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背景下的豫剧建档保护及其对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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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遗在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提升文化软实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豫剧是河南重要的非遗,对其进行建档保护是传承豫剧文化的重要途径。本文基于豫剧档案现状从法制完善、机构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可行性思路对策。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豫剧;建档保护
1 引言
建档保护是豫剧传承发展的重要途径,多年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保护意识、保护主体、保护策略方面的不足,需要深入进行探析。豫剧档案主要包括实物档案、记忆档案和“申遗”档案。实物档案是指豫剧在进行表演活动中所使用的实物道具和传承习俗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的实物;记忆档案则是指豫剧传承人的表演、技艺及生平活动的档案资料、文献材料、各种载体形式的记载和相关的为保护豫剧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文件材料等;“申遗”档案是指人们实施豫剧文化抢救、普查及保护过程中形成的调查手稿、学术论文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活动有关的那部分档案。
2 豫剧建档保护的必要性
2.1 豫剧建档的法理基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有关的档案,即所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道具、实物等,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声像资料等。对于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其档案还应包括与“申遗”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档案文件材料。
2013年9月,《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通过。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明了方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行政管理中。法律条例的制定为豫剧的建档保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豫剧的保护真正步入正轨。
2.2 豫剧建档的现实需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档案”,是特定集体、个人在政治、经济、宗教、艺术、教育、文化等活动中逐渐形成并传承后世的各种非物化形式的历史记录,其载体往往是人。由于人的记忆是有限的,而档案的基本功能是保存和再现文化的真实面貌,因此,必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最大限度减少由于人的记忆而产生的文化损失,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准确性、形象的具体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豫剧作为一种代代相传的戏曲文化,为了完整地保存并传承,豫剧档案的建档保护势在必行。
建立豫剧档案是国家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是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
2.3 豫剧建档的现状不乐观。目前,豫剧建档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豫剧传承人档案收集不力、豫剧实物档案的保护力度不够、民营豫剧团档案的散失、豫剧数字档案的不足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體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靠人传承下来的。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显得极为重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核,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也相应地进入了老龄化时期和传承人衰亡高峰期。老一辈优秀的传承人大多在70多岁以上,有些已离开人世。没有了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就无从谈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特的艺术魅力也不再存在。
河南省的豫剧表演艺术家的档案仍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而豫剧的工艺师傅、编剧作者、乐队演奏者的档案几乎处于空白阶段,这是豫剧建档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实物档案的角度来说,豫剧实物档案的数量是庞大的。豫剧的服饰、道具、头面等都是宝贵的财富,却缺乏有效的整合管理,目前档案馆更多地关注豫剧大师的档案,实物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都没有严格的制度保障,日常剧团对实物的管理也是依循传统,没有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一些实物档案是悄无声息地消失了,这对于豫剧档案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损失。
豫剧剧团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民营豫剧团更是遍布全国,一些民营豫剧团在当地文化厅有备案注册,一些豫剧团却是全凭自主经营,没有备案注册,没有民营剧团资格证,档案的收集管理更是难上加难。民营豫剧团所存档案是庞杂而丰富的,然而其散失破坏情况严重,民营豫剧团的档案缺失原因,一方面缺乏资金支持,大多数剧团的演出收入不能满足日常运营,可以说大多数民营剧团正在走向没落,档案的创建管理没有支撑,一旦一个民营剧团消失,那这个剧团的档案也会消失;另一方面剧团本身缺乏保管档案的意识,民营剧团以演出为主,豫剧剧团的管理运营与档案馆关系不大,档案馆也没有庞大的人力物力去收集分布范围如此广泛的民营豫剧团档案,文化厅也主要负责的是豫剧团的日常运营管理,不涉及档案方面。
3 豫剧建档的思路与对策
3.1 理论基础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近年来才逐渐受到人们重视的,其立档保护的理论基础并不完善。尽管国家和地方各级机构都重视其保护和抢救工作,但对于非物质文化载体形式的档案、相关文献及实物等如何整理、如何防止资料流失等问题都还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和法律规定,这种职责不清的状况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和研究都是不利的。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只有完善了理论,才能更好地实践,所以需要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理论进行完善。法律法规是人们现实行为的指南,同时也监督着人们的实践活动。豫剧的建档保护实践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和纠纷,要以法律途径来化解。在法律中进一步强调档案机构的作用。档案馆在管理、宣传等方面有着自身的优势,让档案馆等档案机构参与到豫剧的保护工作中去,促进豫剧档案的长久发展。在档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档案在文化领域中的地位。豫剧档案是豫剧文化的重要体现,要凸显出档案在文化传承保护中的作用。法律中要制定豫剧档案保护的细则,一系列具体可实施的办法是豫剧建档保护的重要依据。 3.2 确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体系。任何实践的实施都需要组织保证,组织是实践的执行者。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大政方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也要有其专门的组织机制,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豫剧的建档保护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确立档案机构的主导地位,整合社会资源,统一进行实践工作。目前国务院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负责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具体规划,并负责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代表作的申报工作,档案馆有自己成熟的档案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由档案馆来进行建档保护工作,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辅助,即文化部门主导、档案机构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模式,从而形成全方位、多组织、自上而下的建档保护。完善的组织机构能够组织庞大的人力物力完成豫剧档案的收集工作,尤其是豫剧剧团的档案。
3.3 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豫剧档案的宣传工作。“宣传”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形式主要以展览为主,目前已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目前的宣传工作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豫剧作为戏剧的一种,宣传工作可以从多方面开展。在生活中,豫剧演出、实物展览、节目比赛形式等都是很好的宣传活动,而在网络环境下,则更加丰富了宣传的形式,文化部门或者档案机构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实现与民众的线上互动,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
3.4 豫剧档案人才队伍的建设。豫剧的建档保护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在建档保护实践活动中,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人才,这些档案人才能够根据理论来进行实践,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理论,对豫剧档案的保护研究意义重大;豫剧研究人员,专门对豫剧进行研究的人才对豫剧有着深层次的认识。他们对豫剧的起源、发展、演变的专门研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豫剧传承人,传承人那里有着重要的第一手资料,豫剧传承人的叙述和展示,体现了文化遗产的原貌,豫剧档案需要豫剧传承人给的信息支持;档案业务人员,档案业务人员有着丰富的档案管理经验,他们熟悉从档案收集到最终利用每个阶段的具体操作要求。在这些人才的通力配合下,豫剧建档保护工作事半功倍。
3.5 豫剧网站的建设。2006年6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门户网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在互联网上公布。该网站是由文化部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网站。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2年,我国具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7个,市(州)级13个,县级3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建设已初具规模,在传承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包含了河南省的世界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整体而言,网站内的资源档案不充分。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网站应该将信息实体虚拟化、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絡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信息展示多样化等特征融为一体。网站建设的前提是档案的信息化。豫剧档案庞杂,信息化过程漫长,但信息化进程已经开始,豫剧档案应该抓紧时机,把握机会,尽快实现豫剧档案的信息化。
(作者单位:开封大学 来稿日期: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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