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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雷莉萍 卜祥磊

  【摘 要】 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延伸与深化。文章通过对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概念、审计内容及评价的论述,以期为国内开展此项审计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 财务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 评价
  
  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自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逐步趋于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管理的不断加强,对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企业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延伸与深化。2008年,山西省电力公司审计部紧紧抓住对企业领导人管理监督这个重要环节,开展了“山西省电力公司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这一课题。课题在科学界定财务负责人涵义的基础上,就开展对供电企业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财务负责人的涵义
  
  对于什么是财务负责人,我国法规中并未直接界定。我国《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发布)第五条规定:“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见,法规中规定单位的总会计师属于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以此类推,则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就应当属于财务负责人。这是财务负责人的狭义概念的一般理解。
  如果从广义的概念来看,财务负责人应该包括企业领导人、财务副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从经济责任的角度看,企业领导人为单位首要财务负责人,其经济责任可以细分为财务责任、经营责任、管理责任、社会经济责任、财经法纪责任等。出于各种原因,企业领导人需要对所拥有的财务权利逐层向下分割,形成了拥有财务权利的第二责任主体,即财务副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因此,财务负责人属于一个群体概念,而不是个体概念。将财务负责人界定为一个群体概念,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更有利于保证审计的全面性和合理界定不同层次财务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二、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的涵义
  
  对于什么是经济责任,传统的理解是,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应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或者认为,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对其行为应承担的经济后果。但具体到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理论界对其有多种理解,尚无统一概念。有的观点认为,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的职务而应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有的观点认为,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对其与经济责任相关的职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甚至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即一切责任。但在实务中,最具有权威性的也是人们最常用的、用于指导审计实践的,当属于国家相关审计法规中的概念了。
  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1999)第三条也提出,“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可以看出,以上定义侧重于规定经济责任的内容。至于经济责任的本质,从该定义中并没得到体现。
  笔者认为,经济责任是在财产权利分割的基础上,各财产权利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这种关系是以财产权利分割为基础而产生的。没有财产就不可能产生经济责任;同样,有了财产,如果所有的权利都由某一个主体所享有,没有财产权利的分割,则也不可能产生经济责任。二是财产权利主体之间对财产权利的分割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如合同、组织章程、规章制度、法律、惯例或习惯等。所以,财产权利在各个财产权利主体之间的分割是多种多样的,没有一个统一的分割模式或方法。三是财产权利的分割是基于财产的最优使用而发生的。如果分割以后的使用效果不高于分割以前,则这种财产权利的分割就不需产生。正因为如此,财产权利的分割程度和分割方法是由特定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而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可以说,经济责任是一种优化资源使用的社会机制。
  由于经济责任是逐层分割的,因此“三层次”财务负责人所应负的经济责任在范围上也是逐层递减的,即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范围最大,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最小。至于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大小,与所分割权利的大小、多少有直接关系。而财务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是企业领导人将其所拥有的财务权利向下分割所形成的各层次的财务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因此有必要对企业领导人的财务权限予以分析。
  一般而言,企业领导人所拥有的财务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财务制度(办法、细则)制定权,即企业领导人在任职期间,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而制定相关财务措施(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权利。二是财务事项决策权,即对单位有关财务事项“拍板定案”的权利。三是财务管理权,是企业领导人财务活动中内容最广泛的一项权利,具体可分解为管理内容、管理效果、管理手段。四是财经政策法规执行权,即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的权利。五是除上述权利外的其他财务权利。
  对于企业领导人所拥有的上述财务权限,出于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分工授权的要求、管理的需要、工作精力及工作能力等原因,企业领导人需要将部分财务权限“下放”,即向下分割。比如对次要的财务事项决策权,直接授权给财务部门负责人,而对于重大的财务事项决策权,则由自己掌握。
  综上所述,所谓财务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即企业领导人、财务副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拥有的与财务权限相匹配的经济责任(财务责任)。该经济责任又可分为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
  
  根据财务负责人所拥有的财务权限及其应负有的经济责任,笔者将其审计内容确定如下。
  (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描述是:企业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之一。《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里的责任应该属于“领导责任”。财务副经理(总会计师)作为财务工作的分管领导,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作为财务信息的具体提供人,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方面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或直接责任。
  (二)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财务指标,是指财务负责人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完成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财务指标是否完成,是财务负责人是否履行其财务责任的直接反映。

