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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环境会计框架体系构建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渊敏 章成蓉

  一、环境会计发展现状
  
  环境会计是以环境议题和活动为对象进行衡量的会计体系,它运用会计方法,为决策者提供信息;目的是合理配置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我国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九十年代,近年来研究领域不断拓展,出现了环境审计和环境管理会计。但由于我国的环境会计还处在较低级的水平,不论是研究水平还是现实状况都存在很多问题。
  (一)环境会计目标不明确,定位模糊关于会计的目标,学术界有两种观点: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的使命是向资源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情况;而决策有用观关心的是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很难说两种观点孰优孰劣,笔者认为分析环境问题,这两种观点都各有不足:受托责任观强调责任履行情况,但社会作为资源提供者角色担当不强,使企业和其他环境利用者将应有责任推卸。而决策有用观强调为经济决策服务,忽视了环境资源的非经济价值,使环境会计提供信息偏重经济利益考量。因此,环境会计缺少一个站在社会和生态角度的目标定位。
  (二)环境会计准则缺乏,制度规范不完善目前我国《会计法》基本来涉及环境会计方面内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尚未建立,在一个制度不全的环境下,相关监督与管理机构缺少实施依据,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钻漏洞的机会。因此,只有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才能使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重视环境问题。
  (三)企业环保参与度低,信息披露质量差企业将应承担的环保义务推卸于社会,免费资源消费观念深入。出于自身利益,企业都不愿意过多考虑环境保护,发生的环境支出也都是迫于政府压力,致使参与环境会计积极性不高,只有少数上市公司愿意披露环境信息,且对可能存在的负面信息披露很少,这使得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大为缩水,政府及公众难以了解到企业环境的真实情况。
  
  二、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企业环境会计成本一效益分析
  
  通常企业考虑到投资决策中的环境成本主要是一些可以货币化的显性成本,如企业污染处理成本、环保管理成本、污染检测成本等,这些成本可以当期量化,但还有一些环境成本是隐性的,如或有环境负债(法律上可能会负担的罚金)、企业形象损失成本、生态资源的恢复费用、环境风险对策费用、企业推进绿化而承担的社会费用等。这些成本的投人可能会提高企业的生产节能、社会形象、环保效率等综合效益,但其之间的因果联系不明显,企业并不明确究竟哪些隐性环境成本因子对企业发挥的效益最大,因此,可引入模糊综合评判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确定企业成本因素集根据环境成本特性,可确定企业的成本因素集U={U1,U2,U3,U4,U5}。
  (二)确定经济效益评语集确定经济效益评语集,即以上各环境隐性因素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V={V1,V2,V3,V4}=(弱、较弱、较强、强)
  假设通过抽样,在沪市选取200家上市公司,进行模糊矩阵分析:
  
  从C*中可以得到权重最大的项,与U1相对应,从而可以找到制约企业经济绩效的诸多环境成本隐性因子中,哪些因素的影响最大(假设得到C2所占比重最大,则对应的是企业形象损失U2这个环境成本因子),那么企业就应重点改善外部形象,通过环保措施,加大企业自身环保宣传的作用。
  通过模糊分析,就可以明确环境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模糊关系,使企业在节约环境成本方面更有目标,有利于企业优化环境收益。不同类型企业可以针对本企业环境存在问题和想要优化的方向分解环境因子。代入模糊矩阵,从而明确制约和影响企业整体效益的成本因子。
  
  三、多维环境会计框架体系构建
  
  通过对企业环境会计成本一效益的综合评判分析,笔者建议基于以下方面建立多维环境会计框架体系。
  (一)加快制度规范,制定有关环境会计准则我国已制定和颁布《环境保护法》、《水污染保护法》等环保法律,但《会计法》仍欠缺环保内容,这使得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进程中忽视了环境保护,面对这种情况,国家应发挥其宏观规范职能,加快推进会计法规制定,将环境会计的核算和监督纳入会计法,以强制力形式约束企业环境会计行为,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同时,完善会计准则,将涉及的环境问题引入准则,使企业环境会计工作有章可循。
  (二)加大制造者责任,将循环经济思想引入企业内部传统的会计成本核算主要针对企业生产中的直接产品成本,对于废弃物回收及污染治理等的环境开支,被认为是“外部不经济费用”,未将其归属于产品成本,而是转嫁于社会承担。但在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环境外部费用内部化”的政策必须通过法律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承担,使企业自觉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消费观念。此外,改变末端治理为全面治理,在企业发展中引入循环经济思想,使企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再生化的经济增长模式节约社会资源。同时,政府还应出台财税政策,以税收为手段,鼓励企业自觉保护环境,也迫使经济主体放弃高污染的行为。
  (三)落实环境会计实施,确立独立环境会计职能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企业应在条件允许范围内确立独立环境会计职能,大型企业可独立一人担当,中小企业可以由财会人员兼任。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同时政府应针对部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企业(上市公司、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进行试点,使环境会计真正落到实处。
  (四)建立环境审计,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环境审计是对企业环境管理进行检查、检验和核实。当前,我国的环境审计应以独立第三方――国家审计为主导,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制造者责任和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价。同时,还应联合环境保护机构,聘请环境技术专家共同参与审计工作。此外,还虚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真实性。对于能够货币化的环境费用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立项,例如:不能将排污费、环境污染治理费等统一在管理费用项目下反映。同时还应建立能够体现企业环境绩效的非货币化信息披露机制,使企业对外披露的环境信息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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