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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应急性权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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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相关法律规范当中已经赋予了行政机关应急性的权利,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应急权力的应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文章将从这一角度入手,探求行政应急性权利的应用方式,并针对已有问题提出相应意见与建议。
  近几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到了人们更高的关注,此类事件一旦发生,促进会造成一系列的恶劣影响,同时也会导致经济损失的出现,严重时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2003年SARS留给人们的阴影还未完全清除,2020年集中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再次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控敲响了警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这对于行政部门的应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促进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在我国,行政应急性权利已经不属于一个新概念。在漫长的发展历程当中,行政应急性权利涉及的内容发生了较大变革,但要想真正发挥行政应急性权利的价值作用,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努力。目前,我国看待行政应急性权利及相关问题时进行的思考仍然不够,大多数研究内容皆是从行政应急性权力本身出发,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与实际脱节的问题。下文将立足于已有研究文献,结合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行政应急性权利进行研究。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及其危害
  (一)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无论是何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带来的最为严重的危害就是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负面影响,SARS就是典型的危害到人们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2年11月16日,我国广东地区出现了首例SARS病例。只用了不到三个月,SARS就开始了大范围的传播。2003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将这一传染病命名为SARS,疫情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暴发流行。直到2003年7月5日,SARS才被完全控制。根据卫生部有关数据,截至2003年8月7日,全球共计爆发SARS 8 422例,死亡916例,病死率高达10.88%。截至2003年8月15日,中国大陆共计发现SARS病例5 327例,死亡349例,病死率为6.55%。截至2003年6月28日,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累计发现SARS病例分别为1 755例和678例,死亡数量为298例和84例,病死率分别为16.98%和12.39%。作为步入21世纪以来国内首次爆发的大型公共卫生事件,SARS爆发期间,国内诸多产业的发展几乎都处于停滞状态,面对干扰性较强的传染类疾病,各地纷纷“戒严”,学生的学业也被迫停滞。尽管SARS的致死率较低,但该病毒会破坏患者的免疫系统,在治疗时多采用激素类药物,因此许多患者至今仍然受到着治疗后遗症的影响。
  (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时,危害结果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加之,过去的发展历程当中相似的事件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人人自危的社会氛围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首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以后,人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难以充分了解诱发疫情的根本原因,更难完全掌握疫情发展态势的变化情况,潜在威胁的存在加剧了人们对自身所处境况的担忧。尽管有无数勇敢无畏的医护人员奔走在抗“疫”前线,但面对危害结果的出现,人们心中的恐惧不仅难以完全消除,甚至会越来越强烈。其次,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发生了较长一段时间之后仍然未能得到缓解,社会公众心中存有的恐惧感会逐步加深。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人们可以随意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交流感情,许多失实言论在人群中逐步扩散,人们在原有基础之上添油加醋,时常会做出一些错误行为。举例来说,在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会通过飞沫传染以后,人们前往各大药店疯狂抢购口罩,一时间,口罩成为稀缺物资。还有部分口罩的销售者为获取个人利益,恶意抬高销售价格。随后,双黄连口服液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消息传出以后,双黄连口服液一夜之间被抢购一空,甚至连双黄莲蓉月饼都难逃此劫。
  (三)干扰经济发展的有序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经济发展情况的影响尤为突出。以本次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例,从最初的封锁湖北武汉到后来的各地戒严,疫情防控要求人们避免大规模流动和聚集。疫情暴发时正处于新年假日,疫情对消费品和零售业带来了极大冲击,对餐饮、旅游、景区、电影、交通运输、酒店、酒吧、茶馆、教育培训、文化活动等行业冲击更大。疫情期间,除去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需求之外,人们对其他商品的需求明显下降,这意味着整体商品市场的需求及订单都会大幅度减少。在供给侧,由于原材料、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通受阻,生产、销售、物流、资金流通等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工厂生产量也会明显降低。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中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对国内商品的外贸活动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诱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
  近几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全世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除了上文中提到的2003年暴发SARS和2020年集中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08年的手足口病、2019年的甲型H1N1流感、2019年的H5N1禽流感等都在一段时间内造成了恐慌,2014年西非国家塞拉利昂暴发的埃博拉病毒、2016年暴发在以新加坡为主的东南亚地区的寨卡病毒同样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过去一段时间全国各地区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以传染病事件发生频率最高,食物中毒事件次之,其他类型的事件相对较少。导致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有所不同,具体来说,诱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
