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国美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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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晓华 王立肖
摘要: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权利、责任和利益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均衡,是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和企业发展战略的保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国美争夺控制权事件,研究民营企业上市以后的公司治理。
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国美之争
一、公司治理概述
(一)公司治理研究概况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框架。狭义上,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上,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及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等。公司治理理论可以追溯到200多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质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20世纪前半期,陆续有一批学者经过研究证实了美国公司基本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认为在股份制公司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由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契约理论演化的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将企业看作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围绕风险所做的一种契约安排。随后,在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和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的共同治理两种颇具代表性的治理理论。我国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起步较晚,把公司治理作为基础的企业理论主要以介绍和评价作为主。国内外学者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各有侧重,实践中公司治理模式也千差万别。
(二)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 我国民营企业多数是家族企业,约占总数的70%左右。企业刚建立时创始人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是随着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变化,民营企业从成立到壮大,尤其是上市以后,由家族企业变成公众公司,面临着一系列挑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一些问题,权责不明确,治理结构不合理,治理制度不健全,治理效果不理想,如“内部人控制”、“隧道行为”、“大股东掏空”等治理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的体系还不完善,控股股东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职责规定不明确和约束机制不到位,很容易出现专权和擅权的行为,致使控股股东掠夺公司资源,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浮于形式,不能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约束;董事会功能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监事会监控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大多数公司报酬构成单一,对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的作用还不完善,采用并购对公司进行的监控作用有限,往往无法形成对管理层的并购约束;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对公司进行监控;经理市场发育不良使经理市场对经理的制约作用很小。此外,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和文化环境也不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改进的地方,新公司法引进了很多新的制度,在公司治理上也作出了调整,该调整对于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有不足之处。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与国美之争简述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 (1)两权分离理论。两权分离指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既指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也指对企业的所有权。贝利和米恩斯对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200多家大股份公司进行了分析,发现58%的公司被没有公司股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着,这表明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钱德勒分部门行业论证了现代公司两权分离的历史演进过程,他认为,股权分散化和管理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和经营信息的经理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一般而言,股东大会拥有所有权,董事会主要是控制权。经济学家认为,股东是企业资产的实际出资者,承担着全部或大部分风险,但由于经营才能和资本的不对等关系,实际拥有资本的股东往往并不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从而造成了所有权和控制权事实上的分离。两权分离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在两权分离的过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应该是统一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2)委托代理理论。詹森和麦克林在1976年提出,委托代理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一契约中能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而被动地接受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代理人。由于两权分离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也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治理结构,使得资产的权利在分离中,能够保证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使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方面资产责、权、利的掌握和运用严格受到相应监督和约束,以保证效率的提高。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在委托代理理论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属于委托人,管理层是代理人,代理人倾向于自利行为,可能不会努力工作,在决策上可能不会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在经济行为上也有可能与所有者利益发生严重背离,代理风险由此产生,它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3)利益相关者理论。1965年,美国学者伊戈尔•安索夫在他的《公司战略》一书中最早提出利益相关者概念,并将其引入管理学界和经济学界,他认为要制定出一个理想的企业目标,就必须综合平衡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索取权,他们包括股东、管理人员、员工、供应商、债权人以及顾客。198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式》中提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施战略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该理论认为现代企业不只是股东才承担风险,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另外,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要求不仅会有差异,而且还可能是冲突的和矛盾的。如员工要求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资水平,这可能与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发生冲突。若让企业同时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要求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只能满足主要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二)国美之争 国美事件源于创始人兼大股东黄光裕入狱,职业经理人陈晓执掌国美,由于两人治理理念不同,还有制度与权力的交叉和碰撞,最终导致两人针锋相对,剑拔弩张,展开对国美控制权的争夺。国美是黄光裕一手创办的,而陈晓曾带国美走出漩涡,黄的霸气和陈的精明,还有贝恩资本的垂涎,让战争一再升级,国美控制权之争从一开始,就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多数挺陈派表示,为国美能有一个三方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感到欣慰;而挺黄派却认为,陈晓违背了信托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势不两立。“9•28”对决维持了原有格局,陈晓获得了机构投资者和高管的支持,黄光裕家族则夺回了管理层手中的增发权。之后,黄光裕与陈晓达成和解,黄光裕方的两名代表邹晓春、黄燕虹最终进入董事会,国美非上市门店暂不拆分,然而,双方的和解,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和局”。今年杜鹃复出以后,以非上市门店为筹码,态度强硬,国美的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黄家积极奔走游说,陈晓阵营的第二大股东贝恩资本左右摇摆,黄家阵营逐渐掌握主动权,国美之争最终以陈晓的离职而落下帷幕。
三、国美之争的问题及分析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在公司组织中是最高权利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反映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是实现股东权益的有效途径,虽然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它要借助董事会来进行公司的日常管理与决策。2004年国美电器在香港上市,主要是为了获得融资。国美遵行的是英美公司法体系所奉行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被赋予了很高的权利和责任。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和员工的期权、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发行股份;董事会可以订立各种重大合同,包括与董事会成员“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合同”。从这些都能看出,国美股东会对于董事会授予的权限过大,但没有相应的限制和约束措施,这为以后失去对董事会控制权埋下了隐患。国美的控制权之争也与股东之间的矛盾有关,如果没有第二大股东贝恩资本的支持,陈晓也许不会这样做,他扮演的是贝恩资本和他自己股份的代言人。这反映了股东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共识,沟通不到位,退一步讲如果黄光裕没有出事,这些矛盾可能不会显露出来。随着中国上市公司里股东的多元化,股权从相对集中到相对分散,股东之间的摩擦将会越来越频繁,也许国美事件只是个开始,以后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多。