因此通过发展零售银行业务可以一定的资本推动更大的业务规模。在负债业务结构方面,零售业务的主体是个人,客户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具备高度的风险分散特征,个人行为特征在统计学意义上是可以预测的。因此要增强存款的稳定性,必须加大零售储蓄存款的拓展力度。同时为稳定负债结构,还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改善净稳定资金比率。
深入调整收入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国际大银行的通行做法,也是适应实施“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巴塞尔协议Ⅲ”新的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中间业务发展水平已成为评价好银行的十分重要的标准,发展水平越高的银行非利差收入占比越高。中间业务的扩张一般不增加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用于覆盖非预期损失的经济资本占用少,风险扣除低,盈利能力强。中间业务的覆盖面广,具有产品差异性大、价格敏感度低、复制难度高和增长潜力大的特点。在资本监管日趋严格的市场环境下,国内商业银行要大力拓展财富管理、私人银行、代理、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有效缓解资本瓶颈约束,促进银行盈利模式的转变。
加快调整客户结构。一方面要继续稳定和提高来自大中型客户的综合效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大中型企业脱媒日益明显,企业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趋势日益突出,商业银行传统存贷业务面临巨大挑战。对于大中型客户,未来重点应放在保持传统业务适度发展的同时,积极拓展投资银行、现金管理、国际贸易融资、套期保值等新兴业务,提高银行综合收入。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展中小企业业务。小企业客户分布广泛,风险集中度低;小企业股权结构简单、融资需求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期限较短,累积信贷风险的可能性较小;银行在融资价格方面有较大的主动权和议价空间,利率通常上浮,且往往可附加条件,还可带动收费业务等交叉销售,能够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传统“贷大贷长”的模式下,小企业业务未受到充分重视,发展潜力巨大。
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
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约束和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将资本管理真正引入到业务管理流程之中,引入到风险调整收益的绩效管理当中。要将市场定位由传统的融资中介向新型的服务中介转变,真正将短期盈利水平与长期盈利能力、质量与规模、收益与风险等结合起来。要对管理体制、组织架构、薪酬分配制度进行同步改革,对现有机构、人员、业务流程等进行整合,调动分支机构和员工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营造良好的资本节约型企业文化氛围。
(作者系中信银行研究规划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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