  其一,传染病本身存在一定的发展规律。随着生物技术、医疗技术等水平的不断提升,一系列新型传染疾病也开始频繁暴发。加之许多生产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污染型问题,人们的生活环境已不如往日那般安全,越來越多潜在威胁开始显现出恶性的影响作用。不仅如此,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不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养生观念获得了人们的关注,食用不该食用的东西、采取不正确的养生方法,这也是使传染病出现的原因之一。   其二,国内现有公共卫生体系存在明显不足。完备的公共卫生体系往往能够在事件发生之前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即便是在事件发生以后,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找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措施。从已有体系的完备性这一角度出发,农村地区的卫生体系和城市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都存在一定不足,很难完全满足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健康要求。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应急性权力的使用
  (一)满足行政应急性权利行使条件
  一般来说,行政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的确存在十分紧急的危险状况。也就是说,在不确定是否有紧急危险的存在时,不可轻易行使行政应急性权利,只能以一般行政权力进行临时应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我们能够通过常识以及生活经验判断出当前的情况是否紧急、是否需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来避免事态朝着恶性化的方向发展。对于一些以往未曾发生的传染病来说,由于人们对传染病疫情的症状不够了解,加之扩散需要一定时间,最初刚刚发生时往往未有明确表现,在未能明确风险的情况下就应用行政应急性权利极有可能会造成恐慌。
  其二,通过正当程序行使行政应急性权利,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发挥行政应急性权力的作用。同时,行政权利的应用还需要在不违反相应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运用,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以及行使方法的合理性。
  其三,由有权机关行使行政应急性权利。举例来说,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暴发以后,许多地区都采取了封城、封区的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关人员的出行自由,但这些措施必须得到有权机关的委托或通过后才能实行。如果有权机关无法行使行政应急性权利,可以将行政应急性权利委托给其他机关行使。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无权机关必须行使应急性权利,事后也应当向有权机关申请确认。
  (二)遵循行政应急性权利的行使原则
  其一,法治原则。即行政应急性权力的行使需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之下进行,不可随意行使,更不可在未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随意行使。同时,必须坚决落实责任制。对于一些拒不配合的公民和组织,可以借助法律严惩。
  其二,比例原则。即行政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度,尽可能采取温和的手段,尽可能降低对于相对权利人的侵害。与此同时,所运用到的行政应急性对策必须满足行政目的的需要,,做好利益保障与最终结果之间的权衡。
  其三,响应原则。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要想取得更为有效的应对效果,必须在较短时间内积极落实政府部门的职责,发挥行政应急性权利的应用价值,建立起政府行政责任制度,保障行政应急性权利的规范行使水平,避免滥用权力、弃用权利等问题出现。
  (三)加强对于行政应急性权力的监督
  行政应急性权利的存在能够起到正面的影响作用,但随意使用会产生不良后果。为此,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行政应急性权利的应用应当受到相应监督。常见的监督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应用权利时要做到行政公开,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开将除去机密、隐私之外的信息,并将有效信息采取有效的途径进行保存。这一举措的目的是避免谣言肆意传播,在人群中过度发酵,也是为了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良影响的扩散,更是为了社会各界的人民能够更好地配合防疫工作。
  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新闻媒体同样需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运用媒体权力对行政应急性权利的应用起到监管和制约的作用。新闻改革工作的开展不能只是一味提倡发挥自身的宣传作用,却将媒体本身的责任与义务抛之脑后。步入新时期以来,新闻媒体的传播渠道有所拓展,人们能够通过更多形式获取新闻信息,这也使得新闻媒体所具备的社会力量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的新闻传播价值固然重要,但其政治宣传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只有积极行使权利,才能有效降低不合法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四)发挥行政应急性权利的保障作用
  很多情况下,发挥行政权力的作用与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之间是相互冲突的,保护一方意味着牺牲另一方,这与法律条文中有关紧急避险的概念有些許相似之处。如果行政权力的应用始终与公民的基本利益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行政应急性权利的应用必将问题重重。行政应急性权利作用的发挥需要再降低公共卫生事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同时,更大程度上保障社会各界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权利的应用就是为了保障利益,即便在部分情况下,公民的权利会因应急性权利的存在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权利的应用始终离不开公民的配合,公民的利益也始终需要行政应急权力来保障。
  四、结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关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生产的安全性和秩序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过程当中行使行政应急性权利能够有效避免不良影响的扩散,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文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行政应急性权利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但由于行政应急性权利既属于权力范畴又属于制度范畴,更与法律制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文章中体现的研究观点还存有一定不足。在今后的发展过程当中,还需要逐步加深研究,获得更为可靠的研究结论,提出更为优质的权利应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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