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工业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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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向国
【摘要】作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途径之一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会计中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一直是会计界中讨论比较热烈的话题。本文对现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提出设立研究开发费用基金,将研究与开发费用有条件资本化处理的新思路。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发展,企业间的竞争变得日益激烈。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必须加强自己的创新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提到,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因而作为与企业自主创新相关联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一、新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处理的规定
我国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我国新出台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才可以资本化。即:
(一)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等。
国际会计准则亦规定:1.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并且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也不能确认为资产;2.一个项目的开发费用,如果满足一定标准时,才应确认为资产。
可见,我国的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式是相同的,而与原准则的处理方式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新准则认为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期间确认为费用,并且不应在其以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开发费用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确认为资产,否则确认为费用,最初已确认为费用的开发费用,不应在其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显然新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一定条件下的资本化,即部分费用化,而原准则采用的是全部费用化的做法。
二 、现行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
全部费用化,虽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其缺点很明显,就是影响企业当期利润,低估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研发成功之后的受益期间成本摊销不符合配比原则等等。但是是否我国现行的一定条件下的资本化就是一种比较完美的方法呢?笔者认为不然。
(一)我国仍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分离进行处理
虽然我们在会计实务中,是待研究取证完毕后,由一定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进而决定是否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即: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可以完全分离,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分离的意义不大,而且若该项目开发成功,那么我们为什么不把与之直接相关的研究费用计入成本当中呢?这是否仍然违背我们会计中的配比原则呢?
我国会计准则将“研究”定义为:为了获得新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活动;同时将“开发”定义为:为了创新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和工艺等,而在开始商业活动使用前所从事的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付诸应用的一系列活动。从定义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实际上研究是开发的基础,二者是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的,因此我们不需要把二者强硬的拆分开来。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还与我国的企业行政机制有关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资金来源,我们可以概括为:国家资助、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赞助、企业自筹资金。
对于工业企业没有取得国家资助、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赞助时,笔者认为即使是新准则的这种处理方法也不会促使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因为我国的企业行政机制是年段制,即领导的任职具有一定的任期(一般是3―5年),特别是国有企业更加明显,而项目的研究与开发阶段往往比较长,这样不但较大的费用开支会影响领导在任期间的当期利润,而且该领导也从中得不到任何实惠,因为项目研究开发阶段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现金流入。我们从《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在对企业的绩效进行评价时还是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保值增长率等这些当期静态指标为主。因此,在这种体制的影响下,领导往往会比较注重企业的短期目标而忽略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新思路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认为,评价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资格有时是困难的。因为企业难于确定是否存在以及何时存在将产生可能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辨认资产,以及难以可靠地确定该资产的成本。鉴于这一困难,对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进行计量时除了要遵循无形资产确认和初始计量的一般要求外,国际会计准则还根据企业无形资产研发过程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将自行开发过程划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并据以规范不同阶段研发费用的处理。
通过国际会计准则和对我国研究开发费用处理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工业企业行政机制,笔者认为以下的处理方法比较合理。
当企业得到国家或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赞助时,作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研究开发费用基金――国家资助或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赞助
这种基金是企业的一种负债式基金(外部仅提供资金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列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类)或企业的一种营业外收入基金(外部提供资金,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类)。
但是不论企业是否取得国家资助、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赞助,企业在期末都需要从税后未分配利润中进行预提(不妨暂定1%)研究开发费用基金,会计分录为:
借:未分配利润
贷:研究开发费用基金――企业预提
实际上这种预提是作为企业内部留存收益的一部分而存在,处理上类同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基金,亦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类中。
若研究开发失败,则将研究开发费用转入“营业外支出”,因为此时该项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 同时这样处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企业乱用该基金进行研究开发,因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是由于企业正常营业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若是金额过大,必然会引起检查评审部门的注意。
若研究开发成功,则需要对该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研究开发费用基金
贷:研究开发资本
以上这种处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领导者由于考虑到其任期内的业绩而放弃研究开发的问题,因为该基金的设立不会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是税后预提,而且对何种情况下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也做出了很好的定位。当然我们还可以继续完善,比如说当这种基金达到多少比例时,可以停止预提等。
四、结束语
从我国工业企业的现实经济环境来看,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部分或完全)处理更具有积极意义。美国是私有制经济国家,私有制经济推崇的是个人财富最大化,因此,纳税利益驱动是影响企业会计行为的主要因素。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全部费用化处理可以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鼓励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知识作为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活动的成本也应成为产品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现在占比重较大的直接人工、材料等项目。研究和开发属于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生产程序,其费用按一定方法分摊或全部计入产品成本有其合理性。 本文提出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的具体方法也只是一种探索,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总结和改进,找出一种真正适合我国国情及我国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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