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评估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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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评估又称为司法评估鉴定,其起源为司法鉴定与资产评估这两门学科,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一门交叉学科。目前我国对于司法评估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同学者仍对一些基本概念存在争议。本文就司法评估项目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风险的来源、特征以及风险的分类可以确定风险的衡量指标等因素,并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风险进行量化,以此尽最大可能规避司法评估鉴定项目中存在的評估风险,降低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的职业风险和利益损失。
关键词:司法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4-0-01
一、识别司法评估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
不同的领域对风险会有不同的认识和解释,对风险也会进行不同分类。司法评估鉴定的项目风险实质上就是评估风险。对于评估风险,评估行业长期以来缺乏系统权威的定义。对评估风险认识的差异,必然会带来风险防范的差异和疏漏。然而可以形成共识的是,对于评估行业来说,不管评估什么领域和评估什么专业,评估风险一定和评估人员承担的责任及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一旦可以免责或没有利益损失,所谓的评估风险就会消失的无影无踪,同时评估行业也会失去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评估风险是由资产评估的经济职能决定的。评估风险的确定存在两个衡量指标,一是评估责任指标,二是利益损失指标。评估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依法需要对其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的法律责任。评估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通过特定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侵权工具、或违法工具、或犯罪对象以及在评估项目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和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情形等原因,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或者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上存在导致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其相关权利造成不利以及受到评估协会行业制裁的可能性。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评估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项目,现实中一旦出现评估风险,必然会对评估机构或其评估人员的经济利益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并且对其相关权利造成不利影响。还有不得不注意的情形存在,即评估合同违约风险、开展未经许可的评估业务、评估费坏账、与评估项目无关的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风险不属于评估风险,但如果是由于违反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保密义务的,因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被确认为评估责任的,应视为评估风险。
评估报告是评估风险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直接来源。以评估风险的来源或起因为界限,司法评估鉴定项目中存在的评估风险有两大类别,首先是由于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原因而产生的评估风险;其次是除引起评估风险的司法评估鉴定报告以外的原因。以评估责任法律依据为界限,评估风险可以划分为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中的评估风险和一些其他的责任评估风险。以评估技术为界限,评估风险可以划分为评估技术风险和非评估技术风险。司法评估鉴定项目中的评估风险主要是由于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所出具的司法评估鉴定报告造成的,而且80%以上是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因为民事评估责任和刑事评估责任在评估过程中更加注重的是评估结果,同时,必须要同时具备侵权中的四要件和犯罪中的四要件,但由于这些要件条件难以在同一时间内达成,所以很难形成评估责任。但是,一般条件下的行政评估责任在注重评估结果的同时也非常注重评估的过程,鉴于构成违法的要件只有一个客观条件且涉及众多管理部门,因此评估机构的主要评估责任是行政责任。
二、量化司法评估鉴定项目评估风险
量化评估风险,是指将评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进行量化,同时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相关利益的影响程度进行量化。量化评估风险通常由量化的风险因素和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组成。对于可以量化的风险因素,可以通过定量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对于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深入研究,通过分解风险内部影响因素,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将定性因素相对应的转变为定量因素进行计量。评估风险计量方法一般包括风险概率法和风险影响法两类,风险概率计量法包括主观计量和和客观计量,风险影响计量法包括层次分析法和蒙特卡洛模拟法等方法。评估风险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度和协调度、司法部门执法力度、行政部门监管力度、行业协会监管力度、利害关系人法律意识、评估机构经营理念、内部控制效果、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规范程度、评估师执业理念和执业能力、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度等方面。尽管有很多的影响因素,但最终将通过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是否成立和责任大小来体现。
三、司法评估鉴定项目评估风险的防范对策
1.规范业务承接流程
一定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下承接项目,由司法部门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并以司法部门出具的正式委托书为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后,根据项目难易程度、自身胜任能力、人力和时间安排等情况考虑是否承接该项目,同时,不得以非法方式取得项目委托、禁止私下接受委托人委托、禁止承接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
2.保证现场勘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现场勘察是司法鉴定项目很重要的环节。首先,通过司法部门经办人员的组织协调,现场勘察应在各方相关人员均到场的时候进行;其次,现场勘查一定要认真全面,将委托书列出的对象逐项清点,明确评估范围,与经办法官及时沟通,做到全面准确;最后,做好现场勘察记录,对委评资产的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数量、现时状况、规格型号、运行状况、维修保养情况等全面勘察记录,并拍照取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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