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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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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就中美贸易摩擦为契机,阐述了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一些自我理解和难点要点解读,以期与同行交流,共同进步,在国家加大研发力度之际,帮助企业最大化利用政策,创造财务价值。
   关键词:加计扣除;中小企业;研发费
   2018年3月23日,美国总统签署总统备忘录,宣布“因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对中国商品征收500亿美元关税,并实施投资限制”,继而中美贸易摩擦就此开始。2018年12月1日晚,中国外交部长王毅表示,中美两国元首达成共识,停止相互加征新的关税,持续了8个多月的中美贸易战落下帷幕。冲突虽已过去,但我们仍然需要警醒:核心关键技术缺失势必受制于人。在深切体会到被人卡住脖子的滋味之后,我们应知耻而后勇,加大关键技术领域的投入和研发,创造属于我国独有的高新科技平台和产品,形成产业链,不再受制于人。
  早在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发活动的时候,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以实际发生额的75%进行税前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予以摊销。借着这股强劲的东风,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的同时,做好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管理,合理利用政策,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是每个财务人员都在探索的话题。
  一、能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和费用的基本判断
  (一)能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的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明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也就是说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的企业和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并未表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换言之,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二)能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
  根据《公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专职研发人员、专属材料仪器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扩展为只要围绕研发产品而花销的费用,都可以归结为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为了研发产品而外聘的研发人员所产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出调研产品的相关差旅费,会议费,产品的检验费等均可作为研发费用列支。
  二、关于加计扣除的注意点
  研发费用必须单独建立辅助账,明确项目名称和费用类别归属。若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中使用的设备或者有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研发工作的人员,必须根据项目归属划分费用并明确划分依据。若有项目设备等为研发人员和非研发人员兼用的,也必须划分费用,不得将非研发使用的费用计入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若划分依据不详尽或者划分界限模糊的,均不得作为研发费用进行列支。
  在会计期末将研发费转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科目进行归集,不得转入成本类或其他类科目,否则将不再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享受175%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享受175%税前扣除,在享受以前企业必须拥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并不是高新企业就一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享受政策的条件。在中国境内(除去港、澳、台地区)注册登记的居民企业,且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年度销售收入小于等于2亿元,企业资产总额小于等于2亿元的企业方有资格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
  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并拥有下列四项认定:
  1.企业获得在有效期内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且在获奖单位中排行前三;
  3.企業拥有经过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并且制定某一行业的国标(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标且受到本行业认可的。
  可以被确认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直接填写资料申请获得资质。但即使符合全部条件,却未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的企业,也不能享受175%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三、《公告》完善了关于委托研发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处理方法
  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委外研发所产生的费用,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重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若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必须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的明细。企业若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非境内企业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均不得进行加计扣除。明确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口径,使执行更为规范统一。
  四、由事前审核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
  虽然现在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并不表示可以不立项,不准备材料,模糊研发费用核算的界限。企业必须留存好每个研发项目的立项书、源代码、软著申请表;研发人员名单、从事研发项目的内容和时间段、资质、学历、在研发活动中处于什么岗位;研发人员在研发活动所使用的机器、设备;研发活动中若涉及一个资产同时用于多个研发项目时,注明费用的分摊明细说明、金额、时间和分摊依据等一系列资料。财务人员要注意全程参与企业研发项目的立项过程,并提出财务方面的要求,做到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以免日后追查发现问题,不光不能享受应有的政策优惠,还要补缴税款,甚至罚款和滞纳金等情况的发生。
  结束语: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既能在当今推动高科技产业中国制造的进程中添砖加瓦,也能为企业创造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作为财务人员,更应该抓住时代的脉搏,在享受到好处的同时,做好自我检查,真正意义上将政策“吃到嘴巴里”,不要顾前不顾后,只盲目追求利益而不顾税法的红线。
  参考文献:
  [1]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3]中美贸易摩擦及中小科技企业申请资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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