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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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洪军 宋绪艳
【摘要】本文从因公出差人员在差旅费开支及报销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出发,提出了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改革措施。
现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是1996年1月6日财政部以财文字[1996]2号文印发的。此后,再未出台新规定。时隔十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客观情况、物价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规定在执行中明显滞后,有令难行,有规难依,有时不得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经常让财会人员左右为难。最突出的问题是有关住宿费报销、市内交通费包干及伙食补助的规定。
一、住宿费限额执行难
工作人员为单位公出办事,在外四处奔波劳顿,当日不能往返需要住宿时却往往要倒贴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挫伤了职工因公出差的积极性。原因是住宿费报销限额标准偏低,而旅店服务业收费标准近年来节节上升,报销标准与实际收费水平之间的差距过于悬殊。如:到一般地区出差住宿,处级以下人员仅仅40元/天,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找这样低收费标准的宾馆实在不易。一般宾馆不售单床,要住就得包房(标间等)。结果住宿费超标了报不了,当事人可以用各种理由找单位领导特批,实报实销;住宿费节约了要归已,丝毫省不下。文件已经失去约束力。
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既要合理又要节约的原则,应对原规定作适当地调整,调整的幅度大体应在原标准的一倍左右。但这一做法不宜全国统一,调整应按地域原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制定。
将原来划分的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改成省内、外省和特殊地区三个。省内的标准可以高过省外的也可低于省外的,经济发达的省份或者物价水平相对高的省份,标准可高于省外的,反之,应低于,主要依据实际情况,特殊地区标准应是三者之中最高的。
二、交通费包干好无奈
出差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办的事儿越多,花的交通费越多,包干标准每天才不过几元钱,而现在的公交车票价早已与十年前的不可同日而语,提高包干标准也是势在必行。在这方面,2005年8月1日起,我国新疆自治区不再单独对市内交通费包干,而是改设“公杂费补助”,将市内交通费与电话费合二为一,相应提高标准。这样既解决了市内交通费标准低的问题,同时也使因凭据报销而不太好控制的电话费有了约束。可以借鉴并推广新疆的做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也不宜再区分什么省会城市(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特殊地区,县级以下城市等),搞的会计晕头转向,时刻要关注哪里的行政区划又变化了,哪里又计划单列了等等,实际上很难及时跟得上。只分省内和省外就足矣。
三、伙食补助杯水车薪
每天发15元的标准补助,以当前的物价水平,在火车上购买一次盒饭就所剩无几了,大部分“糊口”的事只好个人掏腰包,使出差者感觉不平衡。
按大众用餐的最低平均水平,该项补助至少应达到实际支出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合理。
总之,对差旅费开支标准的确定既要贯彻节约原则,有效杜绝不合理开支及超支浪费现象,同时也要尊重客观事实,从实际出发,做到易于操作和执行,更为人性化,以调动出差人员的积极性,而不是让出差人员有“在家般般好,出外处处难”之感。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不妨也可以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符合当前情况的办法,不搞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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