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 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并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董事会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肩负着公司的战略管理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责,董事会的履职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治理的水平。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负责聘请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受董事会的监督。从国美之争中,我们能够看到国美董事会治理的一些缺陷,如董事会职权划分不当,有关战略性决策权没有约束;董事会中外部独立董事人数过少,导致外部独立制衡机制较弱;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没有严格分层设置,董事长与总裁长期由陈晓一人担任,导致权力过分集中等。董事会应该代表全体股东利益,而不是只代表少数股东甚至大股东的利益。激励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经营管理者发挥才能和做出业绩。长期以来大股东黄光裕一直忽视这项制度的建立,而陈晓执掌国美董事会期间实行了股权激励制度,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陈晓与其他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形成了同盟。一个好的经理团队不仅会使差的企业化险为夷,而且会使好的企业更好、更强。因此,有效地激励和约束经理层就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又一个重大问题。由于现代公司股权将越来越趋于分散,经理人员在公司的地位日益突出,权力容易膨胀,他们可能做出一些不利于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事,因此,在推行激励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陈晓的离职给职业经理人的出路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三)机构投资者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利益共同体,企业追求的应当是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当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注入一定的投资后,他们或是承担了企业一定的风险,或是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企业的经营决策也应考虑他们的利益。第二大股东贝恩资本在这次控制权之争中的影响不容忽视,争夺战开始时贝恩公开支持陈晓,9月28日特别股东大会以后,陈晓阵营的贝恩态度却发生了变化,最终为了利益站到了大股东一边,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商场如战场。当初贝恩只用了16亿元,就获得了国美9.98%股权,市值超过38.4亿元,收益率超140%,可见,贝恩资本是国美控制权之争中最大的赢家。资本的力量在国美纷争中充分显现了出来,在未来,资本博弈也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内部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国美电器属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不设监事会,主要由独立董事承担内部监督职能。无论是国美公司、黄光裕、陈晓还是贝恩的行为,我们都没能听到独立董事的声音,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只是充当花瓶和摆设。独立董事基本上由大股东推荐产生的,而这种推荐产生的方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独立董事难以做到真正的独立,这使得具有监督功能的独立董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不具有独立性,自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就偏离了相互制衡的初衷。
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对策
(一)改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1)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要适当。决策层和管理层分开,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个人独断专行,有利于增强内部约束力,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公司治理的效力;扩大独立董事来源,有助于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内部人或大股东的舞弊行为,加强内部制衡机制;董事会应该代表全体股东利益,而不是只代表少数股东甚至大股东的利益,构建一个健康运作的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2)加强内部监管。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和管理层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设立了监事会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应健全监事会结构,完善任命机制,合理分配监事会成员组成比例,相互制约,强化内部控制;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总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管作用应该发挥出来,做到名副其实的独立,而不是谁的代言人。(3)正确处理股东与管理层的关系。企业内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要分清所有者和经营者责、权、利的关系,由于股东与管理层的风险偏好、目标函数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经营管理层很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以损害股东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求私人收益。因此公司治理也应该关注出资人如何保证收回自己的收益。我国大多数公司报酬构成单一,缺少长期激励作用的股权激励,这样容易造成管理人员做出不利于股东利益的短期行为,经理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协调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利益,以尽最大可能减少代理成本,实现股本利益最大化,因此建立股权激励、经理层参股、期权等现代激励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公司治理的最佳状态是既保证所有者的利益,又激励经营者的持续活力和创新精神,在维持利益平衡的情况下,保持良好有效的关系,促使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做出对公司长远利益有利的决策,这样对任何一方都是有利的。如果国美之前做到了这一点,也许就不会出现控制权之争了。(4)上市公司还应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和精神建设,制度建设主要指对企业员工和企业组织行为产生规范性和约束性,需要企业人员从上到下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和一些特殊制度。精神建设主要是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基本使命、价值标准、职业道德及精神风貌,明确公司发展理念,营造尊重、和谐的企业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忠诚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一支与企业文化高度融合、业务素质过硬、富于创新精神的和稳定的员工队伍,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结构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很多,应该更多的考虑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中小股东得到保护,大股东的利益自然也得到保证。有效地法律规则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最基本的要求,我国与公司治理相关法律中,最重要的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其次是《破产法》、《会计法》和《抵押法》等,其中许多规定中用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依据,但这一依据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有具体的补充规定。另外,还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违法者,确保各项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大股东的利己行为,限制控股股东权利滥用,增强公司及控股股东诚信意识,推动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真正履行诚信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障,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2)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企业外部治理结构一般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复杂,需要有专门的经营管理人才来经营,经理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特殊的人力资本,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位不断上升。职业经理人不同于企业家,企业家把公司看成事业,而大部分职业经理人是把公司当作工作,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发展滞后,还没有形成一定体系。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形,信托责任缺失,目前不成文的规范缺乏约束力,国美之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信托责任的有效行使必须以严格的信托法律为支撑,明确信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职业经理人的权责范围,使职业经理人业绩评价指标与诚信体系相结合,形成规范的经理人市场。(3)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建立具有中介性质的行业协会并监督本行业内成员的行为,对不遵守行业规定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 提高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使其能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 发现舞弊行为, 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信息传递的快捷,尤其是网络的发达增强了社会舆论的力量,外部社会舆论的监督会给经营者造成一定压力,其行为将受到约束,这样有利于确保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客观、准确。(4)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力度,创建公平、公开、透明的外部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为了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编制的公司财务报表应该经过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批准。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证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保证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才能使利益相关者有效监督公司的运行,也有利于公司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诚信形象,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诚信才能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和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王跃堂、朱林:《董事会独立性、股权制衡与财务信息质量》,《会计研究》2008年第1期。
[2]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会计研究》2007年第2期。
(编辑 梁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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