  鉴于企业的财务指标较多,为方便审计,此处的财务指标仅涉及省公司对所属单位业绩考核的财务指标(比如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
  (三)重大财务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一般来说,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领导人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对企业当前乃至今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深远影响的决策,包括企业重大投资、筹资、担保、捐赠、出借资金、大额采购合同、重大资产处置、企业改制重组(收购、兼并、出售、拍卖)等经营决策行为。由于这些重大经营决策的结果大多会在财务方面得到体现,因此重大经营决策中与财务相关性较大的决策也可称之为重大财务决策。
  重大财务决策是否科学、合理,属于企业领导人的审计内容。但因为财务副经理(总会计师)在单位重大财务决策方面拥有一定的决策权、监管权或建议权(比如《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财务部门负责人也拥有一定的重大财务决策的建议权,因此重大财务决策也属于财务负责人的审计内容。
  重大财务决策包括投资决策、筹资决策、资金出借、资产租入、资产租出、对外担保、兼并收购等。审计内容包括:决策程序的合理性;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即决策是否失误,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资产流失等;决策风险控制情况等。
  (四)财务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
  我国《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发布)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属于总会计师的职责。可见,建立适合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财务副经理(总会计师)责无旁贷,具有“组织建立”的职责,而财务部门负责人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在建立财务内控制度方面负有具体的参与责任,至于企业领导人,则在财务内控制度建设方面,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企业重要的财务内控制度一般包括:预算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的开支与审批制度、大额支出联签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
  财务内控制度审计内容包括: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建立的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财务内控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五)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对于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水平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发布)第四条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方面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填制、编制、管理的规范性,会计监督的规范性,会计管理的规范性等。
  (六)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管理情况
  规定会计组织内部各岗位财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是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是会计组织高效、有序运行的要求。会计组织内部分组及岗位设置有利于划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控制。另外,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管理,有利于保证财务工作的统一性,以更好地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作用。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岗位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会计人员招聘、培训、离职、考核等的合理性与充分性。
  (七)全面预算管理情况
  如何使企业有效地营运,是管理者面临的主要任务。随着环境的日趋复杂、多变,规模的不断膨胀,企业越来越难以控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管理者利用各种有效的方法与技术,加以规划、控制,以达到组织既定的目标。实践中,企业多使用预算来进行规划与控制。可见,预算制度是组织营运中的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与技术。
  单位的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都由企业领导人兼任;在《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了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单位的预算管理办公室,一般设在财务部门,则财务部门负责人在财务预算管理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权限与责任。因此,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应属于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
  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控制、预算分析、预算调整(变更)、预算考评。
  (八)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情况
  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企业内外环境及各种难以预计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实际财务结果与预期财务结果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我国《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财务风险贯穿于企业各个财务环节,是各种风险因素在企业财务上的体现。按照财务风险的来源,财务风险一般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现金流量风险、利率风险等。因此财务风险审计内容,即审核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企业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及时确认、识别存在的财务风险,减少风险损失。
  (九)财务能力变化情况
  财务能力,即企业的各种能力在财务上的体现。财务能力包括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生产能力等。企业保持良好的财务能力,并促进财务能力提升,是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评价财务负责人任职前后单位财务能力的变化情况,能够客观评价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财务能力变化审计包括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资产管理能力指标、生产能力指标等财务指标变化情况的审计。
  (十)对内、对外财务关系管理情况
  企业财务,是企业财务活动和企业财务关系的统一。财务活动表明了企业财务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财务关系揭示了企业财务的实质。财务并非简单的资金收付活动,其实质是企业财务关系的体现。对企业财务关系予以审计与评价,有利于促进“和谐企业”的构建,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
  财务关系,即企业的财务活动具有社会性,体现着各种经济利益的关系。企业财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即投资者向企业注入资本,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体现着资本收益分配关系。
  2.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即企业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体现着债权、债务关系。
  3.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财务关系,即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强制和无偿参与企业分配,同时对企业承担社会道义、实施各项财政经济政策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体现着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4.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财务关系,即企业与客户互相提供产品、劳务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体现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5.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即企业各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体现着在企业总部统一管理下的分工协作关系。
  6.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即企业接受职工的劳动,并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体现着职工和企业之间在劳动成果上的分配关系。
  上述财务关系错综复杂,如何协调好财务关系,属于财务负责人的重要职责。对内、对外财务关系管理审计内容为:企业能否处理好各方面的财务关系,与各方面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十一)单位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使单位遵守财经法纪,是财务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对企业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的审计,既是综合性的审计,也是查清责任的审计,主要对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结算制度、信贷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税利上交规定等所进行的审计。重点在于审查和揭露各种舞弊及侵占国家、单位资财的事项,审查和揭露使国家和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各种事项。

  (十二)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严格来讲,被审计人员遵守财经法纪,并不属于其财务责任,而是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因此本研究认为,对本人财经法纪的遵循情况,虽然应和上述内容同时审计,但应作为抵减项,对本人违反财经法纪的情况,作为其履行经济责任的减项来看待。
  对财务负责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的审计,主要是在查明企业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的基础上,对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审计,以及使国家和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其他情况
  指上述审计内容未包括,但又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包括:
  1.内、外部审计意见中的财务问题整改情况。对外部审计(政府审计、社会审计)意见和内部审计意见中所涉及的财务问题的积极整改,体现了财务负责人对审计成果应用的态度。对财务问题整改的审计,主要审计对涉及问题是否整改,以及整改是否彻底和有效。
  2.前任遗留财务问题处理情况。审计财务负责人在任期间,对于前任财务负责人遗留的财务问题是否处理、解决,以及处理得是否彻底、到位。审计前任遗留财务问题的处理,有利于分清前任与现任责任,对“新官不理旧事”现象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3.审计人员认为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具体内容的审计与评价
  
  对于上述审计内容,确定了具体的要求。对于财务能力变化的审计,取得被审计人员任职前与离任时的会计资料,填写表1。
  
  审计人员根据上述指标变化情况,计算财务能力变动比例,并确定被审计单位财务能力变动情况:财务能力变动比例=(评价得分合计-18)÷18×100%(结果见表2)。
  
  五、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一)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总体评价分值设置
  根据不同层次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列出表3。
  (二)根据上述权重,对企业领导人、财务副经理(总会计师)经济责任(财务责任)进行评价
  比如对财务副经理(总会计师)的评价如表4。
  根据评价得分,进行评价表述,表5。
  
  
  六、结束语
  
  通过对研究成果的测试,达到了如下效果:对不同层次财务负责人同时审计,节约了审计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不同层次财务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便于分清责任,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研究的过程及成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借鉴与参考。鉴于该研究尚处于探讨与摸索之中,许多问题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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